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7]10號
印發關于提高科技自主創新能力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關于提高科技自主創新能力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科技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九日
關于提高科技自主創新能力的若干規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提高我市的自主創新能力,加快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一、加大科技投入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以企業投入為主體、以社會投入為支撐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鼓勵和引導全社會多渠道、多層次增加科技投入,逐年提高全社會研究開發投入,力爭到2010年全社會研究開發投入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超過2%。
(二)確保財政科技投入穩定增長。市和區(縣級市)政府把科技投入作為預算保障的重點,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中的超收分配,體現法定增長的要求,財政科技投入增幅明顯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
(三)優化財政科技投入結構。財政科技投入重點支持應用和開發研究、社會公益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究。保障科技基礎條件建設投入。圍繞區域創新體系建設、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解決社會發展領域中的重大科技問題等,優化政府科技投入體系,安排若干重大科技專項或專題。
(四)創新財政科技投入管理機制。改革和完善科技經費管理,在政府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及結題驗收的全過程,建立嚴格規范的監管制度。研究制定《廣州市財政科技經費項目支出績效評價辦法》,啟動科技項目績效評價試點工作,建立和完善財政科技經費績效評價體系,推進財政科技經費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提高財政科技經費資金使用效益。
(五)鼓勵社會資金捐贈創新活動。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構向國家批準設立的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基金的捐贈,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對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激勵企業加強自主創新
(一)加大財政科技投入對企業自主創新的引導和支持。通過直接投入、補助、貸款貼息、稅收優惠等多種方式,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建立研發機構,開展技術創新和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
加大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投入力度,鼓勵引導中小企業自主創新。
加大企業科技攻關難題招賢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留學人員和其他科技資源為企業破解技術難題,獲準立項的難題招賢項目,最高可獲得市科技經費200萬元的資助。
在市科技經費中設立國家項目配套資金,對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按比例給予配套資金資助,鼓勵和支持廣州地區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積極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爭取國家科技經費的支持。
實施創新型企業示范工程,組織認定一批創新型示范企業,對創新型示范企業的研究開發由市科技經費給于資金支持。創新型企業示范工程實施方案和創新型示范企業的具體認定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制定。
(二)推進以企業為主體的創新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重點企業積極申報國家工程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和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對已獲得國家認定的上述機構,由市科技經費給予資金支持。
(三)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提取并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四)允許企業加速研究開發儀器設備折舊。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采取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
(五)對高新技術企業繼續給予所得稅優惠。在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有關條件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支持企業建立各種研發機構。企業設立的技術中心和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進口規定范圍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推動以企業為依托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建設,對依托企業組建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納入政府科技計劃并給予50―100萬元的資金支持。
(七)鼓勵國(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在本市設立研發機構。國(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在本市設立的研發機構可公平參與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和獲得政府科研條件建設經費的支持。符合有關條件并經認定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外資研發機構被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的,享受先進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外資研發機構的外國投資者將從研發機構中獲得的利潤用于增加研發機構的注冊資本,或投資舉辦其他外資研發機構而符合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條件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八)增強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自主創新意識。鼓勵企業加大科研投入和加強技術創新能力建設,通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經營者業績考核辦法和考核指標體系,把企業技術進步、技術研發等列入企業經營者業績考核的內容。
