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05〕29號
關于印發廣州市獲得中國和省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企業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獲得中國和省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企業獎勵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實施名牌戰略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經貿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廣州市獲得中國和省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企業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名牌戰略的實施,提高我市企業競爭力,保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國名牌產品是指由國家質檢總局授權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組織評定,并以國家質檢總局的名義頒發中國名牌產品證書及獎牌的產品。
中國馳名商標是指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馳名商標。
廣東省名牌產品是指由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省質監局)統一組織評定并以省質監局的名義頒發廣東省名牌產品證書及獎牌的產品。
廣東省著名商標是指由省工商局認定并頒發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及牌匾的商標。
第三條對獲得中國和省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稱號企業的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給予一次性獎金獎勵。
第四條獎勵標準及辦法:
(一)從2005年起,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馳名商標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給予每件產品或商標8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著名商標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給予每件產品或商標5萬元的獎勵。
(二)對有效期滿后(含2005年以前評定的)復評確認的中國名牌產品、馳名商標,政府未曾給予獎金獎勵的,一次性給予每件產品或商標8萬元獎勵。
對有效期滿后(含2005年以前評定的)復評確認的省名牌產品、著名商標,政府未曾給予獎金獎勵的,一次性給予每件產品或商標5萬元獎勵。
第五條獎勵資金在每年市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由市經貿委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條獎勵企業名單的確定程序:
(一)市質監局核定獲得當年度中國名牌產品、廣東省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名單;市工商局核定獲得當年度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稱號的企業名單。
(二)市質監局、工商局向市實施名牌戰略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提出當年度獲獎企業名單。
(三)聯席會議對獲獎企業名單進行審核后向市政府申請以政府名義進行通報表彰。
第七條企業獲得的獎金主要用于獎勵企業領導班子,其他對創名牌有貢獻的人員的獎勵由企業自行安排。
第八條獲獎企業要珍惜榮譽,自覺維護名牌產品的信譽,誠實守信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主題詞:經濟管理 獎勵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