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規〔2016〕17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臨時救助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23日
廣州市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救助體系,解決居民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5〕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由于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權益的剛性支出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未能及時救助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個人或家庭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市、區救助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臨時救助工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臨時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救盡救、保障權益;
(二)快速高效、準確及時;
(三)公平公正、過程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或家庭,可以申請緊急型臨時救助:
(一)因火災、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導致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以及因上述原因且暫時無法取得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二)突發重大疾病,符合本市醫療救助條件,并經過本市醫療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難的個人或家庭。
(三)遭遇其他緊急特殊困難的個人或家庭。
第六條 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本市戶籍居民及其共同生活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可以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常住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總額不超過市民政部門依據《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所規定標準的。
(二)因教育(含就業及職業技能培訓)、醫療、住房、殘疾保障等剛性支出超出其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經其他社會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難的。
1.教育剛性支出:學前教育保教費,義務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普通高等教育的學歷教育學費和住宿費支出,基本職業技能培訓支出;其中確需就讀非公辦學校,且所需學前教育保教費、學費超過同類公辦學校收費標準的按同類公辦學校收費標準計算。
2.醫療剛性支出:重大疾病患者確需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
3.住房保障剛性支出:城鎮申請人家庭無住房,或唯一住房已被有關部門鑒定為C級以上危房,或已申請住房保障(正在輪候期間)未領取住房補貼,為解決基本居住問題支出的租賃費用(人均建筑面積不得大于15平方米);農村居民的唯一住房已成為危房需要修建或改造的支出(人均建筑面積不得大于30平方米)。
4.殘疾保障剛性支出:殘疾人進行康復治療、配備康復器具以及獲得殘疾人特殊教育等必要支出。
本項所稱各類剛性支出在計算時應扣除通過政府、社會或個人(親友)等各種渠道獲得的減免、資助、捐贈等,只計算申請人實際負擔部分。
本條所稱的“共同生活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財產”按照《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市政府令第12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6〕1號)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統籌開展全市臨時救助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審核、審批、臨時救助金發放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受理、調查核實,以及受區民政部門委托審批和發放臨時救助金等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做好臨時救助對象的主動發現、協助申請、調查核實等工作。
第八條 全市各級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城管、衛生計生、住房城鄉建設、司法行政、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審計、監察、工會、團委、婦聯、殘聯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實施本辦法。
第九條 區民政部門應將臨時救助資金、臨時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部門財政預算。市財政對財政困難的區給予適當支持,重點向救助任務重、工作成效突出的區傾斜。
臨時救助資金(含上級下撥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所需工作經費實行專賬管理、??顚S?。
第十條 全市各級民政部門要充實加強臨時救助工作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設立臨時救助窗口,充實臨時救助工作人員。
市、區民政部門可將臨時救助中的具體服務事項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市民政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研究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辦法。
鼓勵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挖掘、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參與臨時救助的社會組織,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十一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臨時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與各社會救助部門和相關單位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
第十二條 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均可通過戶籍地(非本市戶籍人員向常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臨時救助服務窗口提出臨時救助申請。本人申請存在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代為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臨時救助申請時,應向其介紹本市社會救助政策或社會提供的各種專項救助、公益慈善救助等救助項目的具體信息,并協助其提出申請。
申請人的實際困難并非緊急且能通過本市其他社會救助制度解決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有關部門提出其他社會救助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臨時救助時,應當按照所申請的類型,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相應的材料。
(一)申請緊急型臨時救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廣州市臨時救助申請表》;
2.身份證及復印件,戶口簿(非本市戶籍人員應提供《廣東省居住證》);
3.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承諾和授權書;
4.發生意外事件的相關證明資料;
5.由于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增加經濟支出的證明材料(如申請醫療救助,應當提供符合本市醫療救助條件并經過本市醫療救助的有關材料)。
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但不影響相應事件真實存在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再由申請人及時補交材料。
(二)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廣州市臨時救助申請表》;
2.身份證及復印件,戶口簿;
3.按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核對材料;
4.為保障其基本權益的經濟支出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臨時救助申請時,應當根據其申請救助的種類,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分類審核。材料齊全、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場受理,同時出具《臨時救助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所申請事項相應的審核程序、審核時間。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要及時了解核實轄區居民遭遇意外事故、罹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況,及時指導幫助有困難的家庭、個人提出救助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民政部門及有關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其中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全市各級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計生、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工會、婦聯、殘聯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在執法和社會服務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該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擺脫困境。
