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本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通告
穗府〔2009〕7號
為進一步改善本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防治水體污染,根據《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市區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本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水域包括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江河、河涌、湖泊、水庫等。
二、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水域亂丟瓜果皮核、紙屑、包裝袋(盒)等廢棄物以及便溺、倒糞便;
(二)向水域拋棄動物尸體;
(三)向水域排放、傾倒余泥渣土、淤泥、垃圾和糞便;
(四)在水域沿岸或灘涂放置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物品;
(五)在水域及沿岸建造直接向水域排放糞便的廁所;
(六)船舶裝卸和運輸散體物料或生活廢棄物等物料時向水域漏撒;
(七)沖洗碼頭、船舶以及沿岸建(構)筑物時,把垃圾、渣土、沙石等沖(掃)到水域。
三、本市行政區域的水域及岸線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工程管理的相關要求進行施工;
(二)在施工工地設置臨時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
(三)回填或排放渣土應當及時清運,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規定;
(四)施工產生的泥漿水應當經沉淀處理后排放。
四、在水域及沿岸設置戶外廣告和張貼、懸掛宣傳物品,應當符合戶外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
五、對未經批準在市區水域岸線搭建的飲食店或窩棚等違法建設,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逾期未拆除的,依照《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的有關規定強制拆除。拆除后遺留的各種廢棄物應當由土地使用單位進行圍蔽并及時清理,防止產生衛生死角。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水務、環保、工商、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