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7〕26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應急委各成員單位:
《廣州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預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17日
廣州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機制,最大限度減少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損失,及時有效地處置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救助遇險人員,控制和減少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對水域環境及資源造成的危害,保護水域環境和飲用水源水質的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和水上交通運輸的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國家海上搜尋救助工作規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廣東省處置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規定》、《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廣州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經1978年議定書修正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約(MARPOL73/78公約)》《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等國際公約,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以及發生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外,造成或可能造成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污染損害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開展船舶污染水域事故防范處置工作。相關企業要認真履行船舶安全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健全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3)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堅持事故應急處置與預防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注重預防、監測、預測、預警和預報,加強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建設、預案演練等應急準備工作,強化船舶污染水域事故“防、治、賠”體系的建設,構建以防范為主、防治結合、勞有所償的高效管理與應急反應機制。
(4)科學決策,快速高效。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和預防技術,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增強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應急救援能力。
2 組織體系
2.1 市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設在廣州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簡稱市搜救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和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導下,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協調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分管交通的副市長。
常務副總指揮:協助分管交通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廣州海事局局長。
副總指揮:廣州海事局、市環保局、市農業局(海洋漁業局)、市安全監管局分管負責人。
成員:市委宣傳部,廣州海事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環保局、交委、水務局、農業局(海洋漁業局)、商務委、衛生計生委、安全監管局、旅游局、應急辦、公安消防局、氣象局,廣州港務局,廣州警備區,交通運輸部廣州打撈局、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各區政府負責人。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做好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新聞發布、媒體報道、網絡言論引導等工作。
(2)廣州海事局:在管轄水域內,組織開展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水上污染控制、清除作業;視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等級在權限范圍內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實施水上交通管制。
(3)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協調有關企業做好藥品的儲備和調運供應工作。
(4)市公安局:參與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事故現場道路交通管制、疏導;做好治安秩序維護及必要的公眾隔離;偵破、處理人為破壞事故;依法打擊網上制作、傳播違法信息的行為;協助做好水上交通管制和人員救援工作。
(5)市民政局:協助做好受影響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及遇難人員的運送處理工作。
(6)市財政局:提供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處置中應由市財政承擔的應急工作經費。
(7)市環保局:組織對事故污染飲用水源、內河水質、大氣環境和陸域污染岸線開展監測工作;向市應急指揮部提供監測數據,并對污染物的清除和廢棄污染物的回收處置提出建議。
(8)市交委:做好應急工作人員、物資設備、裝備的道路運輸保障工作。
(9)市水務局:協助核查并及時報告受到事故影響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受污染情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提供受影響的江河水庫的水文資料和水質監測數據。
(10)市農業局(海洋漁業局):對受污染區域的農產品及其產地環境受害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和及時提交損失評估報告;及時提供海洋水文、海況等資料,配合對船舶污染實施監視、監測,協助海上清污;通知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水產養殖及漁業捕撈區,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并核實污染損害情況;參與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事故調查;負責對漁業水域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11)市商務委:協調有關企業做好豬肉、食糖的儲備和調運供應工作。
(12)市衛生計生委:負責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醫療救援的組織工作。
(13)市安全監管局:指導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4)市旅游局:通知可能或已受污染損害的旅游A級景區,必要時應關閉旅游區;配合職能部門核實旅游A級景區污染清除和損失費用。
(15)市應急辦:協助總指揮做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督促檢查落實市領導有關批示、指示。
(16)市公安消防局:參與現場火災撲救工作,控制火情和可能發生的爆炸;參與對溢出、泄漏危險品的控制與清除。
(17)市氣象局:及時提供氣象監測實況,提供近期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警報。
(18)廣州港務局:協助組織港口應急救援工作,做好應急工作人員、物資設備、裝備的水上運輸保障工作。
(19)廣州警備區:協調駐地部隊參加救援工作。
(20)交通運輸部廣州打撈局:參與對事故船舶及遇險人員的應急搶險打撈工作;參與以非人命救助為目的的船舶、設施及其他財產的救助;協助控制、清理水域危險源和污染源。
(21)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參與人員救助;參與以人員救助為目的的海上消防及船舶、水上設施、其他財產的救助;協助控制、清理水域危險源和污染源。
