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5〕2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20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廣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劃轉的職責。
將市財政局承擔的市屬金融企業、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等國有資產監管職責,市國有經營性文化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承擔的市宣傳文化系統國有經營性文化資產的監管職責,市交通委員會等部門國有企業的監管職責劃入市國資委。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可以委托有關機構在一定時期內繼續承擔相關領域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
(二)增加的職責。
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審核批準所監管企業及各區國有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
(三)加強的職責。
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強化國有企業經營投資損失責任追究;規范監管企業管理人員的薪酬、待遇;指導和推進監管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市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體系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薪酬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審核批準所監管企業及各區國有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規范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指導所監管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建設;擬訂國有資產戰略重組和總體發展規劃,推動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等管理;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建立、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負責所監管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參與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入收繳和資金統籌分配等工作。
(七)起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依法對各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對所監管企業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財務監督、經濟責任審計和風險控制。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資委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委機關文秘、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提案、督辦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安全、保衛、財務、行政后勤管理服務等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信息化建設。
(二)綜合調研處。
負責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負責重要文稿、文件、報告及綜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承擔相關政務信息、宣傳、新聞、新媒體運營維護工作;負責機關刊物編輯工作;負責組織編纂我市有關國資監管和國企改革的歷史資料;負責聯系和指導各區國資監管部門的新聞和政務信息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董事會工作處)。
起草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核工作;研究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制工作;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公司章程;承辦機關的法律事務;負責所監管企業超股比擔保的審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牽頭辦理董事會綜合性報告事項。
(四)規劃發展處。
提出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牽頭擬訂市屬國有資產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實施計劃;指導和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并督促落實;提出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自主創新等工作。
(五)運行統計處。
負責所監管企業運營情況信息指標及監測體系的建設;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運營信息的采集、統計、分析、預測和報告工作;指導委托監管部門對委托監管企業運行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審核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負責全市國有企業統計信息的匯總、分析和報告;指導全市各區國資監管部門開展國有資產運營信息統計工作。
(六)考核分配處。
建立和完善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長效激勵約束機制;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負責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規范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企業年金工作;指導委托監管部門對委托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和薪酬分配。
(七)產權管理處。
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國有股權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負責所監管企業及各區國資監管部門監管企業的國有產權協議轉讓審核批準工作;監督、規范國有產權交易;負責各區國有資產產權管理信息的統計、匯總、分析、上報工作;指導各區國資監管部門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管理工作。
(八)改革重組處。
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所監管企業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方案并指導落實;擬訂所監管企業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方案;指導所監管企業改制、重組,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富余人員分流、職工再就業等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工作;指導所監管金融企業完善監督體系,推進產融結合。
(九)評估管理處。
擬訂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評估有關制度和技術規范并監督實施;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備案;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根據需要組織所監管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準確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和核定企業國有資本金;稽查損害、侵犯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十)預算財務處。
負責編制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指導所監管企業加強財務管理;指導、監督和評價所監管企業財務預算執行情況;負責組織、監督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入收繳和資金統籌分配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對外捐贈事項的管理工作。
(十一)監事會工作處(掛廣州市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牌子)。
指導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建設,擬訂監事會工作有關規章制度;負責所監管企業監事、財務總監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擔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的審核、報送和綜合匯報工作,協調、跟蹤監事會監督檢查結果的落實。
(十二)審計監督處。
依法指導和監督所監管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及其他內部專項審計;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所監管企業班子成員及有關人員進行審計監督和經濟責任審計;按照有關規定對所監管的二級企業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配合查處損害、侵犯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和國有資產流失案件。
(十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組織人事處、黨委辦公室)。
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承擔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任免或提出任免建議工作;承擔考察、任免或推薦所監管企業董事、監事工作;負責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考核、評價和選任;承擔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東代表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工作;負責委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出入國(境)管理、計劃生育、培訓、勞資、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承擔委黨委的日常工作,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的黨建工作。
(十四)群眾工作處(信訪維穩辦公室)。
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精神文明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指導所監管企業信訪、維護穩定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統戰和知識分子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的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等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由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
四、人員編制 市國資委機關行政編制7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總經濟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4名。
單列行政編制2名。
派出監管企業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編制按有關規定單列管理。
五、其他事項 (一)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按現在職在崗人員數10名實行實名制管理,只減不增,待公車改革后另行核定。
(二)按照政企分開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市國資委依法對市政府授權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市國資委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5年5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