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工作的通告
穗府〔2016〕12號
為嚴格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充分發揮廣大市民的主人翁意識和責任感,共同參與打造“干凈、整潔、平安、有序”城市環境秩序,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規定,市政府決定進一步加強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全面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按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要求做好責任區范圍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本通告所稱責任人是指對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負有作業、監督、管理責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區是指單位或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周邊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二、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工作的組織領導,進一步明確轄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街〔鎮〕)、社區以及各有關部門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職責,確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的全面落實。
各級宣傳、教育、公安、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環保、交通、園林、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工商、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管理、監督和執法工作。
三、責任區范圍按照全覆蓋、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則劃分,具體劃分方式如下:
(一)橫向:建(構)筑物或其他不動產沿街總長。
(二)縱向:建(構)筑物或其他不動產(包括圍墻)墻基至最近城市道路設施。
(三)立面:建(構)筑物或其他不動產的外立面。
具體范圍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街(鎮)組織相鄰責任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區城管部門和街(鎮)共同確定并告知相關責任人。
四、所有責任人均應與街(鎮)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告知書》,并認真履行其責任區范圍內的各項責任義務(通稱“三包”責任),主要包括:
(一)保持容貌整潔:無亂擺設、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
(二)保持環境干凈: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分類投放,無暴露垃圾,無蚊蠅孳生地。
(三)保持秩序良好:不占道經營,不占道停放,不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市政公共設施,不損壞綠化樹木。
責任人對他人在責任區內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向市、區城管部門、街(鎮)投訴舉報,并配合城管部門做好管理和執法工作。
五、各責任人要增強“環境衛生、人人有責”意識,積極維護責任區內市容環境衛生,自覺接受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鎮)的監督檢查。黨政機關、部隊、社會團體、學校、醫院及其他企事業單位應帶頭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六、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宣傳教育;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應當采取各種方式進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宣傳;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鼓勵媒體和市民對不執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曝光和投訴舉報(投訴熱線:12345)。
八、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落實不到位、門前環境衛生臟亂的責任人,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采取約談、通報批評等方式進行督促整改。對拒不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責任人依法進行查處。對阻撓、妨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九、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