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4〕15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
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府研究室和市發展改革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4年4月11日
廣州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加強政府投資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根據《廣州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及形成政府性債務的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
市本級財政資金是指市本級公共財政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性資金。
形成政府性債務的資金,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項目建設而籌措的資金。
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包括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投資和其他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其中,基本建設包括新建、擴建、遷建工程以及有關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裝飾裝修、維護維修、技術改造等;其他固定資產投資活動主要包括房屋、裝備、設備、工器具購置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主要用于以下領域的項目:
(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糧油基礎設施、社會福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福利項目;
(二)交通、能源、水務、信息、市政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生態環保、資源節約、防災減災、地質環境等戰略性、公益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三)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較大引領帶動作用的戰略性主導產業的推廣、示范項目;
(四)具備較好發展基礎、集聚產業和創新要素、提升城市功能品質、支撐全市經濟發展的戰略性發展平臺建設項目;
(五)市本級政權建設項目,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人民團體等的建設項目;
(六)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政府投資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含以獎代補)、貼息等。
(一)對于市本級人民政府事權范圍內的政權建設、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等非經營性項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資的方式。
采用直接投資方式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實施管理。
(二)對于需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私募股權投資、風險投資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公用事業、基礎設施等項目,可以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進行投資。
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形成的股權屬于國有股權,由市有關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他機構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
(三)對于其他需要市本級財政資金扶持的項目,可以采用投資補助(含以獎代補)或貼息的方式,給予一定限額或比例的資金支持。
第五條 除軌道交通等需要市政府統籌平衡的以外,市、區(縣級市)共同投資的政府投資項目,區(縣級市)投資占50%(含50%)以上的,由區(縣級市)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審批職責。
中央、省與我市兩方或三方共同出資的項目,相關審批職責歸屬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編制政府投資中長期規劃,明確指導思想、戰略目標、投資規模、投資結構、規劃建設項目,以此作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政府投資中長期規劃,與市規劃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房管、建設等部門編制的近期建設規劃相銜接,組織編制本領域項目的近期建設實施計劃。近期建設實施計劃主要包括建設背景、編制依據、規劃目標、近期任務、建設內容、實施進度計劃、投資估算、資金來源、資金平衡方案等內容。近期建設實施計劃應先經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同意。
第七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批文件有效期2年,建設周期長的地鐵、保障房、土地儲備項目除外。
有效期內完成下一階段審批工作的審批文件持續有效。有效期屆滿時未完成下一階段審批工作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審批部門申請延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批文自動失效。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審查、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批和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及綜合管理。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投資項目審批
第九條 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應當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在完成上一審批環節工作后方可轉入下一環節,嚴禁審批程序倒置、缺失。
第十條 項目建議書按以下程序申報與審批:
(一)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并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報立項。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需求分析、擬建地點、擬建內容與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
估算總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議書應由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
(二)市發展改革部門收到項目建議書審批申請后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市發展改革部門如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在收到項目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材料,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收到的材料齊備后15個工作日內委托工程咨詢機構完成項目建議書的評估論證。評估論證通過且具備審批條件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批復。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還應通過公示、專家評議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對特別重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應報請市政府或相關市領導批準同意后,方可批復項目建議書或向上級投資主管部門轉報(土地儲備項目除外)。特別重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及形成政府性債務資金8億元以上(含8億元)的交通、水務、市政、環保、保障性住房等項目和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以及其他需報市政府或上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重大項目。
(三)市發展改革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審批項目建議書。如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能,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依據項目建議書的批復文件分別向市城鄉規劃、國土房管、環境保護、發展改革部門申報規劃選址或者規劃設計條件、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節能評估審查,并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按以下程序申報與審批:
(一)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按要求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以及節能評估審查的批復文件。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的可行性、經濟合理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項目建設資金來源等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
(二)市發展改革部門收到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申請后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市發展改革部門如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在收到項目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材料,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收到的材料齊備后13個工作日內委托工程咨詢機構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估論證。評估論證可行且具備審批條件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按權限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三條 估算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可合并報批,僅需編報項目建議書。其中,估算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需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及深度要求。
