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規范本市瓶裝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供應市場,有效消除液化氣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液化氣供應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力爭在一年時間內完成對我市無證無照經營站點的查處,杜絕非法充裝非自有產權瓶、無鋼碼氣瓶、超期未檢瓶和報廢瓶行為。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廣州市行政轄區內,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無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液化氣經營業務。
二、液化氣經營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燃氣管理法律法規,誠實守信經營,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供氣;嚴禁在瓶裝液化氣中摻雜危險性極高的二甲醚、甲縮醛等其他非液化氣物質。
(二)嚴格落實自有產權氣瓶管理制度,為自有產權氣瓶噴涂統一的顏色和標識,打制統一的鋼碼,安裝具有唯一身份標識的二維碼標簽;嚴禁銷售和充裝非自有產權瓶、無鋼碼氣瓶、超期未檢瓶、報廢瓶;嚴禁更改、破壞氣瓶產權標識和二維碼標簽。
(三)嚴禁委托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運輸液化氣;嚴禁為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裝載液化氣;嚴禁利用配送車輛“以車代庫”流動銷售液化氣。
(四)加強對本企業所屬充裝站、供應站的監督管理,對存在違規經營行為的站點,應當及時申請注銷其經營許可標識。
(五)嚴格落實用戶用氣安全監管責任,不得向不符合安全用氣條件的用戶供氣;為購氣用戶發放用戶供氣卡,要求送氣人員每次送氣時利用隨身攜帶的配送終端掃讀用戶供氣卡和氣瓶標簽信息,不得向無用戶供氣卡的用戶供氣。
三、液化氣氣瓶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與本市行政區域內氣瓶充裝單位簽訂檢驗合同,并在10日內報市質監部門備案,未簽訂合同的,不得檢驗;嚴禁將報廢氣瓶翻新后重新投入使用;嚴禁更改氣瓶產權標識;嚴禁出具虛假檢測結論。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和使用液化氣,嚴禁使用非液化氣經營企業自有產權瓶、無鋼碼氣瓶、超期未檢瓶和報廢瓶;嚴禁使用瓶與瓶過氣,嚴禁私自傾倒氣瓶殘液,嚴禁破壞氣瓶產權標識和二維碼標簽。餐飲場所使用液化氣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各自管理責任;不得在管道燃氣覆蓋范圍內使用液化氣瓶組。
五、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屬地燃氣管理主體責任,加強燃氣安全監督檢查。各級燃氣、質監、工商、安監、公安、消防、交通、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法規規定,各司其職,加強聯合執法,堅決打擊液化氣經營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以及蓄意擾亂液化氣供應市場行為。
六、鼓勵廣大市民及時舉報液化氣違法經營行為。舉報電話12319、110。
七、對違反本《通告》有關規定的液化氣企業、相關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