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2〕62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幼兒園設施建設移交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和《關于加快我省學前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11〕64號)的有關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幼兒園設施建設移交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幼兒園設施,納入無償移交的教育設施范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要求建設后無償移交給教育部門使用、管理。具體的移交要求,按照《印發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府辦〔2010〕15號)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幼兒園設施無償移交給教育部門后,教育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原則上要辦成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得開辦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民辦幼兒園。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5年2月20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2月28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3年1月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