(22)各區政府:組織轄區資源參與轄區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2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搜救中心辦公室(設在廣州海事局)承擔,負責傳達市應急指揮部的指令,提出啟動、終止應急響應建議,通報有關單位工作情況,組織協調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3 相關區處置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相關區政府根據本預案,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做好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4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發生后,市應急指揮部指派事故發生地區政府、廣州海事局和參加現場應急救援主要單位負責人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和副指揮長由市應急指揮部指派。
2.5 專家組
由廣州海事局牽頭成立專家組,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意見,提供科學決策依據,必要時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為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指導和技術支持。
3 運行機制
3.1 監控預警
3.1.1 危險源監控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危險品船舶監控,并建立危險源長效管理機制。
3.1.2 預警發布
(1)氣象、海洋、水文等監測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及有關規定,分別發布可能威脅船舶安全運輸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2)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有關規定,經市應急指揮部領導批準后,發布、調整和解除船舶污染的預警信息。
(3)根據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緊急程度,船舶污染水域事故預警級別分為I級預警(特別重大)、Ⅱ級預警(重大)、Ⅲ級預警(較大)、Ⅳ級預警(一般),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3.1.3 預警行動
(1)從事海上活動的航運單位、船舶及相關人員要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防范措施。
(2)發生船舶污染水域事故,事故方船長、碼頭負責人等要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迅速、有效開展先期處置。
(3)發生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在現場指揮部成立前,事故發生地區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難鏈。
(4)海事管理機構接到特別重大、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報告后,要迅速收集事故及周邊環境條件有關信息,經科學分析研判,按照預警信息有關規定,及時發出有關環境危害、人員疏散、敏感資源防護、開展事故救援等預警信息。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發現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或可能發生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向事故發生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海事管理機構接報后要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并按照國家、省、市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
(2)事故船舶資料及碼頭資料,船員及船舶所有人聯系方式;
(3)載運貨物名稱、種類、數量、包裝措施;
(4)污染物的名稱、種類、數量;
(5)自控能力及可能繼續發生泄漏的情況;
(6)氣象、海況、水流狀況;
(7)污染物泄漏和傳輸擴散狀況;
(8)目前已采取或建議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各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對于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信息的報送,不受報送分級標準限制。
3.2.2 響應啟動
根據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分級標準,應急響應對應分為Ⅰ級響應(特別重大)、Ⅱ級響應(重大)、Ⅲ級響應(較大)、Ⅳ級響應(一般)。
(1)Ⅰ、Ⅱ級應急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市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及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啟動Ⅰ級或Ⅱ級應急響應后,在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2)Ⅲ、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一般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市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響應。在市應急指揮部的指揮下,各有關單位按照預案要求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
3.2.3 處置措施
(1)控制泄漏源。封死泄漏或溢出口;如船舶載運危險品,則應及時將危險品轉駁到其他船舶或儲存空間;將事故船舶轉移至安全水域。
(2)防火防爆。密切注意發生火災爆炸的危險;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全部禁止明火,及時疏散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的危險品船舶,并注意消除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爆炸的因素。
(3)疏散人群。根據有害有毒氣體的特性、泄漏量、泄漏壓力、氣象條件,預測危害范圍,確定疏散距離;氣象部門及時提供氣象數據,指揮人員作出調整疏散人群范圍的決策;采取隔離、密閉住所窗戶等有效措施,并保持通訊及指揮調度的暢通。
(4)保護水域資源。根據污染物特性、泄漏量、氣象水文條件,預測其環境歸宿和危害范圍;確定可能受到威脅的水域資源,特別是飲用和工業水源地、自然(生態)保護區、旅游區、水產資源保護區、海洋瀕危物種保護區等;迅速通知有關管理部門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5)保護水域環境。根據溢出污染物的類別和性質采取相應的圍控措施;采取收油機回收、投放吸附材料、噴灑溢油分散劑、化學吸收劑等措施清除水面及水體中的污染物;采取適當的措施清除已經著岸的污染物;確定回收的污染物的運輸方式及處置方法。
(6)實施交通管制。事故水域實行交通管制;設置警戒區域,疏導過往船舶;實施事發水域附近的道路交通管制、疏導。
(7)開展醫療衛生救助。對中毒人員實施緊急救助;做好現場衛生防疫有關工作。
(8)開展現場監測與評估。對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現場及周邊水域污染物控制及清除情況實施巡邏監視,對事故區域的水體、沉積物、生物體和有毒有害氣體進行布點監測。
3.2.4 社會動員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發生地各級政府根據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等級、發展趨勢、影響程度等,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各級政府、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3.2.5 區域合作
廣州海事局要會同市有關單位加強相鄰市及港澳地區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區域合作,建立區域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聯動機制,積極開展區域合作與交流。
3.2.6 響應終止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得到有效處置,同時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啟動應急響應的應急指揮機構應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1)事故現場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故造成的危害已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故現場各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防護措施,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3.3 后期處置
