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1〕10號
印發廣州市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經貿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廣州市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印發廣東省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0〕56號),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推進節能減排,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務
(一)電力行業:2011年3月底前,完成列入《廣東省小火電機組關停實施方案》范圍小火電機組關停的收尾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可暫緩關停的機組除外)。
(二)焦炭行業:2011年6月底前,完成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小機焦的收尾工作(3.2米及以上搗固焦爐除外)。
(三)鋼鐵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煉鐵高爐,淘汰30噸及以下煉鋼轉爐、電爐。
(四)銅冶煉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密閉鼓風爐、電爐、反射爐煉銅工藝及設備。
(五)鉛冶煉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采用燒結鍋、燒結盤、簡易高爐等落后方式的煉鉛工藝及設備,淘汰未配套建設制酸及尾氣吸收系統的燒結機煉鉛工藝。
(六)鋅冶煉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采用馬弗爐、馬槽爐、橫罐、小豎罐(單日單罐產量8噸以下)等進行焙燒、采用簡易冷凝設施進行收塵等落后方式的煉鋅或生產氧化鋅制品的生產工藝及設備。
(七)玻璃行業:2012年底前,淘汰平拉工藝平板玻璃生產線(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產能。
(八)造紙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年產3.4萬噸以下草漿生產裝置、年產3.4萬噸以下化學制漿生產線,淘汰以廢紙為原料、年產1萬噸以下的造紙生產線。
(九)酒精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落后酒精生產工藝及年產3萬噸以下的酒精生產企業(廢糖蜜制酒精除外)。
(十)味精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年產3萬噸以下的味精生產裝置。
(十一)制革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年加工3萬標張以下的制革生產線,淘汰環保設施不完善及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制革企業。
(十二)印染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產線、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前處理設備、浴比大于1∶10的間歇式染色設備,淘汰落后型號的印花機(如LMH551型平網印花機、571型圓網印花機等)、熱熔染色機(如LMH303-B熱熔染色機、304B-160型熱熔染色機等)、熱風布鋏拉幅機(LMH731-160型熱風布鋏拉幅機等)、定形機(LMH722M-180短環烘照定形機〔燒氣〕、LMH722D-180短環烘照定形機〔電加熱〕等),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淘汰環保設施不完善及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印染企業。
(十三)化纖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膠紡絲機、年產2萬噸以下粘膠生產線、濕法及DMF溶劑法氨綸生產工藝、DMF溶劑法腈綸生產工藝、滌綸長絲錠軸長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動卷繞設備、間歇法聚酯設備等落后化纖產能。
(十四)檸檬酸行業:淘汰環保不達標的檸檬酸生產裝置。
(十五)高污染鍋爐:2011年6月底前,完成淘汰現有4蒸噸/小時及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10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9月底前,完成淘汰鍋爐的拆除工作;1蒸噸/小時以下鍋爐鼓勵使用電鍋爐。
有關區、縣級市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可根據區域產業發展實際情況,制定范圍更寬、標準更高的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為切實加強對我市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領導,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總召集人,市經貿委、發展改革委、監察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房管局、環保局、國資委、規劃局、物價局、工商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金融辦、信訪局、國稅局、地稅局、“三舊”改造辦和市政府新聞辦、廣州供電局等單位參加的市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聯席會議。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經貿委負責。有關區、縣級市政府對本地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負總責,要按照國家和省、市的統一部署,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制,認真研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落實人員和工作經費,采取強有力措施,切實做好本地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
