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1〕28號
印發廣州市2011年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任務及責任分工等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2011年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任務及責任分工》、《廣州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綜合改革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廣州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費補償和管理試行辦法》、《關于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醫改辦(設在市發展改革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廣州市2011年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任務及責任分工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穗字〔2010〕19號),結合國家、省2011年醫改工作任務要求,現提出我市2011年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任務及責任分工。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突出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著力解決好機構編制、人事改革、績效工資、補償機制等關鍵環節,鞏固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成效,全面完成醫改近期三年既定目標任務,切實緩解人民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
二、工作任務與目標
(一)完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
1.擴大基本醫療保障覆蓋面。
(1)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覆蓋面,參保率提高到95%以上,參保人數達到692萬人。解決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的參保問題。進一步做好城鎮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大學生、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的參保工作。(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地稅局)
(2)鞏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覆蓋面,參合率穩定在98%以上。(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
2.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
(1)提高籌資標準。新農合政府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230元以上,城鎮居民醫保政府補助標準達到每人每年200元以上。新農合籌資標準不低于300元。并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標準。(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2)推進門診統籌。擴大城鎮職工醫保和城鎮居民醫保門診特定病種范圍,全面實施普通門診統籌保障。新農合全面建立普通門診統籌補償和特殊病種門診補償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診費用報銷比例明顯高于醫院。(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3)提高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在政策規定范圍內的住院費用,城鎮職工醫保報銷比例不低于80%,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達到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16萬元;城鎮居民醫保報銷比例不低于70%,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達到本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10萬元;參加新農合的人員在鎮、區、區外住院報銷比例分別不低于75%、65%、50%,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達到全市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10萬元。進一步降低統籌基金起付標準,重點降低基層醫療機構尤其是基層中醫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財政局)
(4)加大醫療救助力度。進一步完善《廣州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試行辦法》,提高救助標準。逐步開展門診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種限制。探索開展重特大疾病救助辦法。(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民政局、財政局)
(5)開展兒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兒童重大疾病醫療保障試點。(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提高基本醫保基金管理水平。
(1)大力推廣社會保障“一卡通”,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和醫療費用結算。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發卡量達到300萬張。實現本市統籌區內80%以上的參保人就醫及時結算。基本實現新農合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簡化縣外就醫結算手續。(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科技和信息化局、衛生局)
(2)完善實行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總額預付等支付方式。在國家、省的指導下,選擇臨床路徑明確的疾病推進按病種付費。探索推行醫保經辦機構與醫藥服務提供方的談判機制和付費方式改革,發揮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和藥品費用的制約作用。(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物價局)
(3)逐步建立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做好農民工等流動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逐步建立異地就醫結算機制,開展以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為重點的就地就醫、就地結算服務。(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4)逐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科學、有序開展基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資源整合。做好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城鄉醫療救助之間的有效銜接。進一步推進廣佛肇地區、珠江三角洲地區醫療保險共同體的建設。探索委托具有資質的社會機構承辦補充醫療保障管理服務。(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民政局)
(5)合理控制基本醫保基金結余。將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統籌基金的年度結余和累計結余控制在合理水平。新農合統籌基金當年結余率控制在15%以內,累計結余不超過當年統籌基金的25%。建立、完善市級風險儲備金制度。(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二)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1.全面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1)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省增補藥品目錄,及時公布目錄藥品的零售指導價格,密切跟蹤監測基本藥物市場價格和供應變化,并適時調整零售指導價格。(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物價局)
(2)全面推進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研究提出方案,妥善解決目前暫不具備實施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問題,確保全市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完成時間:6月30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
