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5〕52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0月22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廣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建設工程項目現場攪拌混凝土許可。
2.取消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核發。
3.取消城市道路設計審批。
4.取消房屋拆遷員證核發。
5.取消房屋拆遷資格驗證。
6.取消核發建設職業資格證書。
7.取消限價房申購條件審核。
8.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資質核準。
9.取消房屋拆遷評估資格備案(確定評估機構年度代碼)。
10.取消房屋拆遷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備案。
11.取消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備案。
12.取消白蟻防治單位備案。
13.取消預售方委托房地產中介機構代銷商品房委托書備案。
14.取消房屋修繕企業備案。
15.取消建筑業企業備案及變更。
16.取消工程監理企業備案及變更。
17.取消招標代理機構備案和承攬單項任務備案。
18.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備案和承攬單項任務備案。
19.取消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備案。
20.取消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備案。
21.取消混凝土預制構件企業備案。
22.取消勘察設計、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企業備案。
23.取消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備案。
24.取消地鐵控制保護范圍內建設工程施工設計方案備案。
25.取消安全施工措施資料備案。
26.取消拆除工程資料備案。
27.取消存在安全事故隱患而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情況備案。
28.取消預售商品房合同登記備案。
29.取消單位住房貨幣分配方案和調整方案備案。
30.取消民用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備案。
31.根據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三級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批(含注銷、分立、變更和合并),委托下放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2.將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除市級保留的項目外),委托下放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3.將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委托下放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4.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備案,委托下放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5.除國家、省、市重點工程(不含區投資或由區實施)、建設地點跨區的市政工程外,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下放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6.將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審批,下放給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
7.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招標投標情況備案(區投資建設項目及市、區共同建設區占主體的建設項目),下放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8.將建筑起重機械備案(在區工商局登記的企業申請的備案),下放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9.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備案(除國家、省、市重點工程〔不含區投資或由區實施〕,建設地點跨區的市政工程外),下放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10.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除國家、省、市重點工程〔不含區投資或由區實施〕,建設地點跨區的市政工程外),下放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11.將建設工程招標文件備案(區投資建設項目及市、區共同建設區占主體的建設項目),下放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12.將廣州市白蟻防治工程驗收備案委托下放,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到市或區辦理。
13.根據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劃轉的職責。
1.將原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2.將原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住房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監管以及物業管理和直管房管理等職責劃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3.將原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棚戶區改造、農村泥磚房改造職責劃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4.將原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5.將市交通委員會的城市道路路政管理(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關公共場地的開挖、占道審批許可除外)和養護維修相關職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關公共場地開挖、占道審批許可職責劃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6.將市政府委托原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的組織實施公路建設職責劃入市交通委員會。
7.將原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統籌建成區人居環境改善職責劃入市城市更新局。
8.將原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擴建工程)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9.將原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燃氣設施建設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四)增加的職責。
1.增加統籌和規范政府公房管理的職責。
2.增加統籌協調消防站建設的職責。
3.增加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地下管線綜合管理的職責。
4.增加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統計的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加強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職責。
2.加強建設項目前期管理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相關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并監督執行;指導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
(二)組織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體系;擬訂住房保障準入標準和保障標準、保障性住房租售價格標準;組織落實住房保障任務,會同相關部門落實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務;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住房保障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設計劃和住房保障分配計劃;參與編制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儲備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監督全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負責房地產開發行業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房地產市場調控、監管政策;負責房屋交易、租賃、評估、中介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及后續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評估、中介行業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參與研究制定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政策、措施;配合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四)負責房屋權屬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屋測繪管理工作;負責房屋使用和維護(含安全鑒定、棚戶區改造、農村泥磚房改造、應急搶險、白蟻防治等)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統籌協調既有建構筑物的外立面安全監管;統籌和規范政府公房管理,負責直管房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五)負責全市物業管理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核許可及后續監督管理;組織推廣物業服務示范項目;指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
