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3〕53號
關于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的通告
為規范房屋租賃,堅決取締非法租賃行為,市人民政府決定加強房屋租賃市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轄區范圍內的房屋租賃和管理,適用本通告。
二、市國土房管部門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區國土房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不包括涉外房屋和市屬以上賓館、酒店房屋)租賃管理。
公安、消防、規劃、城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通告。
三、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根據租賃房屋的不同類型,相應地到市、區房地產租賃管理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證》。
涉外房屋和市屬以上賓館、酒店房屋的租賃登記,到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辦理;其它房屋的租賃登記到區房地產租賃管理所辦理。
區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可以委托各街道、鎮出租屋外來暫住人員管理服務中心,實施房屋租賃登記業務的收件工作。
四、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權屬證明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建設的;
(六)屬于危險房屋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
(九)已發布房屋拆遷公告,位于拆遷范圍內的;
(十)不具有房屋租賃證的;
(十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五、房屋租賃期間,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守治安、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修繕房屋,保證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活動;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房屋或者增添附屬設施;不得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等。
六、租賃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租賃房屋未辦理登記手續的,由國土房管部門依法處罰;租賃房屋屬于違法建設的,由城管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罰;房屋租賃當事人擅自改變使用性質或者擅自拆改、擴建房屋或者增添附屬設施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七、本通告發布前已租賃房屋但未辦理登記手續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在2003年12月31日前,向國土房管部門補辦登記手續;已租賃房屋屬于危險房屋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應當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補辦登記手續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出租房屋規定條件的,按照本《通告》第六條規定處罰。
八、公安、消防、規劃、城管等部門應當協助國土房管部門加強租賃房屋管理,組織對租賃房屋的清理整頓,對違法行為應當嚴格處罰。
九、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