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05]49號
關于調整我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減輕低收入困難家庭的負擔,緩解其生活困難狀況,從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對低收入困難家庭予以減免了部分消費性收費。凡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含300元)的家庭和“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法定贍養人、撫養人無贍養、撫養能力)家庭,均可享受該政策。今年,隨著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提高,各區、縣級市相應提高了低收入困難家庭的認定標準,但執行標準不一。為了進一步規范全市低收入困難家庭的救助工作,市政府決定調整低收入困難家庭的認定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蘿崗區城鎮居民人均月收入390元以下(含390元)的家庭,以及“三無人員”家庭,均可認定為低收入困難家庭。
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市、增城市城鎮居民低收入困難家庭的認定標準,可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基數上浮60元,具體由各區、縣級市自行確定。
二、低收入困難家庭享受的政策仍按穗府[1999)63號文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三、本標準從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主題詞:民政 社會保障 標準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