三、促進產學研結合和科技成果轉化
(一)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共建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術中心,組建多種形式的戰略聯盟,開展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發。政府科技計劃擬支持的應用性較強的產業共性技術研究項目,要以企業為主體,聯合高校和科研機構共同申報。對由企業主導的產學研合作項目,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共建的產學研聯合體,政府科技計劃給予優先支持。高校、科研機構所承擔的科技計劃項目,企業參與聯合投入的,企業可優先獲得成果轉化權和使用權。
(二)鼓勵高校、科研機構設立面向企業優秀創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員崗位,選聘企業高級專家擔任兼職教授或研究員。鼓勵高校、科研機構的實驗室和科研設施向企業開放。支持企業為高校和科研機構建立學生實習、實訓基地。
(三)依法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權益。單位轉讓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轉讓所取得的稅后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獎勵成果完成人;作價入股的,成果完成人可以享有不低于該項成果作價金額30%的股份;單位自行實施轉化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應當從轉化成功獲利之日起5年內,從轉化所得的年稅后利潤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獎勵成果完成人。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支持自主創新。依托市融資擔保中心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平臺,在市財政科技費用中安排資金,專項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項目貼息、貸款擔保專項資金及風險準備金,為企業爭取國家開發銀行優惠貸款提供支持;支持企業向中國進出口銀行申請“國家境外投資專項貸款”,開展境外研發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平臺建設方案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二)鼓勵其他各類金融機構支持自主創新。建立金融機構支持自主創新的協調合作機制。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利用貸款貼息、融資擔保、資金配套等措施,引導商業銀行對高新技術項目、自主創新產品出口等給予信貸支持;引導保險公司發展企業財產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中斷保險等業務。
(三)加快社會信用聯合征信體系建設。整合有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公共服務機構以及行業協會采集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建立全市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中心數據庫和信用信息共享機制,為金融機構改善對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提供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創立適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用評級體系,引導企業參與信用評級,促進信用產品的推廣和使用。
(四)激勵社會資金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項資金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取風險準備金給予資金補助。建立再擔保制度,廣州市融資擔保中心要為其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實行擔保有限補償制度,對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按財政部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對非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由市財政視當年財力情況對代償損失給予在保余額5%以內的限率補償。
(五)按市場機制建立知識產權鑒別和定價制度,開展知識產權權利質押貸款。鼓勵商業金融機構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給予質押貸款。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具體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市金融辦制定。
(六)加快創業投資業發展。市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專項資金,通過參股、提供融資擔保、提供配套投資和獎勵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和發展,引導社會資金、境外資金流向創業投資業,引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種子期、起步期的創業企業。鼓勵有條件的區、縣級市通過財政出資方式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專項資金。
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可按規定認定為投資型高新技術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通過企業并購、股權回購、股票上市等方式將投資退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含國有創業投資項目的投資退出設立“特別通道”,簡化辦事程序。
推進國有創業投資企業改制,引入民營和境外創業投資資金,推動國有創業投資企業的股權結構多元化。
整合廣州產權交易所和廣州技術產權交易所,加快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發展,拓寬創業投資退出渠道。
(七)支持高新技術企業進入多層次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支持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內主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推進高新技術企業股份轉讓,支持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申請參加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股權轉讓代辦系統試點,對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入代辦系統進行股份轉讓的給予資金等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發行公司債券。
