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通告
穗府〔2009〕28號
為進一步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削減中心城區大氣污染物排放,鞏固近年來大氣污染綜合整治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關于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等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以下簡稱禁燃區)。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
一、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煤(含以煤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桿、鋸末、稻殼、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輕質油,硫含量大于20mg/m3、灰份含量大于10mg/m3的人工煤氣。
二、本市環城高速公路以內區域劃定為禁燃區。
市人民政府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及區域發展規劃,對禁燃區范圍適時進行調整并予以公布。各區、縣級市政府應參照本通告在環城高速公路以外區域組織開展轄區內禁燃區的劃定。
三、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禁燃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
本通告實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應于2010年6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管道煤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
四、自2010年7月1日起,禁止高污染燃料進入禁燃區。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繼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由環保、城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銷售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由工商等部門予以查處。
七、市發展改革、經貿、建設、環保、市政等部門應組織相關企業對現有燃煤、燃油鍋爐進行淘汰或進行清潔能源改造。
市環保、經貿等部門設立清潔能源改造專項補助資金,對與市環保部門簽訂清潔能源改造協議,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工作的企業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市環保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和公布。
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的鍋爐應依法淘汰,不予補助。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