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5〕33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19日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廣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市級限額內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
2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市屬權限內的內資企業投資項目核準部分下放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2將市屬權限內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除商品房屋建設項目外)部分委托下放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3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劃轉的職責。
1將原市物價局職責劃入市發展改革委。
2將原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節能減排綜合協調職責劃入市發展改革委。
3將原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市發展改革委。
4將市發展改革委承擔的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職責劃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四)增加的職責。
1納入省專項規劃的企業投資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招標方案核準。
2除國家高速公路網、收費公路、國道和跨地級以上市公路外,省道、跨區的其他公路項目的核準。
3我市管理權屬的企業投資擴建民用機場項目備案。
4企業投資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備案。
5納入省級相關規劃的企業投資醫學城、大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備案。
6企業投資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明確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備案。
7企業投資F1賽車場項目備案。
8除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外的納入省級能源專項規劃的電網工程項目備案。
9除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外的企業投資非跨區的油氣輸送管網項目備案。
10企業投資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備案。
(五)加強的職責。
1加強宏觀經濟管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價格調控、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研判。
2加強區域重大發展平臺布局的發展規劃、研究、實施和統籌協調,統籌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城市總體發展戰略,配合省政府編制和協調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并進行監測評估,銜接、平衡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負責監測分析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調控政策建議。
(三)負責匯總分析全市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擬訂財政、金融和土地等政策,牽頭擬訂產業用地指南、標準,負責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的籌措、計劃安排和監督管理,提出投融資政策并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擬訂和落實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組織、協調行業協會、商會的改革發展。
(五)承擔規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市政府安排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組織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政府投資和重點建設項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核準、審核、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安排市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和市本級基本建設統籌資金及其他有關市本級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組織編制下達市級財政性投資年度計劃;負責本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審查、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批;發布投資信息,研究制訂引導民間投資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負責管理全市外債;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綜合協調推進重大建設項目建設;按規定權限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指導、監督公共資源交易工作。
(六)統籌協調全市產業發展,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組織擬訂產業發展的戰略、總體規劃、重點產業規劃和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產業重大建設項目建設,統籌現代產業體系建設;牽頭推進城鄉產業布局一體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制造業發展,統籌總體布局;組織擬訂自主創新能力建設、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組織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統籌服務業發展,組織擬訂和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現代服務業中心建設。
(七)牽頭協調全市《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組織實施工作,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區域合作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城市功能區發展;承擔市對口支援新疆及幫扶我省貧困地區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全市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節的責任,提出擴大消費和促進貿易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計劃并監督執行,擬訂重要物資儲備計劃,指導、監督重要商品儲備工作。
(九)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組織擬訂人口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統籌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牽頭組織實施人口調控,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
(十)負責組織擬訂并協調實施全市基礎設施發展戰略、規劃,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銜接平衡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承擔軌道交通規劃發展工作職責。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承擔全市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相關規劃和政策,牽頭組織實施低碳城市建設。
(十二)統籌全市能源發展,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落實節能減排、監察工作,銜接能源總量平衡,保障能源安全,協調能源產業的發展,開展能源對外合作。
(十三)承擔全市糧食調控職責,牽頭組織實施糧食流通市場監管,負責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推進糧食市場體系和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統籌儲備糧管理和軍糧供應管理;參與糧食風險基金的運作和監督。
(十四)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并組織實施,管理國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相關價格公共服務工作,負責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發展改革委設2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督辦、電子政務、修志、接待、安全保衛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發展規劃處。
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及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配合省政府編制和協調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評估;銜接、平衡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協調推進重大發展規劃政策落實工作;負責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綜合平衡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編制下達基礎測繪年度計劃。
(三)國民經濟綜合處(新聞處)。
監測分析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統籌協調全市經濟運行監測分析工作,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研究年度總量平衡,提出調控目標及政策建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相應的措施方案;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綜合性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建議,起草重要文稿;承擔新聞發布和信息引導等工作。
