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4〕23號
《廣州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1.1 編制目的
為加強我市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警報等工作,健全氣象災害應急響應機制,全面提高應對氣象災害的綜合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或者避免由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建設幸福廣州提供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廣東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廣州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我市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
本預案所稱的氣象災害是指由于臺風、暴雨、高溫、寒冷、大霧、干旱、灰霾、強對流等天氣氣候事件影響,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重大社會影響等的災害。
氣象因素引發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其他災害,適用有關應急預案規定。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最大限度地減少氣象災害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威脅和危害;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部門分工負責、協調一致、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堅持防災與救災并舉、以防為主;堅持科技先導,有效整合資源、信息共享、提高氣象災害應急工作水平。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
建立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市氣象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氣象局局長、市應急辦主任。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氣象局、應急辦、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教育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房管局、建委、交委、水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保局、林業和園林局、旅游局、安全監管局、城管委,廣州海事局、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廣州警備區、廣州市廣播電視臺、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中國移動廣州分公司和中國聯通廣州分公司等單位分管領導。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氣象局,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氣象局分管副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氣象局相關處室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氣象局辦公室、應急減災處、觀測預報處、市氣象臺工作人員擔任。
2.2 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職責
2.2.1 指揮部主要職責
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市臺風、暴雨、高溫、寒冷、大霧、干旱、灰霾、強對流等氣象災害的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在預計發生或已經發生氣象災害時,決定啟動和終止實施本預案各級應急響應;指揮、協調、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做好防災、減災和救災工作;處置其他氣象災害應急工作重大事項。
2.2.2 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貫徹落實指揮部工作部署;協調處理氣象災害應急工作中的具體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專家會商災害發生發展趨勢;組織收集、調查、評估氣象災害損失和影響;制定和實施氣象災害防御預案;管理氣象災害應急物資和裝備儀器;建設和完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機制,組織各成員單位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
2.2.3 指揮部專家組主要職責
成立氣象災害應急專家組。參加氣象災害防御會商,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氣象災害預警應急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工作建議和技術支持。根據指揮部的要求,參與氣象災害應急監測、預警、響應、保障、善后處置等工作。
2.2.4 區(縣級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及主要職責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轄區內氣象災害防御與應急處置工作,健全區(縣)、鎮(街)、村(社)三級聯動的氣象災害應急聯動機制。市有關單位進行指導。
2.2.5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明確相關機構負責本單位(部門)的氣象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建立與本預案相銜接的氣象災害應急工作制度和流程;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級別,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和應對工作;參與氣象災害應急演練。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市抗災搶險救災宣傳報道、新聞發布工作;組織新聞媒體報道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信息;組織、協調新聞單位宣傳報道氣象災害搶險救災工作情況。
(2)市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預警工作,并及時有效地提供氣象服務信息;及時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為指揮部啟動和終止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組織氣象防災減災提供決策依據;開展氣象災害信息的分析和評估。
