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能力,最大限度預防和減輕突發環境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維護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為加快轉型升級、推進新型城市化建設、建設幸福廣州提供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分級標準
按照突發事件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本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3.1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或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受到嚴重影響,或因環境污染造成地級以上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3)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核設施發生需要進入場外應急的嚴重核事故,或事故輻射后果可能影響鄰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3級以上的核事件;相鄰省(區)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于4級以上的核事件;
(4)因危險化學品或劇毒化學品生產、儲運和銷毀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
(5)大江大河大湖流域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6)船舶溢油1000噸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兩億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7)跨國(境)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1.3.2 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或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件,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或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3)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或核設施和鈾礦冶煉設施發生的,達到進入場區應急狀態標準;或進口再生原料嚴重環保超標和進口貨物嚴重輻射超標的事件;
(4)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生產、儲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非法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事件;
(5)船舶溢油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兩億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6)跨省(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1.3.3 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或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或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2)因環境污染使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供水中斷的;
(4)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
(5)船舶溢油100噸以上、500噸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6)跨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
1.3.4 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分級標準在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以下的環境污染事件為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應對以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核與輻射污染事件按照《廣州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處置;海洋、水道船舶污染事件按照《廣州市水運污染事故應急預案》處置;重污染天氣按照《廣州市環境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處置):
(1)超出事件發生地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突發環境事件;
(2)跨區(縣級市)突發環境事件;
(3)需要市人民政府負責協助處置的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包括其他突發事件次生、衍生的環境事件)。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5 工作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提高政府社會管理水平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和處理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者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者減輕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2)統一領導,明確責任。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統一領導,建立健全部門之間和地區之間的協同與合作機制,提高應急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放射性污染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使采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充分發揮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的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
(3)平戰結合,專兼結合。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物質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專業環境應急救援力量,整合環境監測網絡,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發揮經過專門培訓的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組織體系
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各工作組、專家咨詢組、地方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2.1.1 市應急指揮部
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環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環保局局長、市應急辦主任,事發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
成員:市委宣傳部、臺辦,市環保局、應急辦、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科技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監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交委、水務局、農業局、衛生局、外辦、國資委、城管委、林業和園林局、質監局、食安辦、食品藥品監管局、安全監管局、氣象局,廣州海事局,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事發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負責人。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專家咨詢組、調查處理組、應急監測組、醫療救治組、飲用水安全組、食品安全組、新聞應對組、后勤保障組、安全保衛組。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分管領導擔任。
較大以上環境事件發生后,專家咨詢組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和分析研判,市應急指揮部啟動相應的應急指揮機制,召集有關成員單位,組織相應工作組,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環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2.2 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2.2.1 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有關環境應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警機制;
(3)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4)指導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5)部署市環境應急工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依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環境污染應急信息,控制傳言、謠言散發;
(6)及時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報告處置情況;
(7)及時應對外國政府(含駐穗代表機構)及境外媒體的有關關注、咨詢、交涉;
(8)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2.2.2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貫徹落實市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態發展,防止蔓延擴大;
(2)檢查和督促各地、各單位做好突發環境事件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3)協調和解決環境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4)組織本系統單位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承辦環境應急工作中的文件、文稿;
(5)向市人民政府、市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6)根據市應急指揮部的決定,組織實施啟動、變更或終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
(7)執行和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2.3 專家咨詢組
