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3〕31號
關于在開發區試行行政管理“無費區”的若干意見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改善開發區的投資環境,提高開發區的競爭力,促進開發區經濟發展,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稅區和廣州南沙開發區試行行政管理"無費區"?,F提出如下意見:
一、凡在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稅區和廣州南沙開發區登記注冊及投資經營的企業,免收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只保留少量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證照工本費(包括車輛牌證費、流動人口IC卡暫住證工本費、居民戶口簿費、居民身份證費、邊境管理區通行證費、發票工本費)和"一關三檢"(海關、商檢、動植物檢疫、衛生檢疫)收費。
二、試行行政管理"無費區"后,城市污水處理費、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綠化賠償費按經營服務性收費有關規定征收管理;訴訟費屬審判機關收費。
三、不再收取的收費項目中,上繳省、市的公路運輸管理費,由市交委統籌解決;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藥品監督等系統的收費由市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藥品監督等部門統籌解決。
四、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計入土地出讓金,在出讓土地時一并收取。
五、今后國家、省、市如有新的收費規定,由開發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統籌解決。
六、開發區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收費單位的監督,嚴格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審制度,嚴肅查處亂收費行為,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七、開發區試行行政管理"無費區"的組織實施工作,由各開發區負責,市有關部門予以配合。
八、開發區行政管理"無費區"從2003年7月1日起試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