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12〕23號
關于市政府各部門行政執法職權及依據的通告
為規范市政府各部門的執法行為,切實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的要求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我市對市政府各部門行政執法職權進行了全面清理、核準和界定。截至2012年1月,市本級行政執法主體107個、執法職權5687項、執法依據2837個;5個省屬單位(市煙草專賣局、地稅局、國稅局、國家安全局和廣州海事局)行政執法主體30個、執法職權692項、執法依據498個。現在市政府及各部門的門戶網站上予以公布,供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同時,5個省屬單位的行政執法職權及依據,由我市一并代為向社會公布。今后市政府各部門取消、調整或新增行政執法職權,需經市法制辦審核并向社會公布。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