(六)組織城鄉建設項目儲備庫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城鄉建設項目方案論證比選;統籌編制和審查城鄉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參與提出年度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安排總盤子;組織編制城鄉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并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和維護項目資金使用及投資控制管理;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的監督管理;組織建設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八)承擔城市道路、公共建筑項目及市政設施建設(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擴建工程),并監督竣工驗收的責任;綜合協調市政府指定范圍的航空、鐵路、電力基礎設施建設;負責重點公共建設項目建設的協調和督辦工作;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地下管線綜合管理,加強對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會同應急部門制定應急避護場所建設規范、定期對應急避護場所進行動態檢查維護及安全性評估;承擔市城建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承擔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相關公共場地)路政管理(不含對污染、損壞、擅自占用和開挖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關公共場地的行政處罰);負責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承擔由市本級負責的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城市道路附屬設施(車行隔離欄、人行護欄除外)、交通設施(交通信號燈、誘導屏、交通監控設施除外)的監督管理;負責城鄉照明工作。
(十)負責規范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促進城鄉建設統籌發展;統籌指導農村中心鎮和重點鎮建設;統籌市投資的村鎮建設計劃安排;統籌推進市名鎮名村、美麗鄉村和宜居示范村鎮建設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工作;負責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
(十一)負責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和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建筑業企業、工程質量檢測等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建筑施工、建筑安裝、建筑裝飾裝修、預拌混凝土、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檢測等企業的監督管理;負責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從業資格和建筑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的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及施工許可管理;負責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措施,并會同有關部門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參與防洪工作。
(十四)負責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設中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新型墻體材料、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及混凝土構件的工程應用工作。
(十五)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監督管理;制定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市場和企業資質管理;負責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含概算)審查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工作。
(十六)負責推進建設行業科技進步和綠色節能工作;組織擬訂建設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建設行業科技與標準化工作;負責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發展規劃和監督管理;推進建筑垃圾循環利用。
(十七)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統計工作;負責行業統計工作;指導監督建設行業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指導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行政工作;擬訂機關行政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政務督辦、文電處理、機要保密、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會議、重要活動的組織以及公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后勤保障、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綜治維穩工作;組織協調人大建議議案、政協提案、黨代表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固定資產(采購)管理。
(二)綜合調研處。
組織編制住房城鄉建設事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開展住房城鄉建設發展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和政策研究,統籌協調全委系統調研工作;負責住房城鄉建設工作綜合性文稿的起草,黨務、政務日常信息的收集綜合及報送工作;負責本委各有關處室專業統計報表及各專業經濟運行情況綜合分析的收集匯總;負責住房城鄉建設修志工作及年鑒組稿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指導和協調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調研、審核、清理等工作;組織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指導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理;組織行政案件的復議和訴訟工作;統籌協調依法行政工作;組織法規、規章的學習、培訓、宣傳工作和普法工作。
(四)住房保障處。
組織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起草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住房保障準入標準和保障標準、保障性住房租售價格標準;協調落實住房保障任務;協助相關部門落實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務;擬訂全市住房保障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設計劃和住房保障分配計劃,并負責統計和監督檢查;參與編制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儲備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監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住房保障資格審核、分配、后續監管等工作;協調駐穗部隊保障性住房建設;協調、監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五)房地產業管理處。
組織擬訂市住房建設規劃;擬訂和落實全市調控房地產市場的相關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的政策并監督執行;負責對房地產市場進行監測和分析;負責新建商品房銷售、存量房交易和房地產經紀、評估、租賃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和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評估行業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協調公共配套設施移交;參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
(六)房屋管理處。
負責房屋權屬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屋測繪管理工作;負責房屋使用和維護(含安全鑒定、棚戶區改造、農村泥磚房改造、應急搶險、白蟻防治等)的監督管理;起草房屋使用安全地方性法規、規章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防空襲中重點建筑物搶修搶建的行政管理工作;統籌和規范政府公房管理,負責直管房管理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管理。
(七)物業管理處。
負責房地產物業服務行業的指導、監督管理,制定行業管理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起草物業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并組織實施;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許可及后續監督管理;負責物業管理統計分析工作;指導前期物業服務工作;組織推廣物業服務示范項目;指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業主電子投票系統的統籌建設和維護,組織制定電子投票具體操作細則。
(八)前期工作處。
統籌協調城建項目前期工作;組織城建項目儲備庫的建設和管理;組織編制市政基礎設施近期建設實施規劃;編制城建前期項目年度具體計劃并監督執行;組織編制和審查城建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牽頭對重點工程方案、征收安置、交通影響和投資估算等提出優化建議;負責組織協調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等工程建設的新技術推廣應用工作。
(九)計劃資金處。