(3)所有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須在收費處等顯要位置向社會公開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品種、購進價格及零差率銷售情況。(完成時間:6月30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物價局)
(4)完善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和統一配送辦法,規范基本藥物招標配送。(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物價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經貿委、監察局)
(5)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資金結算以區(縣級市)為單位,在12月31日前設立專用賬戶,制定付款流程和辦法,并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藥品費用收支兩條線。統籌安排各區(縣級市)設立基本藥物采購周轉資金,確保基本藥物貨款及時足額劃撥支付。(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財政局)
(6)按照省藥品儲備管理辦法,落實省下達我市藥品儲備任務。(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經貿委、發展改革委、衛生局、財政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7)根據國家、省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加強用藥指導和監管,將臨床首選和合理使用基本藥物情況納入績效考評,并與醫務人員績效工資掛鉤。(完成時間:9月30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8)加強基本藥物的生產經營監管和分類管理,對國家基本藥物和省增補品種藥品,實行全品種覆蓋抽驗和全品種電子監管。鞏固提高農村藥品監督網、供應網建設水平。完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網絡。(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衛生局)
(9)落實國家、省基本藥物醫保報銷政策,確保基本藥物全部納入醫保報銷范圍,且報銷比例明顯高于非基本藥物。(完成時間:6月30日前,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2.改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
(1)根據省、市有關文件,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制定出臺收取一般診療費和醫保支付的有關政策。(完成時間:6月30日前,責任單位:市物價局、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2)進一步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落實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核撥經費及時到位。探索對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3)探索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非公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綜合改革,研究提出“以獎代補”的一攬子計劃方案。(6月30日前),并分批實施(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衛生局)。
3.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1)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按照有關文件規定,落實鄉鎮衛生院和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員編制。(完成時間:6月30日前,責任單位:市編辦、衛生局)
(2)制定各區(縣級市)實行競爭上崗、全員招聘、合同管理的實施辦法,并指導各區(縣級市)按時完成相關工作。(完成時間:9月30日前,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在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定編核崗、全員聘用制,建立以服務質量、服務數量和群眾滿意度為核心的績效考核機制。(完成時間:9月30日前,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4)指導各區(縣級市)落實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和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政策,確保已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同步實施績效工資。(完成時間:9月30日前,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
4.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機制。
(1)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動服務、上門服務,開展巡回醫療,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藥物、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
(2)推廣使用適宜技術。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使用中醫藥適宜技術10項以上,村衛生站、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中醫藥適宜技術4項以上。(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
(三)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1.進一步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
(1)推進基層醫療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廣州市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2010-2012年)》的規劃,各級財政支持建設50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4所縣級醫院(含中醫院、婦幼保健院)及25所鎮醫院(衛生院)、93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及370個行政村衛生站。(完成時間:2012年底,責任單位:各區(縣級市)政府,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衛生局)
(2)建設中醫藥強市,建立并完善各級中醫藥服務網點,打造涵蓋預防、治療、康復、保健、養生的中醫藥服務體系。(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
(3)在整合資源的基礎上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加快建立涵蓋基本藥物供應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績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層醫療衛生管理信息系統,并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銜接,提高基層規范化服務水平。(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市衛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科技和信息化局)
2.實施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藥衛生隊伍建設規劃。
(1)制定農村醫療衛生崗位需求計劃,為鄉鎮衛生院招收定向免費醫學生。對經批準自愿到經濟欠發達地區鄉鎮衛生院工作的醫學院校畢業生,實行“上崗退費”政策。積極引導面向基層衛生人才培養的高等醫學教育改革,加強全科醫學師資培養。(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加強實施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安排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崗人員進行全科醫生轉崗培訓。將招聘的醫學院校畢業生免費完成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研究建立全科醫生制度。(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鞏固和完善醫療衛生機構對口支援制度。每所三級醫院與2所-3所縣級醫院建立長期對口協作關系,每所二級醫院與2所-3所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長期對口協作關系。完成省級統一調配縣級醫院骨干人員到三級醫院進修學習任務。開展專科方向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鼓勵和引導醫療衛生人才到基層服務。為鄉鎮衛生院、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和農村行政村衛生站做好醫學、藥學人才的招聘、選拔等服務工作,制定、落實有關補助政策。落實城市醫療機構醫生晉升主治醫生和副主任醫師前到農村或社區服務一年以上的政策。(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財政局、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5)健全基層醫療衛生人才使用機制,鼓勵探索開展全科醫生縣鄉村聯動試點。(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6)以區(縣級市)醫院、中心鎮醫院為依托,建立區域培訓基地,全面實行基層醫務人員輪訓制度,到2011年底,鎮衛生院、社區醫療衛生機構及行政村衛生站醫生崗位培訓率達100%。(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教育局、財政局)