(3)市應急辦:協助總指揮做好突發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和信息報送、綜合協調工作,檢查落實市領導有關批示和指示。
(4)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建設糧食應急儲備網絡,保障災區糧食的應急供應;負責氣象災害監測預警防御工程項目立項審批工作;協助制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開展重大項目氣候可行性評估。
(5)市經貿委:負責組織協調電力應急管理,協調有關商業企業和單位做好食糖、藥品等應急物資的儲備及調運供應工作;協調有關商貿、供銷單位做好搶險救災。
(6)市教育局:負責組織做學校學生的安全保障;按有關規定決定通知托幼機構、學校停課;對學生開展氣象災害應急知識宣傳教育。
(7)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組織協調氣象災害相關信息資源開發共享和信息化應用;推進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領域的新技術應用,組織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的攻關。
(8)市公安局:負責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協助開展搶險救援,組織群眾撤離危險地區;負責交通疏導,確保疏散受災群眾和搶險救災車輛通行;加強網絡輿情管控,嚴防制造散播謠言,影響社會穩定。
(9)市民政局:負責收集災情信息;災民救助和緊急轉移安置;發動、收集社會募捐,資助恢復重建;組織救災救濟物資儲備、調集、分配、發放等;管理和使用民政救災救濟資金。
(10)市財政局:負責落實應由市本級財政承擔的氣象災害救災資金,并按規定做好資金撥付及監督管理。
(11)市國土房管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相關信息,做好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預警預報工作,對突發地質災害提出應急治理措施,減輕和控制地質災害災情;對危樓危房進行隱患排查與整改,落實防范措施。
(12)市建委:負責排查整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隱患;督促在建房和市政工地相關人員安全撤離或轉移;指導、管理災后重建工程設計、施工等工作。
(13)市交委:協調民航、鐵路、海事、港務和公路等部門做好應急交通運輸及保障工作,盡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鐵路、港口、航道、空港和有關設施,保障相關區域交通通暢;為搶險救援人員、物資和人員疏散提供運輸保障。
(14)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協調、監管、指導防御內澇、山洪和保障供水等工作;組織做好水利、供水、排水調度及其工程設施規避氣象災害的應急工作。
(15)市農業局:負責及時提供農業受災信息,做好農業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指導災區開展農業防災減災和災后復產工作;負責農業救災物資的儲備、調劑和管理工作。
(16)市衛生局:組織調度衛生技術力量,搶救受災受傷病員;做好災區防疫,防止災區疫情、疾病的發生、傳播與蔓延;做好高溫中暑等氣象災害衛生應急相關工作。
(17)市環保局:負責環境監測信息;對由氣象災害引發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進行監測并提出控制措施。
(18)市林業和園林局:負責林業氣象災害、森林火災防御工作;提供林業受災信息和森林火災發生、發展動態信息;幫助、指導災區林業災后復產;組織開展園林和綠化設施應急搶險以及維護管理和災后修復工作。
(19)市旅游局:監督指導旅游景區開展防御和應急處置氣象災害工作;限制旅游團隊進入受災地區和路段;配合災區組織協調旅游企業做好游客和旅游從業人員的撤離。
(20)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指導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等企業規避氣象災害風險;提供工礦貿企業因氣象災害次生、衍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傷信息;參與或協調氣象災害次生、衍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21)市城管委:負責組織清除影響氣象災害防御安全的違章建(構)筑物;負責燃氣設施搶修、維護力量的組織和協調。
(22)廣州海事局:及時向轄區水域船舶播發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協調、指導轄區船舶防御大霧、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協調開展轄區水上交通事故險情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23)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負責災區電力調度和供電設施搶修及支援工作;做好防災救災電力供應保障。
(24)廣州警備區:負責組織協調駐穗部隊、武警部隊和預備役民兵開展搶險救災,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危險地區群眾。
(25)廣州市廣播電視臺:及時做好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息播發及宣傳動員和新聞報道等工作。
(26)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中國移動廣州分公司、中國聯通廣州分公司:加強通信系統維護,制定通信系統備用方案,配合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及時恢復被受損通信設施,保證氣象信息傳遞和救災通信線路暢通;向用戶發送有關氣象災害預警、防御提示等信息。
3.監測預警
3.1 預警級別
市氣象部門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氣象災害進行監測預警。預警級別依據氣象災害可能或已經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級預警。
3.1.1 臺風預警級別
Ⅰ級預警:市氣象臺發布臺風紅色預警信號。
Ⅱ級預警:市氣象臺發布臺風橙色預警信號。
Ⅲ級預警:市氣象臺發布臺風黃色預警信號。
Ⅳ級預警:市氣象臺發布臺風藍色、白色預警信號。
3.1.2 暴雨預警級別
Ⅰ級預警:1/3以上區(縣級市)發布暴雨紅色預警信號,并預計強降水將持續。
Ⅱ級預警:2/3以上區(縣級市)發布暴雨橙色以上預警信號,并預計強降水將持續。
Ⅲ級預警:2/3以上區(縣級市)發布暴雨黃色以上預警信號或中心城區發布暴雨橙色預警信號,并預計強降水將持續。
Ⅳ級預警:預計未來12小時,2/3以上區(縣級市)有暴雨以上降水過程。
3.1.3 高溫預警級別
Ⅰ級預警:2/3以上區(縣級市)高溫紅色預警信號生效,并預計紅色預警信號將持續2天以上。
Ⅱ級預警:1/3以上、未達到2/3的區(縣級市)高溫紅色預警信號生效,并預計高溫將持續或加重趨勢。
Ⅲ級預警:2/3以上區(縣級市)高溫橙色預警信號生效,并預計高溫橙色預警信號將持續2天以上。
Ⅳ級預警:全部區(縣級市)高溫黃色預警信號生效,并預計高溫黃色預警將持續3天以上。
3.1.4 寒冷預警級別
Ⅰ級預警:2/3以上區(縣級市)寒冷紅色預警信號生效,并預計紅色預警信號將持續2天以上。
