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5〕50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公共自行車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公共自行車系統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市交通委員會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9月24日
廣州市公共自行車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自行車系統管理,保障公共自行車系統建設順利進行和安全運營,為市民提供快捷、安全、低碳、經濟的交通出行方式,根據《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及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城〔2012〕1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自行車系統是作為城市公共交通系統的重要補充,主要服務于居民中短距離通勤出行和與公共交通的短距離接駁換乘,兼顧休閑、旅游、健身等功能的自行車租賃服務系統。
公共自行車系統包括公共自行車、服務亭、停車棚、鎖止裝置、標識指引、運營保障、維修保養等設施,以及提供公共自行車使用、管理、服務配套的智能信息系統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范圍內,公共自行車系統的規劃、建設、使用、服務運營、經營開發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封閉園區、旅游景區(點)、單位等用于自助換乘、休閑旅游的自行車租賃服務以及非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自行車規劃和管理系統的其他自行車租賃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公共自行車系統的建設管理應遵循“統籌規劃、政府主導、企業運作、低碳智能、規范運作”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共自行車系統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和公共自行車系統的建設工作。
公共自行車運營管理單位具體實施城市公共自行車系統的建設、運營、維護、服務和開發。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自行車道建設改造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公共自行車交通系統規劃,注重與有關規劃的協調,實現城市自行車與步行、綠道及其他交通方式的良好銜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加強交通執法,保障機動車、自行車等交通方式遵章有序行駛,確保自行車道暢通。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能依法對未經審批擅自占用非機動車道的行為進行查處。
市發展改革、財政、林業和園林、旅游、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各區政府、廣州地鐵集團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公共自行車系統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自行車道的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在城市次干道以上等級道路、機動車和自行車交通量較大的支路,合理設置護欄、阻車樁、隔離墩等設施,防止機動車穿行自行車道或進入步行道,保障行人安全。
第七條 對不按規劃要求設置步行道和自行車道的道路建設項目,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規劃許可,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
第八條 步行道、自行車道上的必要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禁止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步行道和自行車道。合理布設公交站點,設置公交港灣,減少公共汽(電)車進出站對自行車的影響。
第三章 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的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各區政府、廣州地鐵集團應當根據所轄區域內的出行需求以及現場實施條件,按年度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轄區內公共自行車投放規模以及服務網點布設建議。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建設行政管理、公安交通以及各區政府等單位統籌組織編制公共自行車系統服務網點規劃。
第十條 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設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應當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網絡資源,統一標準規劃建設,合理布設站點,方便乘坐地鐵、公交車、輕軌、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市民及游客使用公共自行車進行換乘。
(二)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依托公共交通站點為節點核心,充分利用站場資源、建筑規劃退縮位、步行道富余空間、橋下空間、綠道驛站(服務點)、閑置用地等場地,按照服務半徑和實施條件,因地制宜,在商業區、城中村、大型園區和工業園、大型居住小區、學校、機關事業單位、大型公建設施、旅游景區(點)等出行末端拓展規劃不同等級的公共自行車服務點。
(三)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應當根據城市發展和市民出行需要,及時調整。
第十一條 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設置應當便于公共自行車調運,實現通水通電,確保為市民提供持續服務;
(二)使用城市道路設置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的,不得占用無障礙設施,不得妨礙交通;
(三)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應當配置相應的標識牌、自行車鎖止裝置及自助查詢服務終端系統、卡票服務系統、監控通訊系統、路面指引等配套管理和服務設施,并統一標志標識,方便市民使用;
(四)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鎖止裝置應當統一設置,做到自行車停放整齊、不妨礙其他車輛及行人通行;
(五)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外沿輪廓線應當與機動車道或機動車泊位保持安全距離;
(六)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在有條件的步行道上設置時,應當預留足夠的步行空間,且不得占壓盲道和井蓋。服務點外沿輪廓線應當距離盲道05米以上;
(七)新建、擴建、改建道路及鐵路客運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地鐵站點、公交站場、大型文化娛樂場所、大型居住中心、旅游景點和體育場館等項目時,按規劃應當設置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設施的,在工程方案設計中應當明確配套用地。項目建成時,無償提供公共自行車的配套場地,在場地內預留水、電、光纖接口或通水、通電、通光纖。
