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整治鐵路沿線違法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的通告
穗府[2004]40號
為加強本市市區鐵路沿線兩側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爭創全國衛生城市,根據《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整治我市市區鐵路沿線違法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圍:本市荔灣區、越秀區、東山區、天河區、黃埔區、芳村區、白云區、花都區、增城市、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的京廣線、廣三線、廣深線、廣州西站至廣州南站線以及各條鐵路專用線兩側的規劃控制范圍。
二、整治工作內容:
(一)清查各類建筑,清理違法占地。拆除嚴重影響城市景觀,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違法建(構物,包括搭建的各類房屋、窩棚、戶外廣告、招牌、圍墻以及不規范設置的防盜網等;
(二)清運處理垃圾、廢棄物,查處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三)按照整治規劃,開展綠化建設、市政道路改造以及建筑物立面整飾工作。
三、整治范圍內的各類違法建(構) 筑物的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向有關部門提供所使用的建(構) 筑物的有關情況,自覺接受處理,并按照規定期限自行拆除各類違法建設。
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四、整治范圍內的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完成本單位用地范圍內的環境衛生清理、建筑物立面整飾和綠化恢復工作。
屬城區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清理和綠化恢復工作, 由各有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
五、嚴禁任何亂搭、亂建建(構)筑物,亂堆、亂放各類垃圾以及侵占、踐踏綠地等違反城市建設管理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違者,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各有關綜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機關依法從重處罰。
六、對鐵路沿線違法建設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監督、舉報的權利和義務。對暴力抗拒、阻撓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七、本通告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組織實施。
各有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以及規劃、國土房管、環衛、市政園林、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綜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機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廣州鐵路(集團)公司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本通告。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