3.3.1 事故調查
特別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部門組織事故調查處理;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處理;較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一般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由事故發生地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事故調查處理。
3.3.2 征用補償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使用完畢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當及時返還。船舶和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3.3.3 總結與評估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組織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處置總結評估工作,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必要時,對本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完善。
3.4 信息發布
市應急指揮部按照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事故有關信息,把握新聞輿論動向。
4 應急保障
4.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調有關電信、通訊部門完善各類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通信設施,確保通訊渠道暢通。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應急部門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各應急部門要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市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的聯絡暢通。
4.2 救援裝備保障
各區政府應根據當地水域船舶危險品吞吐量,建設相應規模的應急反應設備庫。
公安消防部門應根據需要加強專業消防船、消防車建設,加強消防物資的儲備。港航企業應按照國家標準要求配備消拖船、消防車以及消防物資,加強船舶污染水域事故防治設備的配備。
危險品碼頭建設過程中,交通、海事、環保、農業(海洋與漁業)、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把職業安全衛生評價、海域使用論證、環境影響評價、竣工驗收關,要求業主配備與危險品事故風險相匹配的風險防治設備和物資。
4.3 應急隊伍保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并充分發揮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組建的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駐穗解放軍、武警部隊作用,充分發動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救援。
4.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建立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處置運輸保障機制,為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處置人員趕赴事發現場及應急器材的運送提供保障。海事管理機構要及時對事故現場水域實施交通管制,有關單位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及時運送到位。
4.5 醫療衛生保障
各區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根據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可能致人員傷害的類型,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品、器械、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船舶污染水域事故中受傷人員救治的能力,做好醫療救援的應急保障工作。
4.6 資金保障
處置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預案實施中涉及政府職能的經費按照有關財政管理規定解決。
4.7 技術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本市行政區域內各成員單位的現有視頻傳輸系統、監視監測系統等技術資源,為水上運輸常態監管和事故預防、控制提供系統的技術支持。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整合轄區內船舶交通管理系統(VT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等現有信息資源,為水運危險品常態監管和事故預防、控制提供技術支持。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和可行性,提高應急救援人員防范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5.2 宣教培訓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開展船舶污染水域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普及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處置知識。建立健全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開展培訓工作。
各有關單位要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定期開展有關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加強相關人員專業知識、應急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
(2)船舶是指在海洋和內河中運營的任何類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氣墊船、潛水器和任何類型的浮動航行器。
(3)本預案所稱“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和裝卸及相關作業過程中,突發擱淺、爆炸、泄漏等造成水域污染的事故。
(4)本預案所稱“危險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水路運輸、港口裝卸和儲存等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
6.2 相關區政府、各有關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編制、修訂相應的應急預案。
6.3 本預案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修訂,由廣州海事局負責解釋。
6.4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7 附件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分級標準
7.1 特別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I級)
船舶溢油1000噸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億元以上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7.2 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Ⅱ級)
船舶溢油500噸以上不足1000噸,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不足2億元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7.3 較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Ⅲ級)
船舶溢油100噸以上不足500噸,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7.4 一般船舶污染水域事故(Ⅳ級)
船舶溢油不足100噸,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不足5000萬元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7年6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