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5〕25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商務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商務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20日
廣州市商務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廣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廣州市商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商務委),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協調煙草專賣市場有關工作。
2.取消食鹽零售許可證核發。
3.取消生產水產養殖用鹽審批。
4.取消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初審。
5.取消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初審。
6.取消申請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的審核。
7.取消外商投資企業質押或者擔保合同審批。
8.取消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文件備案。
9.取消舉辦展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備案。
10.取消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
11.取消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準證的審核。
12.取消對外加工裝配業務審批。
13.取消聯網監管企業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核發。
14.取消外國(地區)企業受托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或內資企業的備案。
15.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市級審批權限內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國家和省規定必須由地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項目除外)職責委托下放到區。
2.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劃轉的職責。
將原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的職責、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國內貿易管理職責整合劃入市商務委。
(四)轉移的職責。
將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項目初審(地方使用部分)職責交由市對外經濟貿易會計學會承擔。
(五)增加的職責。
1.負責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和規模發卡企業備案。
2.負責商業特許經營監督和管理。
3.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審批。
4.由省工商局注冊的企業對外經濟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5.省屬企業自由類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
6.軟件出口合同登記。
7.外商投資企業、來料加工企業直通港澳自貨自運廠車許可。
8.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審核確認。
(六)加強的職責。
1.統籌國際、國內市場,整合內外貿易資源,加強市場規劃與開拓,推動內外貿融合發展。
2.加強對全市招商工作的宏觀統籌以及動態研究分析、招商項目跟蹤等方面的職責。
3.加強促進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業態發展,做好規劃、政策制訂和平臺建設,促進電子商務推廣與應用。
4.加強對會展業的統籌協調、宏觀規劃和引導促進,推介全市會展營商環境,建設國際會展中心。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商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市商務發展戰略、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內外貿易發展、市場體系建設、投資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加快推進現代市場體系建設,推動商貿服務平臺建設;推進內外貿融合發展,優化商貿流通產業布局和結構。
(三)負責監測分析全市進出口、商貿流通、外商投資狀況,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研究國內外貿易、現代流通方式和全市商務工作發展趨勢,組織實施調控措施;統籌協調商務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
(四)組織擬訂有關健全和規范市場發展的政策;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臺,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促進商貿流通體制改革,推進流通標準化。
(五)負責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協調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負責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食鹽、商業特許經營、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等行政管理;指導協調區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六)擬訂并組織實施會展、電子商務、商貿服務等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推進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發展;促進貿易增長方式轉變,指導和協調貿易促進體系建設,推動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和平臺建設;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指導商品貿易結構調整,推進國際品牌建設。
(七)負責流通行業發展工作,依法對拍賣、典當、租賃、舊貨流通、汽車流通業等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推動藥品流通行業發展;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和促進政策,指導和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工作。
(八)擬訂并組織實施優化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結構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科技興貿戰略;負責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國家機電辦管理的產品的核報工作;負責監督協調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
(九)聯系和協調有關經濟技術開發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等)工作,協調推進優化通關環境;負責有關經濟技術開發區情況匯總、評價工作,研究分析開發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有關自由貿易區事務工作。
(十)組織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貿易進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計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服務貿易領域的對外開放;負責技術、知識產權進出口工作,推動服務外包平臺建設,承擔國際服務貿易統計工作。