(二)落實工作分工。由市經貿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環保局根據省下達的年度或階段性目標任務,結合我市實際,確定全市各行業淘汰落后產能計劃指標,經市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聯席會議同意后分解下達到轄區內有淘汰落后產能相關企業的區、縣級市,并按照“淘汰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則,及時公布淘汰的落后產能、落后工藝設備、淘汰時限及企業名單,同時牽頭負責推進全市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其中市經貿委牽頭負責焦炭、銅冶煉、鉛冶煉、鋅冶煉、玻璃、造紙、制革、印染、化纖、酒精、味精、檸檬酸等行業的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市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電力、鋼鐵行業的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市環保局牽頭負責高污染鍋爐的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各牽頭部門要扎實推進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確保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有序推進。有關區、縣級市要及時將市下達到本地區的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企業,確保按時完成本地區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
(三)加強財政資金引導。積極爭取中央和省財政獎勵資金支持,并根據省下達任務情況及我市實際,在現有支持企業的專項資金(基金)中統籌安排項目,推進我市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資金安排使用堅持“早退多補”原則,鼓勵各區、縣級市加快淘汰落后產能。轄區內有淘汰落后產能相關企業的區、縣級市也要積極籌措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企業淘汰落后產能。
(四)建立政策激勵機制。對淘汰落后產能任務較重且完成較好的地區和企業,在安排市挖潛改造資金、節能減排資金、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土地開發和轉性利用、融資支持等方面給予傾斜。對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實施的改造提升項目,凡符合國家有關規費減免及市財政資金補助規定的,可按現行政策實行規費減免、貸款貼息等政策扶持措施。鼓勵和支持優勢企業兼并或收購落后產能企業,發展產業政策鼓勵的建設項目。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規劃布局的企業運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對落后產能進行技術改造或轉產,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法規規定的前提下,有關部門在能評、環評、用地和項目審批、核準等方面給予傾斜。鼓勵各地區積極運用“雙轉移”、“退二進三”和“三舊”改造等政策措施,加快發展新興產業,改造提升傳統產業,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五)嚴格執行差別電價。對屬于淘汰范圍的生產企業(生產線),除嚴格執行差別電價政策外,以省物價局公布的2010年差別電價為基準,2011年加價0.20元/千瓦時、2012年加價0.30元/千瓦時。對能耗超過現有國家和地方單位產品能耗(電耗)限額標準的,同時實行懲罰性電價政策。發展改革、價格、經貿、電監部門及電網企業要加強監督,確保差別電價政策落實到位。對列入淘汰名單、到期拒不關停的企業(生產線),電力供應企業要配合地方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依法停止供電。
(六)加強環保監管。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將淘汰范圍內的行業和企業列入環保日常執法重點,加強環境保護監測、減排核查和執法檢查,嚴格環保監督管理,并定期組織環保核查。對環保不達標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停產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不達標的企業要依法予以關閉和吊銷排污許可證。
(七)嚴格項目審批和證照管理。有關部門在為淘汰落后產能范圍內的行業企業辦理新上(擴建)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前,應主動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對產能過剩行業堅持“上大壓小”、新增產能與淘汰落后產能“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的原則,嚴格環評、土地、安全生產審批,防止新增落后產能。對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地區,實行項目“區域限批”,暫停其新上(擴建)項目的環評、審批、核準和備案,并嚴格控制市安排的投資項目。
(八)加大執法處罰力度。對未按規定期限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環保主管部門要吊銷排污許可證,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和核準新的投資項目,國土房管部門不予批準新增用地,相關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生產許可,并依法撤回已頒發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未按規定淘汰落后產能、被政府責令關閉或撤銷的企業,限期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工商營業執照。加強對淘汰范圍內行業的相關企業執行環境保護標準、產品質量標準、能耗限額標準和安全生產規定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不達標的企業要責令整改或限期治理。對已關停的小火電企業或機組,電力監管機構要及時注銷其電力業務許可證,電網企業不得再收購其發電,電力調度機構不得調度其發電。
(九)強化稅收監管和信貸管理。對不按規定時限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有關部門要加大稅收監管力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停止稅收優惠政策。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產業和信貸政策,對不按規定時限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項目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協助金融機構切實做好有關的債權處理與保全工作。