Ⅱ級預警:1/3以上、未達到2/3的區(縣級市)寒冷紅色預警信號生效,并預計寒冷將持續或加重趨勢。
Ⅲ級預警:2/3以上區(縣級市)寒冷橙色預警信號生效,并預計寒冷橙色預警信號將持續2天以上。
Ⅳ級預警:全部區(縣級市)寒冷黃色預警信號生效,并預計寒冷黃色預警信號將持續3天以上。
3.1.5 大霧預警級別
Ⅰ級預警:全部區(縣級市)大霧紅色預警信號生效,并預計大霧將持續6小時以上。
Ⅱ級預警:2/3以上區(縣級市)大霧紅色預警信號生效,并預計大霧將持續6小時以上。
Ⅲ級預警:2/3以上區(縣級市)大霧橙色或以上級別預警信號生效,并預計大霧將持續6小時以上。
Ⅳ級預警:2/3以上區(縣級市)大霧黃色或以上級別預警信號生效,并預計大霧將持續6小時以上。
3.1.6 干旱預警級別
Ⅰ級預警:2/3以上區(縣級市)達到氣象干旱極旱標準,并預計干旱將持續。
Ⅱ級預警:1/3以上、未達到2/3的區(縣級市)達到氣象干旱極旱標準,并預計干旱將持續。
Ⅲ級預警:2/3以上區(縣級市)達到氣象干旱重旱標準,并預計干旱將持續。
Ⅳ級預警:2/3以上區(縣級市)達到氣象干旱中旱標準,并預計干旱將持續。
3.1.7 灰霾預警級別
Ⅰ級預警:全部區(縣級市)灰霾黃色預警信號生效,且2/3以上區(縣級市)已經出現重度灰霾并預計持續3天以上。
Ⅱ級預警:全部區(縣級市)灰霾黃色預警信號生效,1/3以上、未達到2/3的區(縣級市)已經出現重度灰霾并預計持續2天以上。
Ⅲ級預警:2/3以上區(縣級市)灰霾黃色預警信號生效,并預計灰霾將持續3天以上,且可能出現重度灰霾。
Ⅳ級預警:2/3以上區(縣級市)灰霾黃色預警信號生效,并預計灰霾將持續2天以上。
3.1.8 強對流預警級別
Ⅰ級預警:2/3以上區(縣級市)發布雷雨大風紅色預警信號。
Ⅱ級預警:2/3以上區(縣級市)發布雷雨大風橙色預警信號。
Ⅲ級預警:2/3以上區(縣級市)發布雷雨大風黃色預警信號。
Ⅳ級預警:2/3以上區(縣級市)發布雷雨大風藍色預警信號。
3.2 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和信息發布
3.2.1 監測和報告
市氣象部門負責組織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監測、信息收集、預報預警和評估等工作,所屬氣象臺站具體承擔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預警任務。氣象部門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辦報告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
3.2.2 預警信息發布
(1)發布制度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由氣象部門負責制作,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制作和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氣象災害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預警信息,由有關單位制作,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自行向社會發布。
(2)發布內容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內容主要包括:氣象災害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發布途徑
各級廣電、新聞出版、通信主管部門及有關媒體、企業要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廣州市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大力支持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社會媒體要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及時、準確、無償播發或刊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緊急情況下,根據應急管理部門要求,及時采取中斷正常播出、滾動字幕、加開視頻窗口等方式迅速播報預警信息及有關防范知識。各基礎電信運營商、廣電企業要按照國家的要求,根據應急需求,對信息發布平臺進行升級改造,提高預警信息發送效率;按照各級政府及其授權部門的要求,及時向災害預警區域用戶免費發布預警信息。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在學校、社區、機場、港口、車站、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區和公共場所建設電子顯示屏等暢通、有效的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設施。完善和擴充氣象頻道傳播預警信息功能。加強農村偏遠地區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因地制宜利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多種方式及時將災害預警信息傳遞給受影響群眾。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通信、廣播、電視盲區以及偏遠地區的人群,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發布預警信息。
4.應急響應
氣象災害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各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啟動工作流程先行處置,以減輕災害的危害。
4.1 應急準備
各有關單位要加強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研究,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及災害發展趨勢,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應急準備工作,有關責任人員要立即上崗到位,組織力量深入分析、評估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尤其是對本地區、本單位風險隱患的影響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預防和控制措施,落實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做好啟動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4.2 信息報告
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收集和提供氣象災害發生、發展、損失以及防御等情況,及時向當地政府或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各地、各有關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向上報告。
4.3 響應啟動
4.3.1 響應級別
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級別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IV級。
4.3.2 響應機制
4.3.2.1 Ⅰ級響應