由環境監測、危險化學品、生態環境保護、核與輻射、環境工程、防化、生物、水利水文、氣象、海洋環境和海洋災害、船舶污染應急、衛生防疫、醫療救護、給排水、損害評估與索賠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召集有關專家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評估事件影響和發展趨勢,預測事件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見,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2.2.4 調查處理組
由市環保局、監察局、公安局和安全監管局等有關部門組成,深入調查事件發生原因,作出調查結論,督促有關措施的落實;依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及時移送相關案件,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
2.2.5 應急監測組
由市環保局組成,負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地區環境應急監測工作,指導區(縣級市)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監測工作,并負責協調海洋環境監測等具有檢測分析能力的機構參與相關應急監測工作。
2.2.6 醫療救治組
由市衛生局組成,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工作,必要時對出現心理危機的人群提供心理咨詢服務。
2.2.7 飲用水安全組
由市水務局、環保局、衛生局等單位組成,負責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飲用水供應和安全。
2.2.8 食品安全組
由市食安辦、經貿委、農業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和疾病預防控制部門等單位組成,負責農產品、初級水產品、禽畜等的安全監測,控制受污染食品輸出生產基地和流入市場。
2.2.9 新聞應對組
由市委宣傳部、臺辦,市環保局、外辦、應急辦,市政府新聞辦組成,負責制訂信息及新聞發布方案,及時向省、國家有關部門上報信息并組織信息發布;按照市應急指揮部要求建立新聞中心,提供中外記者采訪咨詢、申請,組織新聞發布,及時向省和國家有關部門上報信息,負責事發現場的中外記者管理工作,及時回應外國政府(含駐穗代表機構)及境外媒體的有關關注、咨詢、交涉。
2.2.10 后勤保障組
由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科技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交委,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等組成,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經費、通信、設施、設備、車輛和物資的保障工作。
2.2.11 安全保衛組
由市公安局組成,負責交通管制,維護現場秩序,防范和處置群體性事件。
2.3 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制訂本部門的環境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應急預案,并負責管理和實施;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成員單位之間建立應急聯系工作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做到信息共享。
(1)市委宣傳部:負責相關宣傳報道、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及網上輿論引導工作。負責港澳記者采訪的申請受理及協助現場管理工作。
(2)市委臺辦:負責臺灣地區記者采訪的申請受理及協助現場管理工作。
(3)市環保局:負責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牽頭協調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調查評估等工作。
(4)市應急辦:負責協助總指揮做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督促檢查落實市領導有關批示、指示。
(5)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協調并配合做好應急救援物資的調撥工作。
(6)市經貿委:負責協調有關商業企業和單位做好食糖、農藥、藥品的儲備和應急調運供應工作。
(7)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負責全市800兆數字集群網的應急通信保障。
(8)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做好劇毒化學品的貯存、使用、運輸等工作;負責組織消防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滅火、防爆、防化等應急處置及事故現場救援工作;指導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工作;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暢通;協助妥善處置由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事發地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9)市監察局:參與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查處事件涉及的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組織對事件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對事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決定和意見。
(10)市民政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救援物資保障工作和群眾生活臨時救助工作。
(11)市司法局:負責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知識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廣泛宣傳相關法律知識。
(12)市財政局:負責保障環境應急救援經費;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13)市交委:負責組織應急救援交通運輸保障,參與因道路運輸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14)市水務局:負責水文監測、水利應急調度和飲用水的供給保障;參與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5)市農業局(海洋漁業局):負責組織農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國家重點保護動植物物種資源破壞、農業外來生物入侵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農業資源破壞評估,并開展生態修復;負責組織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赤潮、綠潮等海洋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6)市衛生局:負責飲用水衛生監測,組織、協調、指導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統計傷員收治情況。
(17)市外辦:負責外國(包括外國駐香港、澳門媒體)記者采訪的申請受理,與宣傳、公安等相關部門一同做好外國記者現場管理工作;根據宣傳部門提供的對外報道口徑,及時回應外國政府(含駐穗代表機構)及境外媒體的有關關注、咨詢、交涉。
(18)市國資委:負責督促所監管國有企業落實環境應急預案,消除污染隱患和危害,并參與事件調查處理。
(19)市城管委:負責市政設施的搶險保障。
(20)市林業和園林局:負責受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物種保護與野生動物疫病、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1)市質監局: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對特種設備實施安全檢查;參與事件調查處理。
(22)市食安辦:負責食品安全保障的綜合協調工作。
(23)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餐飲消費環節。
(24)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防止次生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參與事件調查處理。
(25)市氣象局:負責提供相關氣象參數,分析氣象條件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影響。
(26)廣州海事局:負責協助指揮和組織在廣州市行政轄區內通航水域發生的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及在權限范圍內對涉嫌造成污染事故船舶的調查處理工作。
(27)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負責加強對通信系統的維護,制定通信系統備用方案,配合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28)事發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4 地方應急指揮機構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相應建立健全本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3 預防和預警
3.1 信息采集
3.1.1 各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對國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及發生在我市行政區域外,有可能對我市環境造成影響的事件等信息開展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和整理傳報工作。
3.1.2 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信息監控。
(1)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環境污染事件、輻射事件等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信息監控。
(2)農業(海洋漁業)部門負責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的污染海洋事件、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的污染海洋事件、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污染事件、漁業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信息監控。
(3)海事部門負責在廣州市行政轄區內通航水域發生的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信息監控。
(4)林業和園林部門負責受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物種安全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信息監控。
(5)氣象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氣象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報。
3.2 預防工作
(1)開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掌握全市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數量及地區分布情況。
(2)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加強環境應急科研和軟件開發工作,建立環境污染擴散數字模型,研究開發并裝備使用環境應急管理系統。
3.3 預警分級及發布
