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清理整治無照飲食店檔的通告
穗府[2004]37號
為了加強市場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清理整治無照飲食店檔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從事飲食經營,必須持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有關證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無照從事經營活動。
二、持有合法證照的經營者,必須守法經營,嚴禁出售有礙人體健康的食品、飲料等。
三、清理整治無照飲食經營行動由政府統一領導,工商、公安、衛生、環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密切配合,協同作戰,齊抓共管,綜合治理。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無照經營行為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查處無照經營行為的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負責對本轄區各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
(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要按照職責要求,對占道經營、流動無照飲食店檔依法查處取締。
(四)衛生、環保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飲食行業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對未經許可審批(批準) 的違法經營,依法進行查處。
(五)公安部門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開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工作,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清理整治無照飲食店檔,實行查處與引導、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于下崗失業人員或者經營條件、經營范圍、經營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及時辦理相應手續,合法經營。
(一)具備條件的無照經營者,必須及時補辦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并辦理營業執照。補辦證照期間,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取得相關證照或不予辦理的,堅決予以取締。
(二)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飲食經營者必須補辦有關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并暫時停止飲食經營活動。取得有關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取得有關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仍從事飲食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許可審批部門依法查處。
(三)被有關部門處理后仍從事無照飲食經營的,依法從重處罰。
(四)出租屋主為無照經營提供場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本通告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