(7)開展專業技術學歷教育,完善全科醫生培訓大綱和配套教材,研究規范化培訓的考核辦法。研究制定農村衛生技術人員職稱晉升評審辦法,建立健全全科醫生職稱評定辦法。(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發揮村衛生站在農村三級衛生服務網絡中的網底功能。
(1)加強村衛生站建設。市、區(縣級市)政府重點加強對村衛生站建設和村醫的技術支持,積極穩妥地推進鎮村一體化管理。(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相關區(縣級市)政府、發展改革委、衛生局、財政局)
(2)落實鄉村醫生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等任務的補助政策,保障村醫的合理收入。進一步擴大村衛生站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范圍,提高報銷比例。(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財政局、衛生局)
(四)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
1.完善9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1)建立和完善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標準達到30元以上。(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財政局、衛生局)
(2)在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普遍落實執行9類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提高服務水平。提供計劃生育節育技術服務。城鄉居民健康檔案規范化電子建檔率達到50%左右。進一步提高兒童保健、孕產婦保健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質量。做好農民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為65歲及以上老年人每年進行健康危險因素調查和體格檢查。高血壓、糖尿病管理人數分別提高到507萬人、151萬人以上,發現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納入管理范圍。探索實行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人口計生局)
(3)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推進創建衛生城市、衛生鎮村工作,做好農村無害化衛生廁所建設工作。(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愛衛辦、衛生局)
(4)制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考核辦法。全面推進公共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完成時間:9月30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2.繼續實施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1)繼續對15歲以下的人群補種乙肝疫苗,再補種133萬人左右,接種率達95%以上。(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教育局)
(2)完成農村適齡婦女宮頸癌檢查22275萬人,乳腺癌檢查02萬人;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率達到95%以上,對農村地區孕產婦住院分娩進行補助。繼續實行農村生育婦女免費補服葉酸。(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
(3)為500例北部山區鎮白內障患者免費實施復明手術。(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
(4)實施艾滋病母嬰傳播阻斷項目。(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
(5)加強職業病危害監測哨點建設。(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安全監管局、衛生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
(6)對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完成時間:2012年2月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
(7)開展人口計生公共技術服務。(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人口計生局)
3.加強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建設。
(1)進一步實施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建立更加完善的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單位:市衛生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民政局)
(2)依托縣級醫院建立縣域內農村院前急救體系,同步建立體現公益性的運行機制。(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衛生局、財政局)
(3)落實傳染病醫院、鼠防機構、血防機構和其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從事高風險崗位工作人員的待遇政策。(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單位:市衛生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改善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設施條件,重點改善區(縣級市)慢性病防治機構、麻風病村設施條件,以及疾控中心實驗室檢測設施條件,加強規范化建設。(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衛生局、人口計生局、財政局)
(5)進一步推廣中醫“治未病”健康工程。(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物價局)
(6)加強健康教育公益宣傳。制訂和落實全面系統的宣傳計劃,在各級各類媒體加強健康知識宣傳教育、中醫藥文化普及和安全合理用藥宣傳。(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衛生局、人口計生局)
(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試點。
1.開展公立醫院改革試點。
密切跟蹤國家、省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廣泛開展調查研究,適時提出我市公立醫院改革試點意見。(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資委、食品藥品監管局)
2.調整公立醫院布局和結構,完善管理體制。
(1)優化調整公立醫院區域布局和結構,明確行政區域內公立醫院的設置數量、布局、主要功能和床位規模、大型醫療設備配置。穩妥推進公立醫院改制。(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國資委)
(2)完善和落實國家、省關于加快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的政策,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醫療服務領域,拓展穗港澳臺醫療衛生交流合作領域,進一步提高民營醫療機構實際床位數、門診量。(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建立公立醫院與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分工協作機制,加強人員培訓交流和業務指導,初步建立社區首診、雙向轉診等分級診療制度,制定分級診療標準和收費標準。(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物價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加強市級醫學院、醫療中心和研究機構建設,在提供疑難病癥診治和專科醫療服務的同時,拓展醫學科研和教育功能。(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財政局、教育局)
(5)根據國家、省有關公立醫院機構編制標準,研究提出我市公立醫院編制的實施意見。(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編辦、衛生局、財政局)
(6)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加強信息公開,探索多方參與的公立醫院質量監管和評價制度。啟動醫院等級評審,加強大型醫院巡查。制定市醫療機構記分管理辦法,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物價局)
(7)研究出臺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實施意見,繼續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和注冊醫師多點執業試點。(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3.改革公立醫院補償機制。
