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4〕26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燃氣供應短缺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應急委各成員單位:
廣州市燃氣供應短缺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保障本市燃氣市場穩定供應,加強燃氣供應情況監管,及時、有序、高效地處置燃氣供應短缺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燃氣供應短缺造成的影響,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燃氣供應短缺應急工作實行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分部門、分級負責制,各級政府、各部門、各燃氣經營企業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積極履行職責,認真組織處置燃氣供應短缺事件。
(2)整合資源,統籌兼顧。各級政府部門、各燃氣經營企業按照預案要求,做到快速反應,密切協調,統籌兼顧,服從調配,保障重點。
(3)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有效預防與突發應急相結合,各燃氣經營企業切實承擔起燃氣供應的責任,建立起穩固的燃氣供應渠道,落實燃氣應急儲備,做好燃氣供應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預案的演練。
1.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廣州市天然氣氣源供應保障管理辦法》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供應短缺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市指揮部及職責
為切實加強燃氣供應短缺應急工作的領導、協調,成立廣州市燃氣供應短缺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全市燃氣供應短缺應急工作。
2.1.1 市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市長。
常務副總指揮:協助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
副總指揮:市城管委、市發展改革委、市應急辦主要負責人。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城管委、市府辦公廳(新聞信息處),市應急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交委、物價局、經貿委、工商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質監局分管領導。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指揮部辦公室),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城管委,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委分管燃氣工作的副主任兼任,成員由市指揮部成員單位的相關處室(部門)領導及主要燃氣經營企業負責人組成。
2.1.2 市指揮部主要職責
(1)根據燃氣供應狀態和指揮部辦公室的建議,決定啟動和終止預案。
(2)督促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應急工作。
(3)根據上游燃氣供應商、燃氣經營企業的資源情況,統籌協調燃氣應急供應,下達應急供應指令,指揮各有關部門和燃氣經營企業調配燃氣氣源,組織資源的投放,必要時采取行政調度措施。
(4)及時向市政府、省政府報告事態變化情況,落實市政府下達的指令。
2.2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根據燃氣供應短缺情況,向市指揮部提出預警等級和啟動預案的建議。
(2)跟蹤掌握燃氣供應動態,依據燃氣供應短缺事件等級,提出應急供應計劃、調控措施等工作建議。
(3)按照市指揮部指示,具體組織、協調市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應急工作,調配燃氣資源,保障重點供應。
(4)根據燃氣供應恢復情況,向市指揮部提出解除預警信號及終止應急的建議。
(5)組織修訂《廣州市燃氣供應短缺應急預案》。
2.3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指導各新聞媒體做好正面輿論引導,穩定民心。
市城管委:建立燃氣供應信息管理體系,監測燃氣市場供求信息,提出預警信息;向市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理意見,組織協調燃氣經營企業的燃氣資源,保障燃氣供應。
市府辦公廳(新聞信息處):協助協調媒體做好燃氣市場供應情況的新聞發布工作。
市應急辦:協助總指揮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做好信息報送、綜合協調,督促檢查落實市領導有關批示、指示。
市發展改革委:協助市領導和市指揮部做好綜合協調工作;協調上游天然氣供應商加大對廣州的天然氣供應,統籌做好各種能源的調配。
市財政局:負責燃氣供應短缺應急處置經費的預算和調控。
市交委:負責應急情況下燃氣運輸車輛的組織和運輸協調,并負責使用燃氣的城市公共交通車輛的運營調度。
市物價局:監控液化石油氣市場價格,提出價格預警和相應的對策措施,查處價格違法案件。
市經貿委:協調市內燃氣生產企業增加燃氣供應;協調供電和發電企業配合做好電力供應工作。
市工商局:維護燃氣市場經營秩序,查處擾亂市場供應秩序等違法行為。
市公安局:維持燃氣應急運輸車輛的交通秩序和汽車加氣站治安秩序,協助處置因燃氣供應短缺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治安穩定。