氣象災害程度達到或可能達到以下情形之一,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氣象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并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由市人民政府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并報告省人民政府。
(1)市氣象部門發布氣象災害Ⅰ級預警信息。
(2)造成我市1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億元以上。
4.3.2.2 Ⅱ級響應
氣象災害程度達到或可能達到以下情形之一,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氣象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指揮部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1)市氣象部門發布氣象災害Ⅱ級預警信息。
(2)造成我市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
4.3.2.3 Ⅲ級響應
氣象災害程度達到或可能達到以下情形之一,指揮部立即組織相關單位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氣象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指揮部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1)市氣象部門發布氣象災害Ⅲ級預警信息。
(2)造成我市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4.3.2.4 Ⅳ級響應
氣象災害程度達到或可能達到以下情形之一,指揮部立即組織相關單位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氣象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1)市氣象部門發布氣象災害Ⅳ級預警信息。
(2)造成本市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4.4 應急響應降級和終止
氣象災害得到有效處置后,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氣象部門發布氣象災害預警降級或解除信息。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或部門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響應。
5.應急處置
5.1 Ⅰ級應急響應的指揮和協調
指揮部總指揮主持會商,指揮部有關成員和專家參加,分析災情發展趨勢,全面部署防御應急工作。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要按照職能分工指揮和協調本系統相關防御工作。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按本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急響應程序做好指揮和協調工作。同時,指揮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1)發布市政府緊急動員令,對有關地區、有關單位提出具體防御工作要求。
(2)組織協調通信三大運營商做好應急信息發布工作。
(3)組織協調有關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4)制定并組織實施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有關地區、有關單位提供應急保障,調度各方應急資源。
(5)督促指導有關地區、有關單位落實防御措施,做好搶險救災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6)根據法定職責和程序做好災情統計和新聞發布。
(7)及時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報告災情和防御工作進展情況。
(8)研究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5.2 Ⅱ級應急響應的指揮和協調
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主持會商,指揮部有關成員和專家參加,分析災情發展趨勢,全面部署防御應急工作,明確防御工作重點。指揮部總指揮實施指揮和協調。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按照職能分工指揮和協調本系統相關防御工作。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按本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急響應程序做好指揮和協調工作。同時,指揮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1)對有關地區、單位提出具體防御、應急處置工作要求。
(2)組織協調通信三大運營商做好應急信息發布工作。
(3)組織協調有關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4)制定并組織實施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有關地區、有關單位提供應急保障,調度各方應急資源。
(5)督促指導有關地區、有關單位落實防御措施,做好搶險救災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6)做好災情統計和新聞發布。
(7)及時向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報告災情和防御工作進展情況。
(8)研究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5.3 Ⅲ級應急響應的指揮和協調
指揮部副總指揮或辦公室主任主持會商,指揮部有關成員和專家參加,分析災情發展趨勢。指揮部副總指揮實施指揮和協調。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分管領導要按照職能分工指揮和協調本系統相關防御工作。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按本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急響應程序做好指揮和協調工作。同時,指揮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求有關地區、有關單位做好防御工作。
(2)必要時組織協調有關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3)必要時制定并組織實施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有關地區、有關單位提供應急保障,調度各方應急資源。
(4)督促指導有關地區、單位落實防御措施,做好搶險救災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5)做好災情統計。
(6)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災情和防御工作進展情況。