(1)按照國家、省相關要求,指導試點地區或醫療機構適時合理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提高體現醫護人員人力成本的項目價格,降低大型設備檢查和治療項目價格。改革醫療服務收費方式,探索推進按病種定價工作。加強醫用耗材價格管理。(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物價局、衛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落實公立醫院政府補助政策,逐步加大政府投入,對中醫院(民族醫院)、傳染病院、精神病院、職業病防治院、婦產醫院和兒童醫院等醫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傾斜。(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衛生局)
4.加強公立醫院內部管理。
(1)進一步優化診療流程,推廣預約診療。加強臨床護理工作,改善就醫環境。(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
(2)探索區域醫療服務聯網運作,促進區域醫療服務同質化。積極推進廣佛肇地區、珠三角地區以及更廣區域范圍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互認。(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
(3)按照全國統一的醫院電子病歷標準和規范,加快推進醫院信息化建設。推行電子健康檔案、門診“病歷一本通”,并與居民健康檔案相對接。(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規范公立醫院臨床檢查、診斷、治療、用藥行為,開展臨床路徑管理試點,加強技術準入和臨床應用管理。(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衛生局、物價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5)加強成本核算和控制,確保國家醫院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完成時間:12月31日前,責任單位:市財政局、衛生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實目標責任制。2011年度醫改工作的實施時間為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牽頭部門對牽頭任務在全市范圍內的完成情況負總責,要及時將任務分解到各區(縣級市),制定進度計劃,加強督促指導。為進一步落實責任,市醫改辦將根據任務完成情況,對表現突出的單位予以通報表揚,對于未按要求完成任務或不能履行相應職責的,如實向市政府報告并以適當形式作出處理。
(二)健全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市醫改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單位會議、醫改常務單位會議、醫改辦系統會議等會議制度及信息報送制度,搭建運轉高效、溝通順暢的工作機制和信息平臺。
(三)加強財力保障。各區(縣級市)政府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醫改所需政府投入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并及時落實到位。財政部門要著力完善補償機制,加強資金監管,建立健全醫改財力保障的長效機制。
(四)強化評估考核。市醫改辦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改革進展和效果的督導評估,建立定期考核、定期通報制度,及時分析新情況、新問題,積極研究解決辦法,并組織開展五項重點改革實施效果的評估工作。
(五)做好輿論引導。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引導合理社會預期。宣傳部門要牽頭開展經常性政策宣傳,主動向社會公布醫改進展情況,對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及時解答和回應,調動各方參與和推進醫改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深化改革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廣州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綜合改革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穗字〔2010〕19號)、《印發廣州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的通知》(穗府辦〔2010〕90號)以及《印發關于加快推進我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醫改辦函〔2010〕21號),市財政設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綜合改革以獎代補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以獎代補資金),以促進我市啟動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推進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補償機制等綜合改革。為規范以獎代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獎代補資金按“突出改革、轉變機制、注重實效、鼓勵先進”的原則對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分配。
第三條 以獎代補資金實行因素分析法分配。在對各區、縣級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綜合改革制度建設,以及對實施情況進行量化考核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難度(主要是區域間財力及人口情況)作適當調整。
第四條 資金分配根據各區(縣級市)上一年度常住人口數(以市統計部門公布數為準)、試點機構數、考核結果以及財力系數等4個因素確定,其中常住人口數、試點機構數、考核結果3項因素的權重比例為4:4:2,按公式法和因素法的原則進行分配。
以獎代補資金分配公式如下:某區以獎代補資金分配額=待分配以獎代補資金總額×{〔(該區常住人口比重×40%)+(該區試點機構比重×40%)+(該區考核得分比重×20%)〕×該區財力系數/各區(縣級市)四項綜合平均指數總和}(詳見附表)。
考核指標評分標準依據市醫改辦《印發關于加快推進我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醫改辦函〔2010〕21號)。
第五條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綜合改革制度的情況,以各區(縣級市)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印發的文件(相關制度的制定情況)、向市有關部門報送的總結報告及檢查結果為依據。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每一年度根據市醫改辦對各區(縣級市)考核結果,結合財力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分配下達以獎代補資金。
第七條 中央、省、市財政以獎代補資金為一次性補助資金,各區(縣級市)財政部門要將上級財政以獎代補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根據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統籌用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符合政府衛生投入政策規定的支出,以及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時涉及的人員分流等改革性支出。
第八條 市醫改辦將組織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區(縣級市)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與考評情況不符的,一經查實,即收回以獎代補資金,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九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行。
廣州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費補償和管理試行辦法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0〕62號)、《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穗字〔2010〕19號)、《印發廣州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的通知》(穗府辦〔2010〕90號)關于完善政府對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投入機制的要求,以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意見》(財社〔2009〕66號)提出的“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經費核定辦法,現制定我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費補償和管理試行辦法。
一、補償方式
(一)補償范圍。
對政府舉辦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嚴格界定功能和任務、核定人員編制、核定收支范圍和標準、轉變運行機制的同時,政府負責按國家規定核定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人員經費和其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業務經費。按扣除政府補助后的服務成本制定醫療服務價格,體現醫療服務合理成本和技術勞動價值,并逐步調整到位。按上述原則補償后出現的經常性收支差額由政府進行績效考核后予以補助。
