《關于廢止〈廣州市市區防洪工程維護費征收、使用和管理試行辦法〉等8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3屆16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長 陳建華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關于廢止《廣州市市區防洪工程維護費征收、使用和管理試行辦法》等8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州市市區防洪工程維護費征收、使用和管理試行辦法》(穗府〔1990〕88號)、《廣州市城鎮鎮容鎮貌管理規定》(市政府令〔1991〕5號)、《廣州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衛生監督規定》(穗府〔1992〕81號)、《廣州市扶助殘疾人優惠措施若干規定》(穗府〔1993〕103號)、《廣州市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若干規定》(穗府〔1994〕95號)、《廣州市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1〕6號)、《廣州市村莊規劃管理規定》(市政府令〔2001〕10號)、《廣州市促進風險投資業發展若干規定》(市政府令〔2001〕15號)已不適應我市社會實際情況需要,現決定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