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5〕30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金融工作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廣州市金融工作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8日
廣州市金融工作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廣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將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更名為廣州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簡稱市金融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增加負責牽頭組織推進金融市場監管體系建設和信用服務市場建設相關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關于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金融產業發展政策與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全市金融改革創新,負責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工作,組織協調金融功能區建設發展工作;負責金融招商工作,負責引進國內外金融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的工作;會同相關部門負責金融總部企業的認定組織工作。
(三)負責培育和發展銀行信貸市場;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實體經濟、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服務;支持推動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穗的發展。
(四)負責培育和發展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承擔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市場監管和風險處置的相關責任。
(五)負責培育和發展資本市場,依法監管產權交易、股權交易、場外交易市場等區域性金融市場;培育和發展全市私募投資基金市場;加強對利用期貨市場的指導和協調。
(六)負責培育和發展保險市場,推進保險業改革創新;組織推進地方保險業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工作;引導商業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建設。
(七)指導和推進企業改制上市;協助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做好上市公司的規范發展工作;指導、協調發行債券等相關融資工作。
(八)負責地方政府與各類金融機構及其駐穗機構的聯系,負責牽頭建立健全金融機構與政府的溝通協調機制,承擔為駐穗金融機構提供相關服務的責任;協助和支持中央駐粵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
(九)負責牽頭組織推進金融市場監管體系建設和信用服務市場建設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范、處置、化解市屬金融機構金融風險;協助和支持中央駐粵金融監管機構防范、處置、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建立金融風險預警體系,組織協調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十)培育和發展金融中介服務業,參與擬訂促進法律服務、信用評價、資產評估、投資咨詢、精算公估等與金融業密切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規劃。
(十一)健全和完善金融人才服務體系,加強對金融人才的公共服務,研究提出引進、服務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議,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十二)負責區域金融合作及深化穗港澳臺金融合作的工作,開展國際金融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金融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督辦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信訪、安全、財務、資產管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紀檢、監察、黨群、計劃生育和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協調組織承辦中國(廣州)國際金融交易·博覽會。
(二)政策法規與規劃處。
負責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工作;組織協調金融功能區建設發展工作;起草地方性金融法規、規章草案和金融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廣州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計劃;會同相關部門負責金融總部企業的認定組織工作;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形勢、金融運行情況;研究提出引進和服務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議;編制廣州金融白皮書;建立金融風險預警體系,組織協調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負責地方政府與各類金融機構及其駐穗機構的聯系,承擔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協調解決金融業發展中應由地方解決的矛盾和問題;辦理有關建議提案、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開展金融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穗港澳臺、廣佛肇等區域金融合作;引進國內外金融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
(三)銀行處。
擬訂并實施培育和發展銀行信貸市場的制度與政策措施;承擔對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管理和服務的責任;組織推進民營銀行、村鎮銀行等銀行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推進金融信用體系建設,培育發展信用市場,指導規范征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融資中介機構有關工作;配合銀行業監管部門做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支持推動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穗的發展,做好有關協調服務工作;提出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實體經濟、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服務的建議;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欺詐、挪用、逃廢金融債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資本市場處(廣州市企業上市工作辦公室)。
擬訂并實施培育和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制度與政策措施,監管產權交易、股權交易等區域性金融市場;協調指導廣州股權交易中心、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的建設和發展,推進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發展;指導、協調企業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資和并購重組;指導、推進企業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促進上市公司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和公司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競爭力;指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托管、轉讓、交易;協調推進期貨市場發展有關工作;指導推動企業利用期貨市場加強風險管理;培育和發展全市私募投資基金市場,對私募投資基金進行業務指導;指導、協調發行債券等直接融資和資產證券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范化解資本市場風險和機構風險;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打擊非法證券機構和非法證券業務活動。
(五)保險處。
推進保險業改革創新,擬訂并實施培育和發展保險市場的制度與政策措施;配合、協助保險業監管部門依法對地方保險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協調推進地方保險業金融機構的設立、改制和重組等工作,并做好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工作;聯絡保險業監管部門、各駐穗保險機構和保險行業組織;研究制訂保險業發展專項政策,協調推進相關保險業務,引導保險業服務全市產業升級、社會發展、民生建設,提升政府社會管理水平;引導商業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建設。
(六)小額貸款機構監管處。
擬訂并實施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規劃、制度及政策措施;發動企業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審核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等事項;審核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全市小額貸款公司實施監管及評價;指導、督促各區履行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風險防范和風險處置等職責。
(七)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處。
擬訂培育和發展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規范發展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專項政策并組織實施;支持各類資本有序參與融資擔保行業發展;負責審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等事項;負責對全市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負責對全市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直接監管,并做好風險防范、化解及處置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金融局機關行政編制4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8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7名。
五、其他事項
(一)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市金融局的紀檢組(監察室),其機構編制事宜另文明確。
(二)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按現在職在崗人員數6名實行實名制管理,只減不增,待公車改革后另行核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5年6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