五、加大政府采購支持力度
(一)建立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協調機制。由科技部門會同綜合經濟部門做好本市企業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的有關工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頒布的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定期編制《廣州市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擬訂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有關政策和操作辦法。
(二)加強預算控制,優先安排自主創新項目。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必須優先購買自主創新產品并予以標明。財政部門在預算審批過程中,在采購支出項目已確定的情況下,優先安排自主創新產品的預算。發揮財政、審計與監察部門的監督作用,督促采購人自覺采購自主創新產品。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優先扶持本市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優先采用本市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或產品。市重點建設項目以及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重大裝備和產品的項目,將承諾采購自主創新產品作為申報立項的條件并明確具體要求。國產設備采購比例一般不低于總價值的60%。不按要求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屬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取消其重點建設項目資格,不再享有綠色通道等優惠政策;屬市統籌資金投資項目和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的,市有關部門停止撥付財政資金。
(三)建立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首購和訂購制度。企業、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試制品和填補市場空白的產品,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具有較大市場潛力并需要重點扶持的,經科技部門會同綜合經濟部門認定后由采購人報財政部門批準后按單一來源方式采購或由政府出資購買。
(四)制定有利于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招標文件指引和評審方法。以價格為主的招標項目評標,自主創新產品價格高于一般產品的,根據其科技含量和市場競爭程度等因素,給予10%的價格扣除;以綜合評標為主的招標項目,對自主創新產品給予5%―10%的價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投標報價計算其價格得分。經認定的自主創新技術含量高、技術規格和價格難以確定的服務項目采購,采購人可以在報經市財政部門同意后,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或單一來源方式,與我市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簽訂采購合同。
六、加強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
(一)建立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的審核和評估制度。凡由政府核準或使用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中確需引進的重大技術裝備,由項目業主聯合制造企業制定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工作方案,作為工程項目審批或核準的重要內容,報請有關部門依法審批(核準)后實施。把通過消化吸收是否形成自主創新能力作為對引進項目評估和驗收的重要內容。
(二)對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給予資金扶持。從2007年開始,每年在市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用于扶持優秀的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視項目對引進的技術、裝備實現消化吸收再創新的程度,給予相當于研發經費總額不超過30%的補助。具體扶持辦法由市經貿委研究制定。
(三)實施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示范工程。選擇若干具有全局性、戰略性的重大技術或裝備引進項目,進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示范,并由市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等給予重點扶持。
(四)鼓勵產學研聯合開展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對重大裝備的引進,鼓勵用戶單位吸收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參與,共同跟蹤國際先進技術的發展,在消化吸收的基礎上開展自主創新活動。優先支持產學研合作組建的技術平臺,承擔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
七、加強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
(一)財政科技投入對列入國家《應掌握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重要產品目錄》的技術和產品的研發給予重點支持,對擁有該技術和產品的企業在專利申請、標準制定、國際貿易與合作等方面給予扶持。
(二)市財政設立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對企業、高校、科研單位和個人發明專利的申請、維護、實施和保護等方面的支出給予補助。制定我市專利獎勵管理辦法,對具有國際競爭力、產生巨大經濟效益的重大發明專利和獲得中國專利獎和省專利獎的專利項目給予獎勵。
(三)市財政設立市技術標準研制資助專項資金,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團體制定和參與制定國際、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質監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四)加大對自主創新工作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支撐和保護力度,著力提高各類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和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專利技術的產出量和集中度,實施重點資助和激勵政策,培育一批專利技術和品牌上規模的企業和企業集團,加快帶動城市自主知識產權擁有量的增長和水平的提升。