(十)發揮行業協會和企業的作用。各相關行業協會要大力宣傳有關政策、法規,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淘汰落后產能工作。企業要切實承擔起淘汰落后產能的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安全、環保、節能、質量等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國家產業政策,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主動淘汰落后產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各區、縣級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承擔起淘汰落后產能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做到責任到位、措施到位、監管到位。各有關部門要制訂本部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方案或行動計劃,研究出臺配套政策措施,確保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積極穩妥推進。
(二)加強監督,嚴格考核。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檢查督促,對不按規定時限關停的企業,依法責令關停。要督促相關企業拆除落后裝置,防止落后設備轉移。牽頭部門要制訂淘汰落后產能驗收標準,組織相關部門對各區、縣級市年度淘汰落后產能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核查驗收。市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年要牽頭組織對各區、縣級市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經聯席會議審核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對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地區,由市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聯席會議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瞞報、謊報淘汰落后產能進展情況和整改不到位的區、縣級市政府,或因關停不當影響社會穩定的部門、地區、企業,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統籌推進,維護穩定。轄區內有淘汰落后產能相關企業的區、縣級市政府要與市政府簽訂淘汰落后生產能力責任書,明確淘汰落后產能的目標和進度要求,落實工作責任。有關區、縣級市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統籌處理好淘汰落后產能與保障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關系,督促落后產能企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訂職工安置方案并報有關部門審核后執行,落實安置資金,清繳欠費,理順勞動關系。認真落實和完善企業職工安置政策,加強淘汰落后產能企業職工就業信息服務和技能培訓,做好淘汰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切實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四)及時總結,宣傳引導。各有關區、縣級市政府和市有關牽頭負責部門每半年要對本地區或本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情況進行一次總結,并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報送市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全市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情況,及時總結推廣有效做法,宣傳先進地區和先進企業的典型經驗和國家、省和市淘汰落后產能的政策、法規,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扎實推進我市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落實。
廣州市淘汰落后產能重點工作分工表 | ||||
序號 | 工作內容 | 牽頭部門 | 參與部門 | |
1 | 制訂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方案或行動計劃,淘汰情況核查驗收和進展情況匯總、上報等。 | 玻璃、焦炭、銅冶煉、鉛冶煉、鋅冶煉、造紙、酒精、味精、制革、印染、化纖、檸檬酸等行業 | 市經貿委 |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
鋼鐵、電力行業 | 市發展改革委 | |||
高污染鍋爐 | 市環保局 | |||
2 | (1)抓緊摸清相關行業落后產能情況; (2)確定全市各行業淘汰落后產能計劃指標并分解下達有關區、縣級市; (3)公布淘汰的落后產能、落后工藝設備、淘汰時限及企業名單; (4)制訂《廣州市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考核辦法》; (5)牽頭對各區、縣級市當年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 聯席會議辦公室 |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 |
3 | (1)按照國家和省、市的統一部署,建立健全本地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機制,認真研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落實人員和工作經費; (2)及時將市下達本區、縣級市淘汰落后產能的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企業; (3)積極運用“雙轉移”、“退二進三”、“三舊”改造等政策措施,加快發展新興產業,改造提升傳統產業,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 各有關區、縣級市政府 | 聯席會議辦公室 | |
4 | 統籌考慮安排市財政淘汰落后產能專項鼓勵資金。 | 市財政局 | 市經貿委 市發展改革委 | |
5 | 積極爭取中央、省財政獎勵資金支持。 | 市經貿委、財政局分別負責 | 聯席會議辦公室 | |
6 | 積極籌措安排區(縣)級專項資金。 | 各有關區、縣級市政府 | ||
7 | 對淘汰落后產能任務較重且完成較好的地區和企業,在安排市挖潛改造資金、節能減排資金、差別電價資金,以及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土地開發利用、融資支持等方面給予傾斜。 | 市經貿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土房管局、物價局、金融辦分別負責 |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 |
8 | 對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實施的改造提升項目,按現行政策實行規費減免、貸款貼息等政策扶持措施。 | 市經貿委、發展改革委分別負責 | 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金融辦 | |