擬訂城鄉建設和維護、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資管理政策并監督執行;參與提出城建系統建設計劃(資金)總盤子;組織編制城鄉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并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和維護項目資金使用及投資控制管理;負責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初步設計(含概算和概算調整)審查并審批;負責建設和維護項目工程變更預算審批;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的監督管理;組織城鄉建設統計;協調城鄉建設項目結算、決算和績效評價工作;牽頭協調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
(十)路橋建設處。
組織實施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含排水、綠化、照明、交通工程等配套附屬設施)項目建設(含新建及大中修和改擴建);參與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負責項目實施階段協調、督辦;負責路橋建設項目綠色通道管理;負責項目設計變更的審批;審核工程進度款撥付;參與工程結算和決算;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和移交;參與相應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協調鐵路建設工作;協調軌道交通建設前期征地拆遷及管線遷移工作。
(十一)公共設施建設處(管線建設管理處)。
負責重點公共建設項目的建設協調和督辦工作;統籌協調電力設施、航空設施、消防站規劃建設;擬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管理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地下管線綜合管理;參與地下管線工程涉及的城市道路開挖計劃和開挖許可的審核;擬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制度;參與地下綜合管廊規劃編制、信息系統管理;參與重點區域公共地下空間建設協調工作;負責公共設施建設項目綠色通道管理。
(十二)重點工程督辦處。
承擔市城建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市委、市政府交辦的特定項目、特定區域(含南站商務區、國際金融城等)開發建設的統籌協調、檢查和督辦工作。
(十三)市政設施管理處。
承擔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相關公共場地)開挖、占道的審批許可,城市道路附屬設施(車行隔離欄、人行護欄除外)、交通設施(交通信號燈、誘導屏、交通監控設施除外)的監督管理和城鄉照明行業的監督管理;起草城市道路和城鄉照明行業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并貫徹落實;擬訂城市道路和城鄉照明行業的專項規劃、技術標準并監督執行;統籌、指導市本級城市道路和城鄉照明的養護維修年度資金計劃的編制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市本級項目的養護維修工作;統籌編制市本級城市道路大中修和開挖年度實施計劃并監督實施;統籌協調城鄉照明設施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城鄉照明節能改造工作;負責城市道路和城鄉照明維護運營情況的監督、評估;會同應急部門制定應急避護場所建設規范、定期對應急避護場所進行動態檢查維護及安全性評估。
(十四)村鎮建設處。
負責規范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促進城鄉建設統籌發展;統籌指導農村中心鎮和重點鎮建設;承擔市農村中心鎮村規劃建設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統籌市投資的村鎮建設計劃安排;統籌推進市名鎮名村、美麗鄉村和宜居示范村鎮建設工作;參與農村泥磚房改造監督管理;參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工作;負責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
(十五)建筑業管理處。
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外地建筑業企業及相關企業進穗從業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造價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建筑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制度建設;負責本市建筑業企業、工程質量檢測企業資質核準,以及上級部門下放或委托的相關企業資質核準和業績核查。
(十六)工程質量安全處。
擬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含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負責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新型墻體材料、預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現場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文明施工;負責工程現場建筑機械設備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工地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監管工作;負責推進施工過程綠色施工;參與工程建設較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指導建設工程評優工作;參與“三防”工作。
(十七)科技設計處。
組織擬訂建設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監督執行;負責建設行業科技與標準化工作;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核準;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組織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組織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擬訂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并監督執行;組織編制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技術地方性實施細則。
(十八)審批管理處。
負責政務窗口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行政許可的規章制度和辦事流程并組織實施;協調督辦受理案件的審批工作;協調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設工程項目優化審批流程的相關工作;組織政務公開工作;協調住房城鄉建設信息化、電子政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九)信訪處。
擬訂和組織實施信訪規章制度;負責信訪工作;組織協調群眾來信、來訪、來電、來郵(電子郵件)和網上信訪事項,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交辦、轉辦的重要信訪事項的辦理工作;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情況;組織協調解決歷史遺留信訪問題;負責信訪工作調研,提出完善政策、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財務處。
組織部門預決算編制、調整及公開工作;負責機關財務;指導監督委所屬單位部門預算的執行及部門預算績效評價工作;組織委所屬單位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年度財經等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委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自有資產和收費年審等經濟管理工作;牽頭委所屬非參公單位績效工資管理工作。
(二十一)組織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指導委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外事、計劃生育、統戰和工青婦等工作;指導監督建設行業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二十二)宣傳教育處。
組織新聞報道、網絡宣傳、輿情研判和處置工作;指導政務微博、微信、城建網門戶網站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編制宣傳、教育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住房、建設行業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崗位和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等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建設行業執業注冊類管理工作;負責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的組織與實施工作;負責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國防教育、創文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組織評先、評優、評模工作。
(二十三)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負責機關并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并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機關行政編制18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9名。
單列行政編制1名。
五、其他事項
(一)關于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職責分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地下管線綜合管理。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負責地下管線規劃編制、規劃管理、管線普查及其信息化建設的工作。
(二)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按現在職在崗人員數12名(含單列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1名)實行實名制管理,只減不增,待公車改革后另行核定。
(三)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的紀檢組(監察室),其機構編制事宜另文明確。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5年10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