(四)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意見;協調擬訂和落實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承擔市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的日常工作;牽頭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協調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
(五)政策法規處(審批管理處)。
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組織協調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報批工作;審查、管理機關規范性文件;負責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制定機關行政許可的規章制度和辦事流程;會同辦理有關行政許可、審批、注冊和備案事項;受上級部門委托組織開展相關行政許可、審批、注冊和備案工作的資料審核、現場檢查工作。
(六)投資處(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政府投資項目審查處)。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促進社會投資的建議;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按規定權限審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組織編制下達市本級財政性投資年度計劃,審核安排市本級基本建設統籌資金及其他有關資金;承擔投資備案項目綜合管理和投資信息發布工作;協調推進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工作;負責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七)區域發展處(掛市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組織擬訂區域合作發展的戰略、規劃,提出區域協調發展的重大政策;組織落實國家和省重大區域發展規劃、政策;研究提出區域合作發展的重大事項及項目;協調推進我市重大區域發展平臺有關工作;統籌協調廣佛同城化、廣佛肇經濟圈、廣清一體化以及廣佛肇清云經濟圈建設等工作,協調推進珠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牽頭組織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等有關工作。
(八)經濟調節處。
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等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參與擬訂財政、金融、土地等政策,參與市級財政預算內外資金的平衡協調,對市級財政預算內外資金決算提出審核意見;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政策建議,組織協調有關融資重大問題,承擔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審核上報工作,銜接平衡金融業發展規劃、政策;牽頭擬訂產業用地指南、標準,承擔土地儲備投資管理的有關事項。
(九)農村經濟處。
綜合分析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牽頭擬訂農村經濟發展規劃,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畜牧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統籌協調海洋經濟發展;協調推動海陸產業統籌布局;統籌協調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統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提出相關領域重大建設項目和產業布局建議并協調實施,組織編制下達相關領域投資計劃;負責安排農用土地開發計劃。
(十)工業發展處。
綜合分析產業發展情況和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重點專項產業政策,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工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按分工組織擬訂和協調實施工業重點專項規劃;統籌優化工業產業布局,提出工業重大建設項目和產業布局建議,負責有關工業重大建設項目的報批工作,并協調實施;牽頭推進市區產業“退二進三”工作。
(十一)服務業處(產業協調處)。
研究提出服務業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實施服務業的發展規劃、功能區規劃、集聚區規劃、重點專項規劃和綜合性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貿易發展戰略及擴大消費和促進貿易發展的政策建議;牽頭推進總部經濟、空港經濟、海港經濟、創意產業等現代服務業的發展,統籌推進現代服務業中心建設;提出服務業重大建設項目和產業布局建議并協調實施,組織實施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組織編制下達服務業投資計劃;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節的工作,組織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計劃并監督執行,擬訂重要物資儲備計劃,指導、監督重要商品儲備工作;協調服務業發展和改革及流通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二)高技術產業處。
綜合分析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自主創新能力建設、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統籌科學技術和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提出高新技術產業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建議并協調實施;組織實施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組織制定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總體發展規劃,協調推進基地建設;推動國民經濟創新驅動轉型發展;承擔創業投資企業備案工作,推動創業風險投資發展;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十三)社會發展處。
綜合提出社會發展戰略、政策,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含年度教育事業計劃);銜接平衡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旅游、民族宗教等發展規劃、計劃、政策;提出相關領域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建議并協調實施,組織編制下達相關領域的投資計劃(含市配套費用于教育、社區服務等設施的投資計劃);牽頭擬訂并協調實施職業教育發展總體規劃和重大政策;牽頭實施戰略性主導產業緊缺人才開發工作;參與擬訂社會產業發展政策,會同有關部門促進文化產業集聚集約發展;協調相關領域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四)人口就業保障處。
綜合分析人口就業保障領域發展情況,牽頭擬訂并協調實施人口發展戰略、人口政策和人口就業規劃,提出人口總量與結構的調控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和協調落實入戶政策、人口機械增長政策、年度人口計劃和入戶專項計劃;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銜接平衡人力資源、民政、衛生、殘疾人事業等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提出相關領域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建議并協調實施;組織編制下達相關領域投資計劃,協調相關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五)城市發展處。
組織協調實施城市基礎設施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工作;提出城市基礎設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建議并協調實施,組織編制下達城建、水務、園林、交通(不含軌道交通)、商品房屋建設和保障性住房等投資計劃;組織推進城市建設投融資體制改革,組織協調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工作;牽頭推進機場、綜合交通樞紐規劃建設工作。
(十六)資源節約和環境氣候處。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及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負責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綜合協調;組織擬訂和實施節能、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統籌資源節約、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等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按分工負責節能降碳考核工作,統籌公共機構節能,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提出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建議并組織實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促進清潔生產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下達相關領域投資計劃;推進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環保項目建設;組織協調碳排放權交易工作。
(十七)能源處(市能源辦公室)。
監測分析能源運行情況,擬訂并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產業政策,起草有關能源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體制改革方案;銜接能源總量平衡;承擔統籌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發展工作,提出能源重大建設項目和產業布局的建議并協調實施,組織協調能源的儲備和消費及能源輸儲設施建設;組織推進能源及新能源產業發展;承擔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參與能源日常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工作;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
(十八)糧食處。
擬訂糧食流通政策法規、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市場調控方案并組織實施;編制糧食流通業發展規劃,指導糧食產銷合作;牽頭組織開展糧食安全責任考核與全市糧食工作考評;負責糧食行情監測及安全預警,牽頭實施糧食應急管理,組織實施糧食應急預案、網絡建設和應急供應;組織糧食流通監督執法檢查,執行糧食市場準入制度,實施市場監管;組織協調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發展工作,安排倉儲設施建設和維修資金;指導全市糧食行業管理,開展專項性糧食培訓與宣傳;參與管理糧食風險基金,參與糧食進口配額申報審核。
(十九)城鄉統籌發展處。