9 | 鼓勵和支持優勢企業兼并或收購落后產能企業,發展產業政策鼓勵的建設項目,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規劃布局的企業運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對落后產能進行技術改造或轉產,在能評、環評、用地和項目審批、核準等方面給予傾斜。 | 市經貿委、發展改革委、環保局、國土房管局分別負責 | ||
10 | 淘汰范圍內的生產企業(生產線),以省物價局公布的2010年差別電價為基準,2011年電價加價0.20元/千瓦時、2012年加價0.30元/千瓦時。 | 市物價局 | 市經貿委、發展改革委、廣州供電局 | |
11 | 對能耗超過已有國家和地方單位產品能耗(電耗)限額標準的,實行懲罰性電價政策。 | 市物價局 | 市經貿委、發展改革委,廣州供電局 | |
12 | 對列入淘汰名單、到期拒不關停的企業(生產線),電力供應企業要配合地方政府依法停止供電。 | 市經貿委 | 市發展改革委、廣州供電局 | |
13 | (1)將本次淘汰范圍的行業和企業列入環保日常執法重點; (2)定期組織對所有列入本次淘汰范圍的行業企業進行環保專項核查; (3)對環保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關閉和吊銷排污許可證。 | 市環保局 | 聯席會議辦公室 | |
14 | 為列入淘汰落后產能范圍的企業辦理新上(擴建)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前,主動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 市經貿委、發展改革委、環保局分別負責 | ||
15 | 對產能過剩行業堅持“上大壓小”、新增產能與淘汰落后產能“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的原則,嚴格執行行業準入條件,嚴格環評、土地和安全生產審批。 | 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環保局、國土房局、安全監管局分別負責 | ||
16 | 對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地區,實行項目“區域限批”,暫停其新上(擴建)項目的環評、審批、核準和備案,嚴格控制市安排的投資項目。 | 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環保局分別負責 | ||
17 | 對未按期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吊銷排污許可證,不予審批、核準新的投資項目,不予批準新增用地,不予辦理生產許可,并依法撤回已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 | 市環保局、發展改革委、國土房管局、質監局、經貿委、安全生產監管局分別負責 | ||
18 | 對未按規定淘汰落后產能、被政府責令關閉或撤銷的企業,限期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 市工商局 | ||
19 | 加強對淘汰范圍行業的相關企業執行環境保護標準、產品質量標準、能耗限額標準和安全生產規定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達標的企業責令整改或限期治理。 | 市環保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經貿委分別負責 | 聯席會議辦公室 | |
20 | 對已關停的小火電企業或機組,及時注銷電力業務許可證,不得再收購其發電,不得調度其發電。 | 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分別負責 | 廣州供電局 | |
21 | 對不按規定時限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加大稅收監管力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停止稅收優惠政策。 | 市國稅局、地稅局、財政局分別負責 | ||
22 | 執行國家產業和信貸政策,對不按規定時限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項目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協助金融機構做好有關債權處理與保全工作。 | 市金融辦 | 各有關區、縣級市政府 | |
23 | 加強行業自律,大力宣傳有關政策、法規。 | 各有關行業協會 | 聯席會議辦公室 | |
24 | 制訂本部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方案或行動計劃。 |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分別負責 | 聯席會議辦公室 | |
25 | 研究出臺配套政策措施。 |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分別負責 | 聯席會議辦公室 | |
26 | 依法、依紀追究瞞報、謊報淘汰落后產能進展情況和整改不到位的區、縣級市政府,或因關停不當影響社會穩定的部門、地區、企業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 市監察局 | 聯席會議辦公室 | |
27 | 每半年對本地區或本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推進情況進行一次總結。 | 各有關區、縣級市政府,市經貿委、發展改革委、環保局分別負責 | 聯席會議辦公室 | |
28 | 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全市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情況。 | 聯席會議辦公室各有 | 關區、縣級市政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 |
39 | 宣傳先進地區和先進企業的典型經驗和國家、省和市淘汰落后產能的政策、法規。 | 市政府新聞辦 | 聯席會議辦公室 | |
30 | 總結推廣淘汰落后產能工作中的有效做法。 | 聯席會議辦公室 | 市政府新聞辦 | |
31 | 指導督促落后產能企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訂職工安置工作方案。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聯席會議辦公室 | |
32 | 落實和完善企業職工安置政策,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 市經貿委、發展改革委、信訪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別負責 | 聯席會議辦公室 |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1年3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