(7)研究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5.4 Ⅳ級應急響應的指揮和協調
指揮部辦公室主任主持會商,指揮部有關成員和專家參加,分析災情發展趨勢。Ⅳ級應急響應啟動后,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實施指揮和協調。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指揮和協調本系統相關防御工作。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按本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急響應程序做好指揮和協調工作。同時,指揮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求有關地區、單位做好防御工作。
(2)督促指導有關地區、有關單位落實防御措施。
(3)協調有關地區和單位提供應急保障。
(4)做好災情統計。
(5)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災情和防御工作進展情況。
(6)研究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6.后期處置
6.1 制定規劃
受災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單位制訂恢復重建計劃,盡快組織修復被破壞的學校、醫院等公益設施及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供排水、供氣、輸油、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確保受災地區早日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6.2 調查評估
較大以上災害發生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有關單位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及氣象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與總結,分析氣象災害應對處置工作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災情核定,由各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開展。災害結束后,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將調查評估結果與應急工作情況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
6.3 征用補償
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結束后,實施征用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返還被征用的財產;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實施征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6.4 災害保險
鼓勵公眾積極參加氣象災害商業保險和互助保險。保險機構要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事項。
7.保障措施
7.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指揮部與各成員單位反應快速、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應急處置通信暢通;在搶險救災現場建立和配置移動式氣象監測站及流動氣象服務臺,為現場搶險救災提供氣象服務支持;有關單位加強對重要通信設施、傳輸線路和技術裝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配置備份系統,建立健全緊急保障措施。
7.2 應急支援與保障
加強城市應急工程設施建設。組織實施氣象災害防護工程建設和應急維護,規劃緊急疏散避難場所和相關配套工程建設,完善緊急疏散避難場所的標識。加強現場救援和搶險裝備建設,建立其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信息數據庫以及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確保應急處置調用及時、搶險到位。
指揮部負責組建和管理氣象災害防災減災專業隊伍。公安、市政、衛生、交通、消防、武警部隊、廣州警備區等部門積極做好氣象災害搶險救援工作。
7.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立市氣象災害應急專家咨詢機制,成立專家組,對氣象災害成因及其趨勢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后,專家組技術指導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參與對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指導公眾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和應急技能培訓。
7.4 資金保障
各有關部門負責編制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經費預算,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做好相關資金撥付及監督管理工作。
7.5 避護場所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防御氣象災害的需要,指定或建設適度的應急避護場所。明確有關責任人,完善開放、關閉的管理辦法和程序,確保緊急情況下安全、有序使用避護場所。
7.6 科普宣傳
各級人民政府及廣播電視、新聞媒體、文化、教育等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氣象災害應急工作、防御知識的宣傳。
指揮部會同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制定氣象災害防御應急知識教育、科普計劃,對社會公眾開展氣象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知識科普教育。
7.7 演練
指揮部負責每年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各成員單位應組織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演練。
8.附則
8.1 名詞術語
本預案有關數量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修訂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氣象局負責組織修訂和解釋。
8.3 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氣象災害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 預案實施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