列入經批準同意的近期建設實施計劃內的項目,且估算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不含1000萬元)的,視同已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的,只需審批項目建議書,無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需分別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選擇并聯審批流程。并聯審批參照《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工程項目優化審批流程試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號)及《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工程項目優化審批流程試行方案立項階段并聯審批實施細則的通知》(穗發改投資〔2013〕24號)等相關文件執行。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初步設計編制按以下程序編制、申報與審批: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近期建設實施計劃)經批準后,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向市城鄉規劃、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和正式用地手續,并按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選擇符合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依照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進行初步設計編制。
初步設計應明確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投資概算、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并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
政府投資項目應實行限額設計,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范圍,初步設計概算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
(二)交通,水利、供水、排水,林業及公共綠地和以景觀效果為主的河涌附屬綠地綠化工程的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分別由市交通、水務、林業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地鐵工程初步設計的技術內容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概算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各行業主管部門概算審批文件應即時抄送市發展改革部門。
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應當組織財政投資評審,評審結果作為審批初步設計概算的參考依據。
(三)市相關部門收到初步設計審查、評審、審批申請后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如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在收到項目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材料,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四)市相關部門在收到的材料齊備后5個工作日內,應組織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和概算評審。在經審查評審可行的基礎上,項目建設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初步設計概算內容送市財政部門進行評審,市財政部門對市重點項目概算評審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其他項目按《廣州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期限完成。如需對初步設計技術審查結果或概算評審結果進行審查復核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未經批復,嚴禁申報和審批初步設計。
(五)經審查的初步設計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以下(不含10%)的,行業主管部門或建設主管部門應要求建設單位優化設計方案或降低建設標準,將概算控制在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以內后再送市財政部門進行評審。經優化設計方案或降低建設標準后,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仍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不含10%)以內的,由初步設計技術審查部門在審查結果中確認。
(六)經評估的初步設計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含10%)、初步設計方案建設規模與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規模差異幅度超過10%(含10%)或者建設單位、建設地點發生變更以及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工藝技術方案、建設標準發生重大變更的,需由建設單位重新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后由初步設計技術審查部門在審查結果中確認。
第十六條 改建、裝飾裝修、維護維修、技術改造等更新改造類項目,項目總投資在100萬元以內(不含100萬元)的,參照《廣州市市本級部門預算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向市財政部門申報,列入預算視同審批;總投資在100萬元及以上的,參照基本建設程序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報。
第十七條 單純購置類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科技和信息化部門或財政部門申請,無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其中信息化項目向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門申報;裝備、設備以及工器具向市財政部門申報;業務用房等其他項目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報。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等樓堂館所項目應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等樓堂館所管理的有關規定。有關規定未明確的,按本細則辦理。
第三章 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審批
第十九條 采取投資補助(含以獎代補)、貼息投資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超過3000萬元,且占項目總投資比例超過50%(含50%)的補助或貼息類項目,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建設單位的基本情況、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申請資金的主要原因及依據、有關建設資金的落實情況,以及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投資補助和貼息專項工作指南,明確投資補助和貼息的目的、預定目標、實施時間、支持條件及范圍、資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資金申請報告申報與審批:
(一)項目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向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應按相關資金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編制。
(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對符合規定要求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估論證,并采用競爭性分配方式擇優確定支持項目及補助、貼息標準。
第二十二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以下達補助或貼息項目計劃的方式代替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批。
第二十三條 各投資補助、貼息專項的管理辦法按現行管理辦法執行或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項目庫管理
第二十四條 凡使用市財政資金或形成政府性債務的融資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全部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庫進行管理。未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庫的政府投資項目,不予安排財政性資金或形成政府性債務的融資資金。
第二十五條 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下一年度需安排政府投資的項目集中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所申報項目應明確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單位、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內容及規模、總投資、建設進度計劃以及用地、規劃、環評、節能評估等工作進展情況。
同一申報單位申報項目超過2個的,申報單位應當按輕重緩急對項目進行排序。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分為正式項目庫和預備項目庫。其中正式項目庫分為竣工項目、續建項目、新開工項目、尚未能開工但已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已下達補助或貼息項目計劃的項目五大類。預備項目庫主要為未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其他正在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預備項目庫分為已批項目建議書的項目、已納入相關規劃的項目以及其他經批準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等三大類。