3.3.1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1)I級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危害。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2)II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預警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發布。
(3)III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大危害。黃色預警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發布。
(4)Ⅳ級預警: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公共危害。藍色預警由事發地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發布。
3.3.2 預警信息發布
(1)發布制度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制作,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制作和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預警信息,由有關單位制作,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自行向社會發布。
(2)發布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范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咨詢電話等。
(3)發布途徑
根據預警信息發布有關規定,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微博、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宣傳車等,采用公開播送、派發傳單、逐戶通知等方式發布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通信、廣電、電視盲區以及偏遠地區的人群,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發布預警信息。
3.4 預警準備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加強突發環境事件預報預警信息研判,密切關注災害發展趨勢,有關責任人要立即上崗到位,組織力量深入分析、評估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尤其是對本地區、本單位風險隱患的影響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預防和控制措施,落實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做好啟動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4 運行機制
4.1 分級響應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有關單位要按照職責及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4.1.1 Ⅰ、Ⅱ級響應
突發環境事件Ⅰ級、Ⅱ級預警發布后,或者突發環境事件已經在我市造成特別重大或重大危害,市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并報請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決定啟動Ⅰ級或Ⅱ級應急響應,在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應急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4.1.2 Ⅲ級響應
(1)突發環境事件Ⅲ級預警發布后,或者突發環境事件已經在我市造成較重危害,市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及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2)市應急指揮部及時啟動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總指揮或者總指揮指派副總指揮率相應應急工作組趕赴現場組織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3)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及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的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實行24小時專人值班,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向指揮部報告。
(4)及時向可能涉及的相鄰市通報情況。
(5)及時向市應急辦(市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6)根據事件的發展,適時向公眾通報事件處置情況。
4.1.3 Ⅳ級響應
突發環境事件Ⅳ級預警發布后,或者突發環境事件已經在我市造成危害,區(縣級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請求。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派人值班,收集有關信息并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和副總指揮報告,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工作組赴事發地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4.1.4 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當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和危害不斷加重,蔓延擴大以致難以控制時,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在將有關情況和處理建議上報市應急指揮部審定后,及時提升預警和響應級別。對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不會進一步擴散,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將有關情況和處理建議上報市應急指揮部審定后,相應降低響應級別或者撤銷預警。
4.2 信息報告
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收集和提供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損失以及處置等情況,并按照國家、省、市信息報告有關規定及時報告。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要按照規定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規定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4.3 指揮和協調
4.3.1 指揮和協調機制
啟動Ⅰ、Ⅱ級響應后,市應急指揮部在國家和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
啟動Ⅲ級響應后,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協調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環境事件的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參與應急救援。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救援和采取緊急處理行動。
一般環境事件發生后,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協助事發地人民政府做好指揮協調工作。
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環保、農業、海事、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和手段,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應急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3.2 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市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級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8)必要時,請求部隊支援。
4.4 應急處置
4.4.1 污染調查與控制
(1)市應急指揮部組織事件調查處理組、專家咨詢組等相關應急工作組迅速到達現場,勘察污染狀況、人員傷亡等情況,分析污染趨勢、事件類型,作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和預警分級判斷,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嚴密監控污染事態。
(3)提出切斷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圍繼續擴大。
(4)根據相關監測數據,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標識。
(5)應急力量不足時,市應急指揮部協調其他力量支援。
(6)追查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初步擬定污染清除和環境恢復的方案等。
4.4.2 應急監測
(1)應急監測組根據市應急指揮部指令組織監測人員迅速到達現場。
(2)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開展應急監測,快速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及時報送監測結果。
(3)隨著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監測點位和監測項目。
(4)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4.4.3 安全防護
(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程序和規定。
(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①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安全保衛組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維護現場秩序。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員進入受污染區域,防范群體性事件。
②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③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4.4 醫療救護
污染引起人員中毒時,醫療救治組立即組織、協調醫療救護隊伍趕赴現場開展緊急醫學救援工作,及時搶救中毒人員。
4.4.5 飲用水安全保障
飲用水受到污染影響到飲用水供應時,飲用水安全組迅速組織力量協助當地政府緊急啟用備用水源,加強飲用水水質監控。備用水源不足時,立即組織調水,確保飲用水供應。
4.4.6 食品安全保障
農產品、初級水產品、禽畜受到污染時,食品安全組立即組織力量協助當地政府加強監測、監控,嚴格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市場,防止發生因誤食受污染食品而引起的中毒事件。后勤保障組協助當地政府確保急需食品、物資的供應。
4.5 社會動員
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要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4.6 事件通報
(1)接到突發環境事件通報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本轄區內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2)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在啟動應急響應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