第十二條 公共自行車系統的前期建設及設備購置費用由市、區兩級財政資金按一定比例出資,具體由市政府統一確定。
第十三條 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建設根據公共自行車系統服務網點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自行車運營管理單位結合現場實際條件實施,各相關職能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全市慢行交通系統總體規劃和出行需要,并根據現場條件,先易后難,加快自行車道的建設。
在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大型園區時,應當按照規劃將非機動車道納入統一建設。非機動車道屬于市政道路交通設施,由道路權屬單位負責日常的養護與管理。
第十四條 新建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劃配建公共自行車停車設施指標要求,確保公共自行車停放空間。
鼓勵居住區、公共設施為公共自行車提供停車空間和方便的停車設施。
鼓勵發展公共自行車駐車換乘。軌道交通車站、公共交通換乘樞紐應當設置公共自行車停車設施,集散量較大的公交車站應當盡可能設置公共自行車停車設施,為駐車換乘提供良好和方便的條件。
第四章 公共自行車系統的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 公共自行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建設公共自行車智能化管理系統,以便民為原則,實現自助操作和通租通還,為市民提供智能、便捷的出行服務。
信息化管理系統應當接入市公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信息管理平臺,將有關數據實時報送到信息管理平臺。
第十六條 公共自行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設置原則和要求設置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并向社會公布;
(二)依照需求量科學配置各服務網點的公共自行車配置數量,以及運營過程的動態調配;
(三)及時維修和更新運營車輛,保證公共自行車的完好率,為市民提供充足、安全的自行車;
(四)負責公共自行車智能化管理系統的建設、維護、保養、更新,定期檢查系統安全和網絡穩定狀況,確保設備正常使用;
(五)為運營管理范圍內的自行車、自行車使用者及第三者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防范公共自行車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意外風險;
(六)使用或者兼容全市統一的公共交通信息管理平臺和公共交通收費系統,并在服務網點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服務監督電話;
(七)聘用經過培訓合格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并對公共自行車服務點工作人員進行規范管理和相關培訓,使服務點工作人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管理、規范服務、文明待客,提升服務品質;
(八)制定公共自行車系統操作規范和應急預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九)維護公共自行車、相關設備及設施整潔,方便市民乘騎;
(十)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展公共自行車出行安全方面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七條 公共自行車運營管理單位自行負責公共自行車系統的管理、維護、更新、調整等全部運營過程的盈虧。
公共自行車運營管理單位可以組織挖掘公共自行車自身資源優勢和商業價值,開展資源利用的商業化運作,綜合拓展公開出讓廣告資源返還收益、服務亭便民零售、商業開發和集約利用等一系列增值服務,增加公共自行車系統收益。
第十八條 公共自行車運營時間應當與公交、地鐵的運營時間有效銜接,夜間出行需求較大的區域的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應當逐步實現24小時運營服務,方便市民出行。
第十九條 公共自行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向符合下列條件的使用者提供租車服務:
(一)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熟練的自行車騎行能力。
未成年人應當在同行的成年人監護下乘騎公共自行車。
不符合上述條件,以及醉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或者患有其他疾病無安全騎行能力的,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車。
第二十條 公共自行車使用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租用公共自行車實行實名制,并與公共自行車運營管理單位簽訂公共自行車租車業務協議;
(二)租車時應當認真閱讀車輛使用說明、安全操作規范和租車雙方安全責任公示牌,檢查所租的公共自行車,確認車輛各部件的完整有效,熟悉自行車的性能和安全裝置。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與服務人員聯系;
(三)按照公共自行車運營管理單位的管理規定、要求和服務指引使用公共自行車。如發生故意破壞自行車的行為,需根據破壞程度按價賠償損失;
(四)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不遵守上述規定或因使用者不具備騎行能力所造成的后果及責任由使用者本人或其監護人依法承擔。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公共自行車系統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占用公共自行車停車設施;
(二)損壞公共自行車系統;
(三)堆放雜物或者停放其他車輛;
(四)其他影響公共自行車運營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公共自行車實行誠信租車制度,公共自行車運營管理單位可以建立公共自行車承租人的信用檔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營運服務檢查制度,對公共自行車運營管理單位開展抽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定期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自行車運營管理單位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定公共自行車服務質量評估辦法,對公共自行車運營管理單位的經營行為、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并督促公共自行車運營管理單位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對外公布服務熱線電話,接受市民對違反運營服務規范行為的投訴。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第二十六條 對公共自行車運營管理單位及公共自行車使用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盜竊、故意損壞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公共自行車部件損壞或丟失自行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5年10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