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各行政主管部門可隨時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增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對因國家政策調整或其他情況變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資要求的項目,或因建設條件長期無法落實難以實施的項目,市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負責將其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移出或列為緩建項目。
第五章 計劃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年度總體投資計劃、基層投資計劃(含調整計劃)、預安排投資計劃,以及年度重大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等四種類型。
(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總體投資計劃是指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為計劃單位,反映年度全市政府投資計劃總體情況(包括項目總數、計劃投資總額等)的匯總計劃。
(二)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基層投資計劃是指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下達,供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依照實施的具體計劃。
(三)政府投資項目年度預安排投資計劃是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實際需求,在全市政府投資項目年度總體投資計劃草案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核通過前下達安排部分項目建設資金的投資計劃。該計劃在年度基層投資計劃正式下達后自動失效。
(四)年度重大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是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中屬于政府投資項目部分的投資計劃。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類別及項目名稱;
(二)項目建設單位及主管部門;
(三)項目建設規模及主要建設內容、建設周期、總投資、預計至當年底累計完成投資、下一年度計劃投資總額及其資金來源構成等;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申報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已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管理,其中:基本建設類竣工項目和續建項目可直接申報列入計劃,新開工項目必須通過初步設計審批,前期工作項目申請安排前期工作費用必須出具市政府相關決策依據。
(二)采用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資項目,已審批資金申請報告或已下達項目計劃的,方可申報列入計劃。
(三)申報下達政府投資項目年度預安排投資計劃的,必須是一季度內急需支付工程款的基本建設類竣工和續建項目。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的基礎上,根據經批準的投資規模,結合項目總體建設計劃和實際工程進度,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各個政府投資項目的下年度投資計劃。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審核匯總編制本部門主管的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查。
第三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根據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需求,綜合考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及政府財力等因素,于每年第四季度研究提出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并一并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收支計劃提請市政府審議。
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確定后,在財政支出預算中安排等額資金專項用于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并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統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工作重點,根據確定的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審查平衡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年度投資計劃,編制全市政府投資項目年度總體投資計劃草案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核。
年度總體投資計劃草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核后,按程序將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重大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將有關資金列入市本級財政年度支出預算,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后,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在25日內下達全市政府投資年度總體投資計劃,并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年度總體投資計劃下達后,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在5月底前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下達年度基層投資計劃。市發展改革部門應在6月底前下達年度基層投資計劃。
市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根據具體項目建設實際需求,于每年1月下達政府投資項目年度預安排投資計劃。
項目建設單位依據年度基層投資計劃或預安排投資計劃,根據工程建設進度情況,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辦理市財政資金撥付手續。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和年度基層投資計劃一經下達,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
第六章 建設工程管理
第三十五條 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資項目,適用本章規定的項目建設實施程序。
采用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程序參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批復中明確項目建設管理模式。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工程監理制。監理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設工期和投資控制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編制工程預算所依據的施工圖設計必須嚴格按審定的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審定的概算金額進行限額設計,嚴禁擅自擴大規模或提高標準。政府投資項目預算應送市財政部門進行財政投資評審,項目預算的評審結果作為項目采購、招標及簽訂合同的依據之一。
《廣州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1〕50號)中規定必須組織招標的新增部分,應送市財政部門進行財政投資評審,評審結果作為項目招標或政府采購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及材料采購等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
項目代建、勘察、設計、監理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及招標組織方式可以在項目建議書審批階段核準。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預算經評審后方可開展施工、設備及材料采購招標。因前述條款不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以項目建議書或近期建設實施計劃替代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招標控制價不得超過經財政評審的相對應內容的預算價。
第四十條 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二)已納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
(三)已完成施工圖及施工圖預算審查;
(四)已依法完成工程施工招標;
(五)已依法取得施工許可。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調整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但在建設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原審批部門申請調整項目概算,由原概算審批部門提出概算調整審核意見和超概算資金安排意見,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必要時報市政府審定。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資源、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考古及調查、勘察等情況有重大變化,需要調整建設方案,造成投資較大變化的;
(三)因國家和省、市重大政策變化或者材料價格波動超過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風險包干幅度,對項目造價影響較大的;
(四)其他經市委、市政府批準調整的。
第四十二條 除因本細則第四十一條所列概算調整情形外,政府投資項目確需調整概算的,應遵循先審批、后建設的原則,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承發包合同簽訂后,工程變更引起合同價款增加,但各單項合同總額不超概算的,按《廣州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政府投資項目超概算的,經市財政部門評審后,按如下規定執行:
1.概算調整不超過原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10%(不含10%)的,原概算審批部門報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原概算審批部門調整概算;