(五)加強執法,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環境。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的打擊力度,建立知識產權、公安、司法等部門共同參與的知識產權聯合執法機制。建立知識產權工作問責制,落實相關政府部門和區、縣級市政府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責任,對有關責任人進行過錯追究。
(六)加快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建設,建立出口商品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機制。加強外經貿、檢驗檢疫、質監、知識產權等部門在技術性貿易措施方面的溝通與配合,收集國外技術法規及產品標準的信息,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聯合應對體系。
八、加強創新人才隊伍建設
(一)支持創新拔尖人才和團隊的培養。結合政府科技計劃項目的實施,積極探索以不同梯隊創新人才為對象的項目資助方式,加快培養一批位于學科前沿、具有較強創新能力的拔尖人才和團隊。
(二)支持企業和高校培養創新人才。組織和選派優秀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到國內外高等院校、跨國企業接受創新能力培訓。加大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設力度,廣州市企業博士后工作專項經費對進站的博士給予一定的項目啟動經費支持。引導和支持本地高校,調整優化學科專業結構,加強軟件和動漫、集成電路設計、生物醫藥、文化創意等領域工程技術人才和綜合型管理人才的培養。大力發展和改革職業教育,加快培養新興高新技術產業緊缺技能人才和技術工人。實施農業從業人員技術培訓工程,提高廣大農民采用實用、先進農業技術的水平和職業技能。
(三)鼓勵和吸引海內外高級人才在穗創業發展。創新辦會形式,繼續辦好中國留學人員廣州科技交流會。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到廣州的企事業單位工作不受用人單位編制、工資總額和出國前戶籍所在地限制,其醫療保險、配偶就業、未成年子女就學等問題由有關部門優先予以妥善解決。符合條件的高級人才,可申請獲得相當于其上一年度所繳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80%的財政資助,用于在穗購買商品房、汽車或以現金出資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具體辦法由市人事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四)加強引進科技人才。符合廣州人才準入條件的科技人才可以個人身份委托市或區人才服務機構向政府人事部門申辦接受或調入手續,其配偶隨調、子女隨遷來穗。企業招聘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吸引優秀人才不受戶籍限制。具體辦法由市人事局制定。
(五)建立有利于自主創新的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評價制度。改革人才評價的方式、方法,改進考試辦法,實行分類分級考試。支持行業組織建立人才評價體系,開展人才評價工作。改革和完善職稱評審制度。對為自主創新做出突出貢獻的創新型人才,可以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稱。建立科技人才信用評價制度,對承擔政府科技計劃項目的科技人員和咨詢評審專家進行信用評價和監督,將信用記錄作為承擔項目或獲聘專家的依據。
(六)加大對創新人才的激勵和獎勵力度。研究制定國有高新技術企業對技術和管理骨干實施期股、期權激勵的實施辦法。國有獨資高新技術企業在實施公司制改制時,可從國有凈資產中,按不超過最近三年凈利潤的35%提取部分資產折股,獎配給有貢獻的企業骨干人員。對在自主創新和發展壯大高新技術產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創新型企業家,納入廣州市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類范圍給予重獎。對為本市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國(境)外科技人員,授予“羊城友誼獎”或“榮譽市民”稱號,予以鼓勵。
(七)加強科普工作,提高全民科學素養。完善科普與創新文化基地網絡,重點支持在廣州科學城、廣州大學城和南沙區建設科普與創新文化基地。合理布局并切實加強科普場館建設,提高科普場館運營質量。在科普經費中設立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科普作品的創作和出版。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注重培養青少年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加強輿論引導,倡導和弘揚崇尚創新、鼓勵創新的人文精神。
九、加強科技創新基地與平臺建設
(一)加強重點實驗室等公共創新平臺建設。加大財政投入力度,重點培育一批具有較好基礎的市屬高校、科研機構的實驗室成為省級和國家級重點實驗室。鼓勵支持中央和省在穗高校、科研機構積極承接國家研究試驗基地在廣州地區的布點建設。
依托廣州地區科研機構,推進行業工程技術中心建設。對符合條件的行業工程技術中心由市科技經費給予資金支持。
(二)加強大型科學儀器協作網等資源共享平臺建設。加大財政補助力度,鼓勵廣州地區企事業單位積極加入廣州地區大型科學儀器協作網,使用入網儀器設備,加強協作網服務功能建設,提高協作網大型儀器共享水平和使用效益。支持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公共服務平臺以及生物種質資源庫的建設。
(三)加強各類科技園區建設。加大對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基礎設施的投入力度,進一步完善其創業服務和生活服務功能,使高新區成為促進技術進步和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載體。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產業化重大專項資金,用于資助重大高新技術成果在該區的轉化和產業化。統籌現有各區、縣級市科技產業園區資源,支持建設一批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拓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空間。
(四)加強科技企業孵化基地建設。重點支持建設一批軟件技術與集成電路設計、生物技術、新材料、納米技術、環保等專業孵化器。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起享受國家規定的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十、加強統籌協調
(一)加強對全市自主創新工作的統籌協調。充分發揮市科技興市領導小組的作用,統籌和協調解決事關全市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科技投入、政府采購、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產學研結合的統籌協調。
(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依據本規定制定必要的實施細則并認真組織實施。
十一、附則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本規定自2007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題詞:科技 創新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