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2年第3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1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第11屆9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
市長 林樹森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1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對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主要內容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新的方針政策或實際情況不相適應,或者已被新的國家法律、地方性法規代替,或者違反WTO非歧視原則的14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1)。
二、對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1件政府規章宣布失效(目錄見附件2)。
上述15件政府規章為此次清理廢止的第三批政府規章。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廣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目錄(14件)
序號 | 規章名稱 | 頒發機關 | 發文字號及日期 | 廢止的理由 |
1 | 廣州市鼓勵外商投資的實施辦法 | 市政府 | 穗府〔1986〕91號 1986年10月30日 | 違反WTO的非歧視原則 |
2 | 關于鼓勵縣、區開展對外加工裝配業務試行辦法 | 市政府 | 穗府〔1987〕36號 1987年5月29日 | 與1993年10月1日國務院公布的《關于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通知》不相適應 |
3 | 廣州市關于鼓勵國內企業利用外資的優惠規定 | 市政府 | 穗府〔1987〕47號 1987年7月16日 | 與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適應 |
4 | 廣州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 市政府 | 穗府〔1989〕8號 1989年1月23日 | 已被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代替 |
5 | 廣州市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管理辦法 | 市政府 | 穗府〔1989〕85號 1989年8月24日 | 主要內容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1998年7月20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所代替 |
6 | 關于向外商有償出讓部分國有工業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 | 市政府 | 穗府〔1989〕96號 1989年9月19日 | 與機構改革后的現行產權管理體制不相適應 |
7 | 廣州市綜合治理和利用粉煤灰若干規定 | 市政府 | 穗府〔1993〕74號 1993年7月24日 | 與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適應 |
8 | 廣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 市政府 | 穗府〔1995〕68號 1995年6月10日 | 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11月1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修訂并公布的《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代替 |
9 | 廣州市對外國和華僑及港澳企業承包工程管理辦法 | 市政府 | 穗府〔1997〕49號 1997年5月12日 | 違反WTO的非歧視原則 |
10 | 廣州市地下鐵道管理規定 | 市政府 | 政府令第8號 1997年6月16日 | 已被1999年10月27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布的《廣州市地下鐵道管理條例》代替 |
11 | 關于加強廣州口岸水上治安及國際航行船舶供應管理的通告 | 市政府 | 穗府〔1998〕36號 1998年4月17日 | 與現行政府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不相適應 |
12 | 關于鼓勵外貿企業擴大出口的通知 | 市政府 | 穗府〔1998〕58號 1998年7月23日 | 違反WTO的非歧視原則 |
13 | 關于鼓勵私營企業開展國際經濟貿易活動的若干意見 | 市政府 | 穗府〔1998〕61號 1998年7月28日 | 與現在私營企業開展國際貿易的實際情況已不相適應 |
14 | 關于對出口實行獎勵的通知 | 市政府 | 穗府〔1998〕74號 1998年9月15日 | 違反WTO的非歧視原則 |
2、廣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規章目錄(1件)
序號 | 規章名稱 | 頒發機關 | 發文字號及日期 | 廢止的理由 |
1 | 廣州市僑屬集資企業管理辦法 | 市政府 | 穗府〔1987〕24號 1987年3月11日 | 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