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規〔2018〕19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激發社會組織創新能力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廣州市激發社會組織創新能力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20日
廣州市激發社會組織創新能力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激發社會組織創新能力,發揮社會組織在促進經濟發展、管理社會事務、提供公共服務、擴大對外交往中的作用,為我市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有力支撐,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有關意見及《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穗字〔2015〕4號)等政策法規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組織創新能力建設、激勵和評價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組織是指依法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
第三條 社會組織是社會創新主體之一,也是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的主體之一,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平等享受與其他創新主體同等的扶持優惠政策。
支持、鼓勵社會組織與高校、科研院所、企業聯合開展應用型重大科技攻關,承擔國家、省、市重大科研項目,促進科研創新成果轉化和應用。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國際創新交流活動,申報科研成果。支持社會組織在社會服務領域中運用新的理念、新的方式方法開展創新活動。
第四條 市民政局牽頭負責全市社會組織創新能力建設工作,負責按照財政資金預算編制規定和程序將項目資金納入部門預算,做好資金的使用管理、監督和績效評估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對部門預算進行審核,并與民政部門共同做好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績效評估等工作。
市科技創新委負責制定全市科技創新發展規劃,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創新活動予以指導和支持。
其他相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
各區人民政府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組織創新能力建設。各區民政局在區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組織創新能力建設的各項工作,加強對扶持資金、購買服務資金等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開展創新型社會組織培育基地建設。
第五條 社會組織的創新活動主要包括:
(一)社會組織在科技創新領域從事的科學研究、技術研發活動;
(二)社會組織從事的促進技術轉移、推動成果轉化、提供科技咨詢、開展人才培養、推動行業創新發展和產業升級等創新中介服務活動;
(三)社會組織運用新理念、新方法、新技術、新平臺、新路徑,在社會服務和城鄉社會治理領域,以公益慈善為目的從事滿足社會服務需求、紓難解困的社會服務活動。
第六條 社會組織可通過以下方式參與各類創新活動:
(一)采用新技術、新方法在相關領域開展技術研發等形式的自主創新;
(二)采用新方法協助政府部門和基層社區自治組織等主體開展社會(基層)治理協同創新;
(三)采用新模式協同企業、支撐行業和產業進行服務鏈創新;
(四)其他參與創新的方式。
第七條 將社會組織的創新活動納入全市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工業技術改造支持范圍。市科技創新發展專項經費對社會組織從事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創新活動予以支持。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公布社會組織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申報流程等。
第九條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簡化社會組織成立、變更的驗資手續。
第十條 相關職能部門在擬定新增公共服務項目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征集、購買社會組織采用創新方法對于本市發展急需的、能填補公共服務空白的、社區群眾滿意的、有助于形成良性社區治理機制的服務項目。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承接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或委托項目,經購買方或者委托方評估屬創新項目或者項目實施取得突出成效的,同等條件下,該社會組織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在項目后續購買或者委托中獲優先權。服務購買方也可以根據需要延長服務期限,但不得超過原項目服務期限且購買服務金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起點金額。
第十二條 向社會組織購買的公共服務項目,項目經費可以按規定用于場地租賃、設備購置、人員招聘、培訓開展等。
法律法規對購買服務經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市民政局負責每年組織實施全市性社會組織公益創投活動,對社會組織設計申報的遵循扶老、助殘、救孤、濟困宗旨,創新性高、可行性強、社會效益好、與政府目標契合的公益性服務項目予以資金資助。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鼓勵社會組織聯同企業等其他創新主體申報公益創投項目,運用商業模式解決社會問題、回應社會需求。
市、區各部門、街(鎮)可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自行組織開展公益創投活動。
第十四條 市、區、街(鎮)各社會組織培育基地應當重點支持、引導已入駐社會組織開展經濟發展、社會治理、民生服務領域的創新活動,為社會組織開展創新活動、提升創新能力提供項目資訊、轉介服務、社會捐贈、公益資助、合作交流等信息共享、資源鏈接服務。
其他相關部門可以試點設立科技類社會組織的創新能力培育基地,給予科技類社會組織辦公場地優惠,加大創新項目支持力度。
有條件的區、街(鎮)可以設立創新型社會組織培育基地,對轄區內高科技企業、優先發展的產業、行業提供創新服務的社會組織可以優先入駐、優先培育、優先獲得創新資源。
社區可以試點建立社區社會組織孵化站,重點孵化一批有社區治理創新能力的社區社會組織。
第十五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完善社會組織等級評估指標和品牌社會組織評價指標體系,增加創新能力指標權重。
第十六條 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按照相關規定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
第十七條 市民政部門定期開展品牌社會組織建設。具體的評定細則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建立社會組織領軍人才、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和社會組織專業人才等社會組織人才目錄。符合條件的高層次社會組織人才經認定后享受我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保障和培養資助。鼓勵社會組織從業人員按規定申報職稱評定。
實施社會組織人才工程,開展社會組織人才培養培優計劃,鼓勵本市高校設置社會組織專業;依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社會組織創新能力培訓。
第十九條 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加強黨的建設,加強以章程為核心的法人治理建設,完善民主管理機制,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加強創新人才培養,健全激勵機制,提升創新能力。
第二十條 各社會組織應當做好資金的使用記錄和歸檔,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社會組織如違規違法取得或使用財政資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8年8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