對實行“院辦院管”模式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非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其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給予合理補助,并將其中符合條件的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執行與政府舉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相同的醫保支付和報銷政策。
支持行政村衛生站建設,對鄉村醫生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等任務給予合理補助。
(二)補償渠道。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通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付費和個人付費補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補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由政府按照服務成本核定補助。
對政府舉辦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等運行成本通過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補償,政府補助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辦法核定。
政府補助所需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由各級財政負擔。
二、核定任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向城鄉居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一)基本醫療服務。
基本醫療服務主要包括: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初級診斷,以及診斷明確的慢性病、傳染病的治療;提供急診搶救和急診轉院服務等。為便于基本醫療服務任務的核定和考核,制定完成年門診人次、住院床日數兩個綜合指標。
各區(縣級市)衛生局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功能定位以及醫療服務情況,考慮醫療服務量的正常增長和綜合改革后的效率,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年門診人次和住院床日數等任務指標。
(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建立城鄉居民健康檔案、健康教育、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治、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和精神病管理、兒童保健、孕產婦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協助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各區(縣級市)衛生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覆蓋的服務人口、慢性病和特種疾病發生情況、婦女兒童和老年保健人數,核定各單位的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具體是對完成建立居民健康檔案等任務,健康教育人次、衛生知識知曉率,防疫疫苗的接種人次,傳染病預防治療和干預管理的人次,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和精神病管理的人數、預防和管理的頻次,兒童保健的人數和次數,孕產婦保健的人數及產前檢查產后訪視的次數,老年人保健的人數、體檢的次數等提出任務要求。
三、收支管理
(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入及其核定。
1.收入項目。
(1)經常性收入,包括醫療服務收入(含藥品收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收入和其他政府補助三個方面。2011年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將現有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含靜脈輸液費,不含藥品費)以及藥事服務成本合并為一般診療費。
(2)財政專項補助收入。
(3)其他收入。
2.收入核定。
(1)經常性收入核定。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衛生部門核定。年度醫療服務收入按照前三年醫療服務平均收入情況,綜合分析影響醫療服務收入的特殊因素,并考慮實行基本藥物制度對基本醫療服務收入的影響合理核定。其中,藥品收入根據藥品采購價格和合理用藥數量核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收入按照服務人口、單位綜合服務成本及核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數量核定。
(2)財政專項補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由政府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規劃統籌安排;承擔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由政府按服務成本核定補助;人員培訓和人才招聘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有關人才培養規劃和人員招聘規劃合理安排;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經費等。
(3)其他收入核定。根據以前年度其他收入水平并綜合考慮影響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有條件的區(縣級市)可對基層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支出及其核定。
1.支出項目。
(1)經常性支出,包括人員經費、業務經費和醫用耗材購置三個方面。
(2)財政專項補助支出。
(3)其他支出。
2.支出核定。
(1)經常性支出核定。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衛生部門分項核定。其中:人員經費按人事部門確定的工資水平和核編后編制人數采取定員定額的方式核定,核定績效工資水平與當地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業務經費根據核定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數量、質量和成本定額(剔除人力成本)等綜合核定,可以綜合考慮前三年醫療支出平均水平和有關特殊因素,分別核定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支出預算額度,其中藥品支出根據藥品采購價格和合理用藥數量等核定。醫用耗材購置根據實際購置成本核定。
(2)財政專項補助支出核定。基本建設、設備購置、人員培養和人才招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等專項經費根據工作任務完成數量、進度、質量、效益等因素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核定離退休人員經費,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通過補差的方式確保離退休人員待遇不低于當地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離退休待遇水平。
(3)其他支出核定。根據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綜合考慮影響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四、績效考核
(一)根據廣州市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績效考評等有關辦法對基本醫療服務績效進行考核。對符合政府區域衛生規劃,經區(縣級市)政府認定并納入醫保定點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政府舉辦和社會力量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通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二)根據廣州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考評辦法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績效進行考核。
1.補助范圍:符合政府區域衛生規劃,經區(縣級市)政府認定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政府舉辦和社會力量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2.資金來源:各級財政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經費。
3.補助標準: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人均補助經費按一定標準每年核定。
4.補助方式:區(縣級市)財政部門將各級財政負擔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經費納入預算安排,按時間進度撥付資金。在績效考核的基礎上,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公共衛生任務完成情況清算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市財政在6月份前預撥全年市補助資金的80%,其余20%在年終前按績效考核結果進行結算。
