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規〔2016〕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動物
尸骸和廢棄肉制品處理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廣州市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處理管理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管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3月1日
廣州市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處理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的集中處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維護城市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動物尸骸,是指各類動物尸體及其殘骸。本規定所稱的廢棄肉制品,是指海關、工商、動物防疫等部門查獲的禁止生產經營的肉類及其制品。
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企業所產生的動物尸骸不適用本規定,國家法律、法規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的處理管理活動。
因行政管理、市場交易、飼養和其他原因產生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的單位和個人,統稱為產生單位,一般包括公安、環保、農業、工商、林業、食品藥品監管、海關、動物防疫等行政管理部門,畜禽飼養、肉畜批發市場、肉畜屠宰市場、寵物醫院等單位,以及居民個人等。
收集運輸單位主要是指負責統籌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收集運輸工作的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也包括產生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后自行收集運輸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的處理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本市衛生處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的處理工作,并對本市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的處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環保、農業、工商、林業、食品藥品監管、海關、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本行政區零星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收集點或者配備收集車輛,明確管理責任人,并向社會公布。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本行政區陸上和水域的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的收集運輸工作。
第六條 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應當統一進行無害化處理,無害化處理經費由市、區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條 鼓勵處理技術先進、環保,符合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處理資質的企業參與本市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處理工作。
第八條 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應當就近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自行送往衛生處理機構。
查獲的廢棄肉制品和在珠江廣州河段等水面上打撈的動物尸骸應當由查獲單位或打撈作業單位就近送往衛生處理機構進行無害化處理。
畜禽飼養、批發市場,屠宰市場等經營場所應當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自行處理;不具備無害化處理條件的,可以自行或委托收集運輸機構將產生的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送往衛生處理機構處理,不得私自處理或銷售。
第九條 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的收集點,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收集點選址合理,便于收集和運輸;每個收集點應當設置相應的收集間,并配備清潔、消毒、冷庫等必要的收集設施;
(二)裝載收集零星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應當使用專門的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堆放。
第十條 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的收集運輸車輛必須封閉、整潔、完好,具備冷凍、防臭、防滴漏功能。運輸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的工具、墊料、包裝物等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要求。
第十一條 運輸染疫死亡的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應當予以優先安排。
第十二條 產生、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將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送到指定的衛生處理機構處理,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混入生活垃圾或隨意傾倒、拋棄、堆放;
(二)將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非法轉運、轉賣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
(三)將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非法用作飼料或飼料添加劑;
(四)其他非法生產經營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的行為。
第十三條 染疫的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應當根據國家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預處理后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就近送往衛生處理機構,并由衛生處理機構予以優先處理。
第十四條 衛生處理機構應當建立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處理應急預案,與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海關、工商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應對突發動物疫情或大批量的查獲廢棄肉制品的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 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處理遵循無害化、資源化原則。
鼓勵對處理后的廢渣、油脂等進行回收和資源化再生利用。
第十六條 衛生處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采用焚燒、化制、掩埋、發酵等無害化方式處理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遵守工作流程和處理規程,不得違規處置。
第十七條 衛生處理機構應當及時接收各收集點或收集車輛運來的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不得無故拒收。
第十八條 送往衛生處理機構的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應當準確填寫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無害化處理證明單。證明單一式三聯,處理單位、運輸單位或執法單位、貨物所有人各執一聯。證明單上應當載明物品名稱、種類、數量、重量、死因、聯系人等內容。
第十九條 衛生處理機構應當配備供收集運輸車輛、工具清洗、消毒的場地和設施。
運輸車輛卸載后應當及時對車廂內壁、包裝容器進行消毒;噴灑消毒液后車廂應當密封至少30分鐘。
清洗收集運輸車輛、工具產生的污水,必須進行消毒處理。
第二十條 衛生處理機構處理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級別的勞動防護,確保作業安全。
第二十一條 衛生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做好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處理臺帳管理,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二條 衛生處理機構應當具備廢氣、廢水、廢渣等處理能力,處置過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處置產生的廢水、廢氣、惡臭、噪音等排放物,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控制標準排放。
第二十三條 單位、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或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二十四 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亂扔動物尸體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每頭(只)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向水域拋棄動物尸體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禽類每只處以100元罰款,畜類每頭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處理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進行查處;造成破壞環境衛生和食品安全等后果,情節嚴重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第二十六條 產生、收集運輸單位違反規定,將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隨意傾倒、拋棄、堆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產生、收集運輸單位違反規定,將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非法轉運、轉賣或者其他非法生產、銷售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產生、收集運輸單位違反規定,將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非法用作飼料或飼料添加劑,由農業部門依職權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衛生處理機構、食品藥品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動物尸骸和廢棄肉制品處理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6年3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