市公安消防局:加強對各種燃氣供應設施的監督檢查,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
市質監局:監督檢查燃氣供應設施,查處燃氣質量、計量違規行為。
2.4 區(縣級市)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本預案的規定,建立本地燃氣供應短缺應急指揮機構,并參照本預案開展燃氣供應短缺應急工作。
2.5 燃氣經營企業職責
建立穩固的燃氣供應渠道,做好日常燃氣氣源儲備;加強燃氣供需情況統計分析和上報,及時預警短缺情況;制定應急狀態下暫停供氣的用戶順序,服從市指揮部對燃氣資源的統一調配。
3 市場監測和預警
3.1 市場監測
各級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燃氣供應信息管理體系,監測燃氣市場供求信息,不定期對燃氣儲存狀況進行調查,定期對燃氣供應情況進行分析,判斷市場供應狀況,預測全市燃氣需求與供應形勢。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積極配合。
3.2 應急儲備
按照“政府統籌規劃、企業建設運營”原則落實本市燃氣儲備。各級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在各級燃氣發展規劃中確定燃氣應急氣源保障體系,落實燃氣應急儲備設施規劃。
3.2.1 天然氣應急儲備
天然氣應急儲備實行市、區(縣級市)兩級儲備機制。其中,市級儲備由廣州市天然氣供應企業負責建設和運營,按照管道天然氣氣源中氣量最大一路停止供應情況下,以確保使用管道天然氣的居民、公福、商業、公共交通及主要工業用戶7天供氣為近期目標,以確保使用管道天然氣的居民、公福、商業、公共交通及主要工業用戶15天供氣為遠期目標,逐步建立市級天然氣應急儲備設施。
天然氣經營企業結合各自用戶實際情況,以滿足所有用戶連續穩定供應,解決區域內天然氣2天供應量為目標,逐步建立區域天然氣應急儲備設施。
各級燃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各天然氣經營企業加強管網連接,強化區域天然氣供應聯合保障協調,協助企業通過多種手段提高天然氣應急儲備。
3.2.2 液化石油氣應急儲備
液化石油氣應急儲備依托現有液化石油氣儲存設施統籌規劃,各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按保證冬季供氣需求做好液化石油氣應急儲備。
3.3 預警與預防機制
各級燃氣管理部門密切關注燃氣市場動態,出現燃氣供應短缺苗頭時,提出預警信息和應急處理意見,報請市指揮部決定發布預警信號。
3.4 預警分級
依據對市場供應造成影響的嚴重程度不同,燃氣供應短缺預警由低到高分為四級: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
3.4.1 Ⅳ級預警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指揮部發布Ⅳ級預警。
(1)全市燃氣經營企業的靜態液化石油氣庫存量少于10天市場需求量,且采購計劃8天內無法落實,沒有足夠的后續氣源補充。
(2)天然氣上游供應不正常,日供氣量連續5天達不到應供氣量的95%,且不能保證后續氣源足量穩定供應。
(3)部分燃氣經營企業的靜態LNG(液化天然氣)庫存量小于7天市場需求量,且后續存在采購、運輸困難。
3.4.2 Ⅲ級預警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指揮部發布Ⅲ級預警。
(1)全市燃氣經營企業的靜態液化石油氣庫存量少于8天市場需求量,且采購計劃6天內無法落實,沒有足夠的后續氣源補充,價格出現異常波動。
(2)天然氣上游供應不正常,日供氣量連續3天達不到應供氣量的90%,且不能保證后續氣源足量穩定供應。
(3)部分燃氣經營企業的靜態LNG庫存量小于5天市場需求量,且后續存在采購、運輸困難。
3.4.3 Ⅱ級預警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指揮部發布Ⅱ級預警。
(1)全市燃氣經營企業的靜態液化石油氣庫存量少于5天市場需求量,且采購計劃4天內無法落實,沒有足夠的后續氣源補充,價格出現異常波動。
(2)天然氣上游供應不正常,日供氣量連續2天達不到應供氣量的85%,且不能保證后續氣源足量穩定供應;或天然氣長輸管線需搶修,預計12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氣,且可能對供氣造成影響。
(3)全市燃氣經營企業的靜態LNG庫存量小于5天市場需求量,且后續存在采購、運輸困難。
3.4.4 Ⅰ級預警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指揮部發布Ⅰ級預警。
(1)全市燃氣經營企業的靜態液化石油氣庫存量少于3天市場需求量,且采購計劃3天內無法落實,沒有足夠的后續氣源補充,價格出現大幅度上漲。
(2)天然氣上游供應不正常,上游下達供氣短缺通知書,或天然氣長輸管線需搶修,停氣時間超過12小時,且已對局部供氣造成影響。
(3)全市燃氣經營企業的靜態LNG庫存量小于3天市場需求量,且后續存在采購、運輸困難。
4 應急響應及措施
4.1 應急響應
根據燃氣市場供應情況,由市指揮部宣布啟動應急響應,并確定信息發布范圍。各有關部門、各燃氣經營企業按照各自職責進入應急狀態,認真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應急響應級別由低到高分為四級: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
4.1.1 Ⅳ級應急響應及措施
發布Ⅳ級預警信號后,各燃氣經營企業及有關部門,采取以下措施:
(1)燃氣管理部門:掌握每日的燃氣供應信息及后續氣源情況。
(2)各燃氣經營企業:拓寬氣源采購渠道,有條件的管道供應區域應采用雙氣源供氣,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控制向外市供氣,并每日一次向市、區(縣級市)兩級燃氣管理部門報送燃氣供應信息,包括當日供氣量、采購計劃及實際進貨量、庫存量、銷往外地氣量及后續氣源情況等。
(3)各天然氣經營企業:當因天然氣供應短缺原因進入Ⅳ級應急狀態時,應督促上游供應商履行合同,加大車載液化天然氣采購量。
4.1.2 Ⅲ級應急響應及措施