第十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予受理其臨時救助申請,同時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事項屬于非緊急情況,可通過申請其他社會救助獲得救助但未申請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的;
(三)不配合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的。
第十八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后,應當根據申請救助的類型進行分類審核。
(一)申請緊急型臨時救助的,在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
1.審核人員應當會見申請人,當面了解緊急事件發生情況、申請人家庭經濟、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救助需求,并形成會見談話記錄。
2.對申請人提供的發生意外事件的相關證明材料(或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和其家庭因此產生的經濟支出情況進行審查。
3.向處理意外事件的有關單位或人員了解核實事件發生情況、社會和有關單位對申請人救助等情況。
4.認定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確定救助金額。救助金額在5000元或以下的,由區民政部門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并撥付。認定不符合救助條件,或雖符合救助條件但救助金額需超過5000元的,應連同審核材料、審核意見報區民政局批準。
緊急型臨時救助結束后,應按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有關規定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
(二)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的,在受理申請后18個工作日內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
1.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2.在受理后2個工作日內,按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的有關規定,委托核對機構對申請日前6個月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
3.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入戶、面談、電話或信函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困難程度以及因教育、醫療、住房、殘疾保障等基本權益的剛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其家庭經濟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情況進行調查。
4.認定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確定救助金額。救助金額在5000元或以下的,由區民政部門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并撥付。認定不符合救助條件,或雖符合救助條件但救助金額需超過5000元的,應連同審核材料、審核意見報區民政局批準。
第十九條 同一申請對象在1個自然年度內臨時救助金額每個家庭累計最高不得超過50000元。臨時救助的標準和方式如下:
(一)緊急型臨時救助。
1.資金救助。根據事件對申請人家庭造成的經濟損失向救助對象提供一次性資金救助。每人的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于本市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資金原則上應通過銀行轉賬形式發放到申請人提供的賬戶,情況緊急的,可直接發放現金。
2.實物救助。根據救助對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可通過發放慈善超市購物券或實物的形式,向救助對象提供食品、衣物和生活日用品等物資。
3.臨時庇護。申請人居住場所嚴重損毀,失去基本居住條件的,可通過提供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站、臨時性公共住房等方式,滿足申請人臨時居住需求,并為其提供保障基本生活的食品、衣物、生活用品。
4.轉辦轉介。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專項救助;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對符合條件的社區矯正人員,在給予救助的同時,應當協調聯系有關單位或社會組織做好跟進服務和心理輔導等工作。
(二)支出型臨時救助。
支出型臨時救助主要提供資金救助,并按以下公式確定救助金額:
救助金額=(家庭月均剛性支出-家庭月均收入+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家庭人數)×救助月(次)數
第二十條 區民政部門在收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及相關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給予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項目、救助標準;不予救助的,應出具《不予臨時救助通知書》,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遇到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需即時救助,否則其生命、財產將遭到無法挽回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等緊急情況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先行給予實物或不超過5000元現金的緊急救助。緊急情況解除后,應按規定要求申請人在10個工作日內補齊審核審批材料。
第二十二條 對緊急型救助一般實行一事一救,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因事件產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續,并導致申請人家庭支出增加而陷入貧困,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的,經區民政部門批準可再次給予救助,但1個自然年度內原則不能超過2次。對支出型貧困救助,應根據申請人家庭支出持續時間確定其救助金額,但每次救助最長不超過一年;情況特殊確需超過一年的,申請人應在期滿前重新提出申請,按程序經區民政局審批同意后可繼續予以救助。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救助期間家庭經濟狀況、家庭人口或申請救助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報告。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救助期間家庭經濟狀況、家庭人口或申請救助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情況變更報告后,應當對申請人家庭變更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停止或變更救助標準。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與經辦人員有近親屬或者利害關系的,應當在《廣州市臨時救助申請表》中如實申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審核意見中進行說明、單獨登記,并提請區民政部門組織入戶調查。
經辦人員是指涉及臨時救助受理、調查(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認定等事項的工作人員。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支出型臨時救助:
(一)隱瞞家庭收入、財產、支出和家庭人口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不如實申報接受社會救助、捐贈等情況的。
(三)其家庭成員自費出國留學的。
(四)城鎮居民申請人家庭擁有2套或以上商品住房的,農村居民申請人除宅基地住房或統一規劃的農村新村住房外,有其他商品住房的。
(五)擁有機動車輛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普通摩托車除外)。
(六)其家庭收入或財產總值超過規定標準的。
第二十六條 市、區民政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并公開咨詢、投訴、舉報電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所在區民政部門調查處理。
市、區民政部門統一負責投訴、舉報的調查處理工作,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60日內核查完畢,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決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申請臨時救助,經查證屬實的,由區民政部門予以批評教育。已經獲得臨時救助的,由區民政部門停止其臨時救助待遇,責令退回騙取的臨時救助款物,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情節嚴重的,由區民政部門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對其處以騙取款物折算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市、區民政部門等有關單位應將申請人騙取臨時救助情況納入社會救助信息系統及個人征信系統。
第二十八條 臨時救助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予以紀律處分并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受理審批臨時救助申請,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批準,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予以批準的。
(二)在工作中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民個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丟失、篡改發放款物、服務記錄等數據的。
(三)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四)在工作中虛報瞞報、串通合謀騙取社會救助款物的。
第二十九條 市、區民政、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臨時救助資金定期組織專項檢查。市、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產生擠占、挪用、套取救助資金等違紀違法現象。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依據變化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6年12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