(3)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市應急指揮部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事發地人民政府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的情況。
4.7 應急終止
突發環境事件得到有效處置后,經評估短期內突發環境事件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按“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響應,并落實有關單位繼續組織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
4.8 恢復與重建
4.8.1 善后處理
應急響應結束后,要采取或者繼續實施環境監測、污染治理等應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環境污染,并做好宣傳疏導以及危機干預等工作,消除群眾的恐懼情緒,維護社會穩定。
4.8.2調查評估
(1)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或技術機構對污染造成的損害進行評估,并就后續的生態環境修復工作進行綜合評價;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2)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要及時查明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訂改進措施,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編制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于應急終止后一周內上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上報省人民政府。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總結報告由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編制,于應急終止后一周內上報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環保局。
(3)應急過程評價。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評價的基本依據:環境應急過程記錄;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總結報告;市應急指揮部掌握的應急情況;環境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公眾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結論應涵蓋以下內容:環境事件等級;環境應急總任務及部分任務完成情況;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要求;采取的重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出動環境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響應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環境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系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發布的公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了何種影響;成功或者失敗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
(4)負責處置工作的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根據環境保護部統一的突發環境事件評估標準和實踐經驗,負責組織對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
(5)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恢復和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8.3 征用補償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市相關職能部門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全面開展突發事件災后損害調查評估工作,對事件情況、征用物資補償、重建能力、可利用資源等做出評估,制訂補償標準和事后恢復計劃,并迅速實施。
4.9 信息發布
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信息發布內容主要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種類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和預警,因災傷亡人員、經濟損失、救援情況等。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發布;一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一發布。對于較為復雜的事件,可分階段發布。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發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之規定。
5 應急保障
5.1 資金保障
市有關部門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提出應急項目及資金預算,由市環保部門統一匯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每年環保部門預算應適當安排應急項目經費。
5.2 物資保障
經貿部門要會同相關單位做好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救援裝備、醫藥和防護用品等主要工業品生產協調。
民政部門加強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完善應急物資采購、調運機制。
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監測設備的物資儲備,提高科技水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防災減災部門要按照規范儲備應對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物資,并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
5.3 通信保障
依托市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建立和完善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系統,多種通信手段并用,確保應急聯絡暢通。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確定一名負責人和聯絡員,并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
5.4 人力保障
市環境應急有關部門要加強專家隊伍建設,建立常聘專家制度等以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各地要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高環境風險行業企業建立專職或者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形成由市、區(縣級市)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環境應急網絡。推動通過市場化方式,委托當地有應急處置能力的環保技術單位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技術處置,確保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5.5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要指定搶險運輸單位運送搶險物資和人員,確保搶險運輸車輛充足。
5.6 治安維護
公安機關要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5.7 醫療保障
衛生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保障動態數據庫,制訂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醫療衛生隊伍調度方案。
5.8 保險制度
金融部門推動建立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突發環境事件防范、處置及補償機制。鼓勵企業參加污染責任保險,探索對高污染、高環境風險及處于環境敏感地區的企業實行強制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根據環境保護部門要求、地區環境風險評估情況和企業需求,做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的開發工作,為環境風險提供保險保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定損、賠償等服務。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業保險和參加互助保險,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擔機制。
6 監督管理
6.1 宣教培訓
各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要組織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開展環境應急管理形勢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6.2 預案演練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演練和演習,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6.3 獎勵與責任追究
6.3.1 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對防止或者挽救環境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6.3.2 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構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而引發環境事件;
(2)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脫逃;
(5)盜竊、貪污、挪用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
(6)阻礙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8)有其他對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
7 附則
7.1 預案修訂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組織修訂,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7.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9年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自即日起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4年8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