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6〕11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糧食安全責任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廣州市糧食安全責任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6月29日
廣州市糧食安全責任考核辦法
(2016年6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政府糧食安全主體責任,切實保障全市糧食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6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80號)以及《廣東省糧食安全責任考核辦法》(粵府辦〔2016〕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區政府糧食安全政府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考核,各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本區糧食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市政府按年度對各區政府落實糧食安全政府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
考核工作實行統一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全面監督與重點考核相結合、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各區政府落實糧食安全保障責任日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考核評分。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為各區政府糧食安全保障責任落實情況,包括增強糧食可持續生產能力、保護種糧積極性、增強地方糧食儲備能力、保障糧食市場供應、確保糧食質量安全、落實保障措施等6個方面。根據各區糧食工作不平衡的實際,對不具備條件開展的工作,不列入相應區的考核項目,各區考核的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第六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各區考核內容各分項分值之和為該區考核成績的滿分,得分率90%以上為優秀,得分率75%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得分率60%以上75%以下為合格,得分率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章 考核組織實施
第七條 考核工作由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農業局會同市編辦、財政局、國土規劃委、環保局、水務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統計局及廣州檢驗檢疫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等單位組成考核小組負責具體實施。考核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負責考核日常工作。
第八條 各牽頭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結合省糧食安全政府責任制考核細化方案和年度重點工作任務,擬訂具體考核指標和評分標準,報考核小組辦公室匯總形成我市考核細化方案,經考核小組審核后,于每年5月上旬印發。
第九條 考核程序:
(一)自查評分。各區政府按照本辦法以及年度考核細化方案進行自評,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落實糧食安全政府責任制自查情況報告、自評得分及相關證明資料等報送考核小組辦公室,同時抄送考核小組其他成員單位。
(二)部門評審。各牽頭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根據各區政府自評情況,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審核評分,形成書面考核意見,于每年2月中旬前報送考核小組辦公室。
(三)實地抽查。考核小組辦公室根據各區政府自評報告和考核牽頭部門書面意見,確定實地抽查的區,組織考核小組相關成員單位組成聯合抽查組進行實地抽查,并形成抽查報告。
(四)綜合評價。考核小組辦公室對相關部門評審和抽查情況進行匯總,征求各成員單位意見后,報請市政府審定。
第十條 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后,由考核小組向各區政府通報,并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區政府予以表揚,市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資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區政府,在考核結果通報后1個月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整改報告,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同時抄送考核小組各成員單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考核小組辦公室會相關部門約談該區政府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市政府領導同志約談該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因不履行職責、存在重大工作失誤等對糧食市場及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章 落實省考核要求
第十一條 各牽頭部門按照省糧食安全政府責任制考核細化方案及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結合各區政府所報材料,以及評審、抽查、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就我市上一年度相關工作落實情況形成自評報告和自評得分,連同相關證明材料,于每年2月中旬前報送考核小組辦公室。
第十二條 考核小組辦公室根據各牽頭部門及各區政府報送的材料,匯總形成我市落實糧食安全政府責任制自查情況報告、自評得分及相關證明資料等,于2月底前報送省考核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 落實省考核指標不力,嚴重影響我市考核成績的,相關責任單位須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整改報告,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考核小組辦公室負責跟蹤檢查整改情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考核工作要堅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對考核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各區政府要建立健全糧食安全工作統一領導機制和監督機制,加強對糧食安全工作的統籌領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考核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廣州市糧食安全責任考核表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6年7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