(十一)指導外商投資工作,擬訂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依法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項目有關事項,參與重大外資項目的落戶和服務等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情況并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二)擬訂本市招商引資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重大項目的招商和跟蹤服務工作,指導駐外招商機構工作;負責協調和指導本市招商引資工作;參與制定本市促進投資規劃和改善投資環境的政策措施。
(十三)負責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有關對外投資、經濟合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依法管理、監督和服務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指導境外市場開拓,規范境外投資企業經營秩序;依照權限承辦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權益保護相關工作。
(十四)擬訂全市商務交流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性商務重要外事活動;指導本系統外事和對外交流工作;聯絡各國駐穗總領事館及其他駐穗機構對外經濟事務;依照授權審批和管理外國和臺港澳地區非企業經濟組織在穗設立常駐代表機構。
(十五)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協調我市有關世界貿易組織事務的具體工作;組織產業損害調查及其他貿易救濟措施,指導協調國外對本市出口商品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開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的調查及其他反壟斷相關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商務委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接待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政務公開、督辦、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機關后勤服務等工作;綜合協調機關各處室工作;負責本部門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綜合處。
負責編報商務發展戰略;組織研究商務發展趨勢和重大問題,擬訂相關政策建議;起草綜合性文件;負責新聞宣傳工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對口聯系民主黨派等部門;組織編寫商務發展報告、年鑒和地方志。
(三)政策法規處(進出口公平貿易處)。
負責起草商務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落實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涉外貿易糾紛;承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進出口公平貿易與產業損害調查相關工作,應對國外貿易救濟調查以及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和技術性貿易壁壘,承擔對經營者集中行為的調查及其他反壟斷相關工作;協調我市有關世界貿易組織事務的具體工作。
(四)財務與運行分析處。
負責編報商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監測分析商務宏觀運行狀況;負責外貿及商貿流通業統計分析,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提出外貿及商貿流通業近期主要經濟預測指標以及經濟運行調控方向;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涉及商務領域的外匯、財稅、金融、價格、保險等政策和規章;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組織實施;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及內部審計工作。
(五)審批管理處。
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擔本部門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優化行政審批服務和審批流程、編制和調整權責清單、行政審批標準化和信息化、行政審批監督管理等工作;組織辦理本部門的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受上級部門委托組織開展相關行政審批和備案工作的資料審核、現場檢查等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信息報送、統計等工作。
(六)市場規劃建設處(廣州市商業網點辦公室)。
負責編制全市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協調推進商貿集聚區、特色商業街、大型購物中心等的規劃建設;組織編制全市專業批發市場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協調推進專業批發市場轉型升級;指導推動大宗商品交易平臺發展;協調推進商貿流通領域重點項目建設;推進農村市場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配合開展農超對接網點建設工作;負責辦理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設立零售網點選址工作。
(七)市場秩序與調節處(廣州市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廣州市12312商務舉報投訴服務中心)。
協調本市整頓和規范商貿流通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工作,研究提出規范市場秩序的政策措施建議;參與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臺、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負責商業特許經營、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等行政管理;負責食鹽市場管理,協調食鹽供應及應急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商務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受理商務領域舉報投訴;指導協調各區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八)商貿服務業處。
擬訂并組織實施促進現代流通業發展、促進消費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推動流通標準化和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指導中小商貿企業發展;推動流通品牌建設;擬訂并組織實施餐飲業、家庭服務業、住宿業、美容美發業、洗染業、家電維修等生活服務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餐飲業和服務業行業開展等級評定;制定并組織實施生活服務行業技術、技能、服務質量標準;指導協調社區商業的改革和發展;指導和促進“老字號”發展;監測分析商品供求情況,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承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和應急管理機制相關工作;承擔分工管理的重要商品儲備和市場調控工作。
(九)特種商業處(廣州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
負責特種商貿業發展工作;對拍賣、典當、租賃、舊貨流通、汽車流通業等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內外資直銷企業服務網點方案確認和核查工作;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推動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負責設立拍賣企業初審和設立典當企業的初審工作;擬訂汽車流通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的管理,負責老舊汽車更新工作;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和促進政策,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指導和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工作。