發布Ⅲ級預警信號后,除繼續實施Ⅳ級應急響應措施外,各燃氣經營企業及有關部門,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1)燃氣管理部門:啟動天然氣供應調劑、補充供應措施。
(2)各燃氣經營企業:向用氣大戶通報情況,告知其合理安排生產計劃;籌措資金,加強應急氣源采購。
(3)經貿管理部門:協調市內燃氣生產企業增加對廣州市的燃氣供應量。
(4)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協調解決外調能源的運輸問題。
4.1.3 Ⅱ級應急響應及措施
發布Ⅱ級預警信號后,除繼續實施Ⅲ級應急響應措施外,各燃氣經營企業及有關部門,分別或同時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1)燃氣管理部門:出現局部氣源短缺情況時,視其他燃氣經營企業的供氣狀況采取臨時調配措施,保證居民及其他重要用戶的供氣。
(2)各液化石油氣生產、經營企業:暫時停止向外市非長期合同用戶供氣。
(3)各燃氣經營企業:通知具有能源替代措施的用氣單位采用替代措施,并暫時停止向可中斷用戶供氣。
(4)交通運輸部門:安排雙燃料車輛出租車改用替代能源。
(5)物價部門:加強市場價格監測,及時掌握燃氣市場價格動態,按照相關燃氣價格管理辦法,及時調整燃氣價格,依法查處燃氣經營中哄抬物價等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6)工商部門:加大市場巡查力度,打擊擾亂市場供應秩序等違法行為。
(7)宣傳部門:加強輿論引導,加強節約用氣宣傳,引導居民和企事業單位節約用氣,鼓勵采取用電等作為臨時替代能源。協調新聞媒體本著有利于社會穩定的原則對燃氣供應短缺事件進行報道,堅持新聞真實性,防止不實報道和炒作。
(8)財政部門:調配財政資金對燃氣經營企業因配合政府決策而造成的損失,經市財政投資評審后,由市財政給予一定的補償。
4.1.4 Ⅰ級應急響應及措施
發布Ⅰ級預警信號后,除繼續實施Ⅱ級應急響應措施外,各燃氣經營企業及有關部門,分別或同時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1)經貿管理部門:合理調配各類電廠的運行,將燃氣電廠的用氣指標調劑給城市燃氣使用。
(2)應急管理部門:報請省政府協調周邊地區對廣州市予以氣源支援。
(3)交通運輸部門:合理安排純燃氣公交車運行車次的基礎上,減少地鐵沿線的純燃氣公交車車次,增加其他能源汽車的投放。
(4)各燃氣經營企業:按保證重點的原則,優先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和公共交通等的用氣。按照預先制定的停氣順序,逐步停止各類工商企業用戶供氣。
4.2 設施安全保障
進入Ⅰ級應急響應后,各燃氣經營企業要特別加強對各種燃氣供應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各級燃氣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應切實加強對上述設施的監督檢查,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公安部門要加強對燃氣設施周邊治安的維護,防止沖擊燃氣設施等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4.3 信息報告
發生燃氣供應短缺時,燃氣經營企業應立即核實情況,在確認情況后立即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在接到有關短缺事件報告后,指揮部辦公室按以下程序上報:
出現Ⅰ級預警、Ⅱ級預警情形時,指揮部辦公室應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市指揮部、市應急辦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告。
出現Ⅲ級預警情形時,指揮部辦公室應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市指揮部、市應急辦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告,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出現Ⅳ級預警情形時,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向市應急辦通報相關情況。
4.4 新聞發布
發生燃氣供應短缺時,相關部門應根據審查程序及時發布新聞信息,確保信息內容全面、準確,內容應包括供應情況、應急狀態和相關應對措施等。
出現Ⅰ級預警、Ⅱ級預警情形時,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起草新聞發布稿,送市委宣傳部審核后,由市府辦公廳(新聞信息處)統一向新聞媒體發布。出現Ⅲ級預警、Ⅳ級預警情形時,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起草新聞發布稿,并根據事態發展要求統一向新聞媒體發布。
發布Ⅰ級預警信號后,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做好用戶的宣傳解釋工作。
5 應急終止
全市范圍的氣源能夠持續正常穩定供應7天后,由市指揮部宣布解除應急狀態及終止應急響應,由市委宣傳部或市府辦公廳(新聞信息處)向媒體發布通稿。應急狀態解除后,各有關部門及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認真分析和總結應急工作情況,由指揮部辦公室匯總后上報市指揮部。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天然氣經營企業:依據《廣州市天然氣氣源供應保障管理辦法》的規定,天然氣經營企業是指向天然氣分銷企業或終端用戶銷售天然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
天然氣供應企業:依據《廣州市天然氣氣源供應保障管理辦法》的規定,天然氣供應企業是指向分銷用戶及高壓直供用戶銷售天然氣的企業。
6.2 預案修訂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城管委負責組織修訂和解釋。
6.3 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