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規〔2018〕27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獨立用地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廣州市獨立用地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土規劃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2月14日
廣州市獨立用地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提升我市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水平,高效保障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需求,優化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與管理,根據《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市政府令第158號)、《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15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廣州市行政轄區范圍內,具有獨立用地的公益性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
本規定中的獨立用地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是指獨立用地,而非附屬于其他用地上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具體指《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附表二規定的獨立占地的幼兒園(R12、R22、R32)、中小學(A33)、文化站(A22)、社區衛生服務中心(A51)、福利院(A6)、變電站(U12)、消防站(U31)、燃氣供應站(U13)、垃圾壓縮站(U22)、垃圾收集站(U22)。經營性的衛生、教育、養老、福利、文化等設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布局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批復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要求。
第五條 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幼兒園、中小學、文化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福利院一般只確定用地面積、容積率下限(幼兒園、中小學中心城區不低于0.7,外圍地區不低于0.4;文化站不低于1.0;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福利院不低于0.7)和綠地率。容積率上限、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標,統一用“—”表示。
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變電站、消防站、燃氣供應站、垃圾壓縮站、垃圾收集站一般只確定用地面積,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標,統一用“—”表示。
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規定對已經批準實施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進行動態更新。涉及調整用地性質、用地邊界的,應當按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程序辦理;涉及調整鄰避設施建設規模等涉及利害關系人重大利益事項的,應當采取批前公示、座談會或者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
核發規劃條件時,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相關指標單獨核算,具體配置指標應當符合國家、省及《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的要求,根據立項批準文件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標準以及項目實際需要,在設計方案審查中予以明確。
第六條 在本規定實施前已核發規劃條件但尚未建設完成并移交主管部門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項目,應當嚴格執行規劃條件,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調整規劃條件的情形外,原則上不得改變用地性質,不得改變項目名稱和位置,不得降低設施的等級和減少規模。
核發規劃條件之后確需在規劃地塊內額外增加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已規劃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經立項批準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增加的建設量不納入原規劃條件的計容面積。
第七條 在本規定實施前已建成并移交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申請加建、改建、擴建的,若不改變該公共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由權屬單位按照《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和行業技術標準,編制修改方案并附行業主管部門書面意見報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現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申請加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由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采取批前公示、座談會或者聽證會等形式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按照已批專項規劃對現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遷移、合并,涉及用地性質調整的,應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程序辦理。
第八條 位于歷史城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等保護范圍或者有機場凈空限制及城市設計特殊要求的地段,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應當滿足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機場凈空及城市設計等相關要求。
位于舊城區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加建、改建和擴建,確因用地限制難以滿足《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的,在取得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并滿足消防安全的情況下,具體指標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依據具體方案審定。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更改規劃條件,擅自加建、改建、擴建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或者調整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功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等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條 關于獨立用地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已經印發的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規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8年12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