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3〕42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10日
廣州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2〕11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3〕34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穗府〔2013〕13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對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級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本級政府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要認真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負責)牽頭,會同市綜治辦及市消防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組成考核工作組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組每年2月底前對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上報市人民政府。
第五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實地檢查和明察暗訪等形式,在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年度自評的基礎上實施年度考核。
第六條 考核工作實施細則,由考核工作組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結合消防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并實施。
第七條 考核程序:
(一)考核準備。考核工作組根據年度工作實際,于每年1月10日前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實施細則和評分標準。
(二)各地自評。考核對象總結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對照考核方案、實施細則和評分標準進行自評,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將自評情況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
(三)考核實施。每年第一季度,由考核工作組按照考核方案、實施細則和評分標準逐項細化并進行量化評分。
第八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向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第九條 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的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區、縣級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以及平安創建工作考評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予以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
第十條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該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責任人要向市人民政府作書面檢討。
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該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要向市政府作書面檢討。
第十一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故意干擾、阻礙考核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根據廣東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和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鎮、街道的消防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3年11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