2.概算調整超過原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10%(含10%)且調整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含1000萬元),由原概算審批部門提出概算調整審核意見和超概算資金安排意見,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必要時由市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原概算審批部門按照市政府審批意見調整概算;概算調整超過原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10%(含10%)且調整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原概算審批部門報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原概算審批部門調整概算。
(三)因工程變更引起的造價調整達到招標條件的,應按《廣州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按各級審批的工程變更調整價款為依據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應與原合同實質性內容的約定相符。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工程變更,由項目建設單位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后可以不進行招標。
(四)特別重大的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出現超概算現象的,須由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方可由概算審批部門批準調整。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中,使用財政資金的,應符合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國庫集中支付辦法等有關規定,采用國庫集中支付方式辦理資金支付。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后,應及時申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完成工程結算,完成工程結算后及時完成竣工決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竣工驗收工作由項目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組織。竣工財務決算應當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政府投資項目結算應送市財政部門進行財政投資評審,市財政評審意見作為撥付項目工程款總額的依據。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確,對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市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結果應當作為該政府投資項目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批復后確定項目責任人,負責項目全過程實施,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將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報表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
第四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投資項目檔案工作與項目建設實行同步管理。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將項目檔案及相關資料移交市檔案管理部門,并將檔案移交證明送項目業主單位納入申報財政評審或審計的資料。
第四十七條 政府投資且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項目,應當于項目財務決算審核完畢后30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物業權屬登記手續。
實施建設管理制度或代建制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或代建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將資產使用權移交至使用單位。使用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接管,接管后立即對項目設施進行管養,以避免建管脫節。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建立市政府投資管理聯席會議,分管市發展改革部門的市領導為召集人,市發展改革部門具體牽頭承辦,市財政、建設、監察、國土房管、審計、規劃、環保等部門共同參與,共同研究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協調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監督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情況。
第四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監察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其負責的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一)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和稽察,監督檢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執行情況,并定期向市政府、市人大報告。對全市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市發展改革部門可適時組織開展項目后評價。
(二)市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財務活動全過程實施監督檢查,并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三)市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中建設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安全等進行監督管理。
(四)市審計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五)市監察部門負責監察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職責履行情況,查處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違紀行為等。
(六)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履行監管職能。
第五十條 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重大投資項目的有關情況和建設、評估、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及責任人員名單,在相關工作完成或者名單確定之后通過政府的網站進行公布,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許可的;
(二)未按規定撥付建設資金的;
(三)強令或者授意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暫停項目建設,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已經批準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者完工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和規模的;
(五)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六)簽訂與招標文件、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補充合同協議,造成市財政資金損失的;
(七)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八)未按規定時限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
(九)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工程咨詢機構在咨詢工作中弄虛作假,欺騙委托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所提交的咨詢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按工程咨詢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且3年內不得接受其參與廣州市政府投資項目咨詢工作。
對違規的工程咨詢機構納入誠信管理系統,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并與招標報名信息系統做好連接,同時對違規的施工單位也同等處理。
第五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建設管理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基本建設項目是指以擴大生產能力或增加工程效益為主要目的的新建、擴建、遷建工程及有關工作。
更新改造項目是指對既有設施進行改造或更新,主要包括技術改造、改建和裝飾裝修等有關工作,其中:
技術改造項目是指對既有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及相應配套工程設施進行改造或更新,項目建安工程費占項目總投資30%以下的,作為技術改造項目。
改建項目是指對既有建(構)筑物、工程設施及相應配套設施進行改造或更新,項目建安工程費占項目總投資30%以上的,作為改建項目。
裝飾裝修項目是指為使既有建(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既有建(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裝飾裝修類項目以不改變使用功能、主體結構、建筑面積為特征。上述條件改變之一的,應作為改建項目。
土地儲備是指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參照執行本細則。土地儲備類項目參照現有的相關規定執行。廣州市重點項目或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審批時間參照《印發廣州市重點項目報批綠色通道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府〔2012〕16號)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廣州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穗府辦〔2010〕83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政府投資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與本細則有沖突的,依照本細則的規定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