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3〕27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衛生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6月22日
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快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多層次醫療衛生服務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社會資本包括個體和民營企業資本、慈善機構及基金會資本、商業保險資金、港澳臺資本、國外資本及各類股份制資本等。
第三條 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納入全市醫療機構總體設置規劃。鼓勵和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實施品牌發展戰略,不斷做大做強,打造國際化、高端化、專業化、連鎖化的大型醫療集團,培育國內和國際醫療服務品牌。規劃調整和新增醫療資源優先考慮社會資本,力爭到2015年全市社會辦醫療機構床位數達到全市醫療機構床位總數的15%以上,門診服務量達到全市醫療機構的15%以上,住院服務量達到全市醫療機構的10%以上。
第四條 重點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在以下領域和區域舉辦醫療機構:
(一)在花都區、南沙區、蘿崗區、從化市、增城市等醫療資源相對薄弱地區舉辦二級規模以上的大型醫療機構。
(二)舉辦中醫、康復、護理、腫瘤、兒童、精神衛生、老年病和慢性病等專科醫療機構。
(三)全科醫生、名老中醫獨立開辦個人診所或與他人聯合開辦合作制診所。
(四)境外資本通過合作、合資方式在我市舉辦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境外資本可以舉辦獨資醫療機構。
第五條 規范和簡化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審批程序:
(一)醫療機構設置審批。醫療機構設置全程審批時間不超過30個工作日:市或區(縣級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符合設置條件的,應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申請人持《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到市或區(縣級市)政務服務中心投資項目聯合審批綜合服務窗口,由發展改革、環保、規劃、國土房管、民防、公安消防等部門實行并聯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二)醫療機構執業和經營許可審批。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審核合格的申請人出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人持《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到市或區(縣級市)政務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由工商、民政、公安、質監等部門按照聯合審批程序實行并聯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營業執照、公章、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辦理工作。申請人在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部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需報省級以上衛生(中醫)行政部門審批的醫療機構,參照以上流程完成初審。
(三)執業醫師定點執業注冊審批。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六條 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用地統一納入全市醫療衛生用地規劃。社會辦醫院可根據《廣州市醫療衛生設施布局規劃(2011-2020年)》進行選址,凡具有醫療衛生使用性質的獨立用地(非租賃)和用房(租賃),均可作為舉辦醫療機構的選址。舉辦本辦法鼓勵和引導的專科門診部或全科醫生、名老中醫診所等醫療機構的用房性質不作要求。社會資本在本辦法重點引導區域內籌建二級規模以上特別是三級規模大型醫療機構,按醫療用地有償出讓方式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提供。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可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土地政策。未經批準,社會辦醫療機構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七條 落實社會辦醫價格政策。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各種醫療服務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特需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在按照國家、省、市基本藥物目錄備齊藥品的基礎上,對國家定價外的其他藥品和服務實行自主定價。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
第八條 社會辦醫療機構按規定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民政部門申請并獲得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的,納入我市社會保險、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范圍,享受與同等級、同類別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社會保險和醫療救助政策。社會辦社區醫療衛生機構和社會辦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申請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相關部門給予優先辦理。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政府購買范圍。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社會辦醫療機構承擔社區衛生服務職能和政府供養人員的體檢以及政府下達的其他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社會辦醫療機構承擔政府賦予的公共衛生和支農、支邊、對口支援、大型活動醫療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等指令性任務的,政府以購買服務的方式予以補償。
第十條 社會辦醫療機構實施醫療救助享受與公立醫院相同的補助政策。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精神衛生治療、殘障及老年醫療護理等公共衛生服務的,按照收治病人數享受與公立醫院相同補助政策。
第十一條 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按照批準的執業范圍、醫院等級,結合醫療服務量合理配備大型醫用設備。納入120急救體系的社會辦醫療機構按規定購買救護車,市本級財政按照購車費用的50%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 社會辦醫療機構醫療衛生人員職稱考評、人才選拔和培訓,按照廣東省人事廳《關于深化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粵人發〔2003〕178號)、《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吸引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意見》(穗字〔2010〕11號)及市委組織部等11個單位《關于印發〈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吸引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意見〉10個配套實施辦法的通知》(穗組字〔2010〕46號)、《廣州市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人才集聚工程的實施意見》(穗字〔2012〕20號)等政策文件執行,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 公立醫院應建立多點執業醫務人員人才庫,由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符合多點執業的醫務人員,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后,所在單位應支持其到符合資質的社會辦醫院行醫執業,在幫助社會辦醫療機構培養人才、解決人才瓶頸問題的同時,滿足市民看病、問診需求。
第十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度科研項目設置一定比例供社會辦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單獨申報。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門對社會辦醫療機構在科研課題申請、科技成果申報等方面給予傾斜,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各醫學類行業學會、學術組織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應平等吸納社會辦醫療機構專家參與,保證社會辦醫療機構享有與其在全市醫療服務體系中地位相適應的比例。
第十五條 鼓勵公立醫院與社會辦醫療機構建立技術合作關系。市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提供不少于50個社會辦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到市屬大型綜合醫院進修的名額。建立社會辦醫療機構與公立醫院間的雙向轉診關系,重點建立和完善公立綜合醫院與社會辦社區醫療及康復、老年護理等機構間的雙向轉診機制。
第十六條 在CEPA(內地與港澳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框架下,積極為港澳資本投資辦醫提供優惠政策支持。鼓勵有港澳執業資質的醫務人員在本市醫療機構執業行醫。符合行醫資質的申請人或機構,獲得省衛生行政部門設置醫療機構許可后,可在本市靈活選址執業。
第十七條 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全市醫院等級評審體系、全行業醫療監督執法和醫療質量監管范圍。依法查處違法行醫、過度醫療、違法違規發布醫療廣告、亂收費、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推行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支持發展社會辦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參加本市醫療責任保險,通過第三方調解機制處理醫療糾紛。嚴格稅費管理,禁止對社會辦醫療機構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區(縣級市)政府在職責范圍內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依據的有關政策法律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時,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3年6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