根據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管理績效、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居民健康狀況改善等指標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綜合量化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資金安排和撥付掛鉤。對績效考核差的可扣減經費,對績效考核好的給予適當獎勵。
五、財政對收支差額補助
對于政府舉辦的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核定的經常性收入不足以彌補核定的經常性支出時,差額部分在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由各區(縣級市)財政資金補償。市財政對區(縣級市)財政采取以獎代補辦法進行補償。我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綜合改革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辦法另行制定。
各區(縣級市)財政安排收支差額補助資金,年中按一定比例撥款,年終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清算。
六、強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支的管理監督
(一)市、區(縣級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要按照中央、省、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認真落實政府衛生投入政策。政府衛生投入資金應按照合法、科學、公開、公正、規范、透明的原則進行分配,并依法接受人大、審計部門的監督。
(二)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財務收支的管理,以及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嚴格成本核算和控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健全完善績效考評制度,公開考核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三)對虛報、多報衛生項目服務量,騙取政府補助資金以及未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資金,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七、附則
各區(縣級市)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關于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深化我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適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新型運行機制需要,建立符合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特點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穗字〔2010〕19號)和《關于核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員編制的意見》(穗編字〔2010〕222號),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本意見適用于政府舉辦(含市和區、縣級市公立醫院承辦)并由編制部門核定事業編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正式聘用且占用編制數的工作人員。
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行定編定崗不定人,遵循全員聘用,合同管理,同崗同酬,績效考核的人事管理原則。
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依據其社會職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實行崗位設置管理,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崗位應當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廣州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崗位設置方面的指導意見另發。
四、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根據崗位設置及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相關規定(另發),按所聘崗位享受相關待遇,以崗定薪,崗變薪變。
五、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切實做到信息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招聘程序和基本條件須按照《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2009年省政府第139號令)、《廣州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問答(一)》(穗人社發〔2010〕12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并須有相應的空缺崗位,具體的招聘條件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崗位要求和衛生部門確認的資格條件制定,新招聘人員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其中護理、藥學、醫技類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六、新進人員按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單位繳交的社保金由各區(縣級市)財政在現行經費渠道中解決。除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外,新進人員其他福利待遇均按同類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規定執行。新進人員符合法定退休條件且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退休的,參照事業單位的退休待遇標準發放養老金,其中與個人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差額部分,由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在現行經費渠道中解決。
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除原事業單位在編在冊的工作人員外,新進人員實行聘用制度,聘用后不辦理入編手續,占用核定的編制數,但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辦理入編手續,入編后按照原事業單位在編在冊人員管理:
(一)新進人員中具有碩士學位且取得全科醫學方向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的全科醫師;
(二)新進人員中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的;
(三)本單位在職人員取得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且取得全科醫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
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考核、培訓、晉升、獎勵和處分、申訴及爭議等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根據核定的編制數和崗位設置情況合理配置人員,在首次核編定崗時,對新進人員應實行公開招聘,對現有在職原集體所有制人員可采取競爭上崗的形式擇優確定擬聘人選,按新進人員管理。競爭上崗的具體資格條件由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商定,取得全科醫師崗位合格證書或全科醫學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者優先。
十、對需分流的原在編人員應按照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相關規定妥善安置;對其他編制外人員要按照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置。
十一、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事管理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事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人事管理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影響深遠,關乎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建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相互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妥善處理好政策實施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主題詞:衛生 醫藥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