(十)對外貿易發展處。
擬訂促進外貿發展的管理辦法、措施和開拓國(境)外市場規劃;建設、完善國際貿易促進體系,推動各類外貿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為企業提供對外貿易各類公共服務;研究和推廣新型貿易方式;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在權限范圍內負責涉證非機電類商品進出口管理工作;指導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工作;負責通關協調服務工作,聯系和協調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工作,負責保稅物流體系建設相關工作。
(十一)機電與科技產業處(廣州市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組織實施科技興貿戰略工作;擬訂機電和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發展規劃;負責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的核發和轉報;協調大型和成套設備出口工作;負責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監督、協調和管理;指導各類機電及高新技術出口基地建設;推動加工貿易轉型升級,負責加工貿易業務管理和協調;協調管理出口商品質量和技術標準;負責國家、省促進進口政策實施,研究擬訂市促進進口政策。
(十二)服務貿易處。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政策;擬訂和執行本市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全市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統計及運行分析;開展服務貿易自由化工作;指導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促進體系、示范園區、相關出口基地建設;負責“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建設;推動服務貿易出口品牌、服務外包人才培訓和公共平臺建設;負責管理國際貨運代理業務;負責管理技術進出口業務。
(十三)電子商務與商貿物流處。
負責編制全市電子商務與商貿物流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措施,促進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發展;負責電子商務產業集聚區、平臺、支撐服務體系建設;承擔電子商務推廣與應用和跨境電子商務工作;指導商貿流通領域物流產業發展,負責商貿物流標準化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發展城市配送物流和冷鏈物流。
(十四)會展促進處。
負責會展業的統籌協調、宏觀規劃和引導促進;擬訂并組織實施會展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統籌推介全市會展營商環境;指導本市展覽會和境外出展,組織策劃境內外重要展覽會、洽談會等會展活動;負責在本市舉辦、由國務院及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轉報工作。
(十五)招商服務處。
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市招商引資工作;擬訂全市招商引資的發展戰略、工作計劃和政策措施;提出改善投資環境的政策建議;組織、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國內招商引資;會同并協調有關職能部門開展中央企業、重大內資企業招商工作,組織和指導內資招商活動,收集匯總內資項目線索和信息,指導各區及招商主體開展項目跟蹤,督查督辦內資重大在談項目進度,協調解決內資在談項目重大問題;認定內資總部企業并按規定進行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推動總部經濟發展;承擔市招商辦日常工作。
(十六)亞太招商處。
負責宏觀指導、組織協調對亞太地區(美洲除外)的招商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對亞太地區招商的工作計劃,組織和指導招商活動,開展有關產業研究,收集匯總亞太地區項目線索和信息,指導有關區及招商主體開展項目跟蹤,督查督辦亞太地區重大在談項目進度,協調解決亞太地區在談項目重大問題,密切與亞太有關投資促進機構聯系交流。
(十七)歐美招商處。
負責宏觀指導、組織協調對歐洲、美洲的招商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對歐美地區招商的工作計劃,組織和指導招商活動,開展有關產業研究,收集匯總歐美地區項目線索和信息,指導有關區及招商主體開展項目跟蹤,督查督辦歐美地區重大在談項目進度,協調解決歐美地區在談項目重大問題,密切與歐美有關投資促進機構聯系交流。
(十八)外資管理處。
參與擬訂外商投資政策措施;擬訂利用外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按權限辦理外商投資審批或備案事項;對外商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利用外資的統計、分析和發布;負責外資總部企業的認定及管理;組織開展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報工作;綜合聯系和協調有關經濟技術開發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研究分析開發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重大問題,負責有關開發區情況匯總、評價工作,負責審核需市政府批準或轉報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設立和變更,組織需上報國家、省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的論證。
(十九)對外投資與經濟合作處。
指導管理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業務,組織實施“走出去”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相關政策,擬訂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的發展規劃;負責各類非金融境外投資企業(機構)設立、對外經濟合作(包括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備案或核報工作,辦理本市駐港澳企業工作人員手續;依照權限承辦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權益保護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境外勞務重大事件;負責區域經貿合作相關工作;組織協調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交流有關活動。
(二十)國際交流處。
負責對國(境)外的經濟事務交流工作,組織協調重要的商務外事交流活動;負責外國和臺港澳非企業經濟組織在穗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依照授權為來穗工作或從事商務活動的境外人員核發被授權單位邀請函;聯絡對各國駐穗總領事館及駐穗機構對外經濟事務,承辦相關外事活動和重要的外賓接待工作。
(二十一)組織人事處(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并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商務委機關行政編制150名,行政執法編制1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2名。
五、其他事項 (一)市商務委加掛廣州市食鹽專賣局牌子。
(二)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市商務委的紀檢組(監察室),其機構編制事宜另文明確。
(三)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按現在職在崗人員數16名實行實名制管理,只減不增,待公車改革后另行核定。
(四)劃歸管理的事業單位。將原廣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廣州經貿會展服務中心、原廣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所屬事業單位廣州市國際投資促進中心、廣州市對外貿易經濟信息中心成建制劃歸市商務委管理,其機構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5年5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