研究提出全市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目標、總體規劃和對策措施;研究擬定全市小康社會建設指標體系;協調實施城鄉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一體化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城鄉重大項目建設;組織擬定實施城鄉統籌發展年度工作計劃;協調城鄉制度并軌相關政策和重大事項;統籌實施全市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的“雙轉移”工作;統籌山區縣綜合配套改革、農村綜合改革,協調開展城鄉土地統籌管理制度創新試點工作。
(二十)軌道交通處(市軌道交通辦公室)。
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軌道交通(含鐵路、城際軌道交通、城市快速軌道交通、新型有軌電車等)發展的法規規章、戰略、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建議;牽頭負責各類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的銜接平衡工作;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編制和調整優化,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立項前期工作;負責國家、省審批的軌道交通建設規劃、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的審核上報并組織報批,負責市管權限內軌道交通項目的審批,組織編制、審核下達軌道交通年度投資計劃,監督相關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的招投標活動;負責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組織項目竣工驗收;研究協調軌道交通沿線及站點土地綜合開發有關政策,指導、協調推進軌道交通土地綜合開發工作。
(二十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
研究提出和制定公共資源交易、招標投標的政策、法規、措施;按規定權限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會同核準基建工程及特許經營項目招標方式和招標范圍;組織擬定并協調實施全市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工作計劃;統籌協調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專家庫建設、管理;負責基建工程招標方式調整審核工作;推行公共資源綜合監管和交易機制創新。
(二十二)價格調控處。
擬訂價格改革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價格調控和市場調節價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提出年度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承擔市場價格分析、預警和應急工作,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組織開展我市價格調控目標責任制考核;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組織實施價格聽證工作;負責涉案物價格鑒定機構審批、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核工作;協調和處理有關價格(收費)爭議。
(二十三)價格管理處。
擬訂水、電、氣、油等資源性產品價格,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排污權交易使用等環境價格,以及重要公用事業價格;管理列入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管理目錄的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審批省委托我市制定的商品價格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審核上報列入省管的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
(二十四)收費管理處。
依照管理權限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教育收費、醫療服務收費、社團收費、中介服務收費,以及在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外收取的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費用的政策和法規;組織實施重要公益性服務價格政策和法規;按分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相關收費的管理原則、方法、項目和標準;負責管理行政機關下屬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收費性收費;按有關規定組織清費治亂減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審工作;負責核發相關收費許可證。
(二十五)對口支援處。
負責全市對口支援新疆和對口幫扶我省貧困地區工作的業務統籌,組織研究對口支援新疆和對口幫扶我省貧困地區工作的有關政策和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相關建議;承擔編制和組織實施市對口支援新疆疏附縣和對口幫扶梅州市、清遠市總體規劃(總體工作方案)、年度計劃工作;組織督查對口支援新疆和對口幫扶梅州市、清遠市重點工作的落實。
(二十六)組織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外事等工作。
(二十七)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負責機關并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二十八)重點建設項目工作辦公室(市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重點建設項目的前期策劃;承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布局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重點建設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目標責任制;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綜合協調相關重大招商項目推進工作;綜合協調重點建設項目工作的重大問題。
重點建設項目工作辦公室(市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下設2個處(副處級)。
1項目前期處。
負責組織開展重點建設項目的策劃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重點建設項目儲備、培育及扶持的政策措施;承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布局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重點建設項目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下達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綜合協調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申報和相關重大招商項目推進工作。
2綜合督辦處。
負責綜合分析重點建設項目的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目標責任制,督促檢查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執行情況,綜合協調重點建設項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市政府出資的市重點建設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負責對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建設進度、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等情況進行專項稽察;組織開展對中央和省安排本市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并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發展改革委機關行政編制17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總經濟師1名,重點建設項目工作辦公室主任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30名(含重點建設項目工作辦公室副主任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4名(含重點建設項目工作辦公室處長2名)。
五、其他事項
(一)市發展改革委加掛廣州市糧食局牌子。
(二)市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與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綜合辦公室合署)為市發展改革委管理的行政機構,正處級。負責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推進經濟動員軍民融合式發展,承辦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配行政編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三)將原市物價局直屬行政單位劃入市發展改革委管理。
保留市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更名為市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作為市發展改革委直屬行政單位,正處級。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價格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對本地區商品、服務價格及國家機關收費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公民和有關組織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負責監督檢查明碼標價、價格公示等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統計案卷材料管理工作,依法受理和處理價格投訴舉報,進行其他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接受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委托,對委托范圍內的涉嫌價格壟斷行為實施調查。配行政編制3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具體機構編制另文明確。
(四)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市發展改革委的紀檢組(監察室),其機構編制事宜另文明確。
(五)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按現在職在崗人員數15名實行實名制管理,只減不增,待公車改革后另行核定。
(六)原市物價局所屬事業單位由市發展改革委管理。
(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5年6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