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06]21號
關于印發廣州市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方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土房管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廣州市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方案
為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開采礦產資源行為,規范開采秩序,切實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確保我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國土資源部等9部委(局)《關于全面啟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9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05]101號)精神,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通過采取“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控制數量、提高質量,上大關小、規模開采,有償開發、有序開采,注重環保、安全生產”等措施,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頓和規范任務,使無證勘查開采、亂采濫挖、非法轉讓、越界開采等行為得到全面清理,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礦山安全事故及破壞生態環境現象明顯改善,資源開發利用規?;?、合理化程度明顯提高,基層監管到位,管理加強,投資環境得到改善,從而基本建立規范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推動我市礦業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利用率高、環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路子。
二、工作原則
我市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工作原則是:全面清查、突出重點、規范審批、嚴格監管、依法行政。通過對我市范圍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行為的全面清查,重點整頓和規范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市、增城市露天采石場、地下開采及粘土礦場、瓷土、大理巖、溫泉和白云區礦泉水等礦山企業。重點打擊證照不齊、無證開采、破壞資源、非法轉讓、越界開采、以采代探、破壞環境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等非法開采行為;查處政府部門違規干預審批辦礦、違規越權審批及監管不力等行為,遏制非法開采、違法審批現象。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正確處理整頓與規范、發展與穩定、局部與全局、當前與長遠的關系,嚴格按照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及和《廣州市礦產資源規劃》等有關文件,依法審批、監管,做到依法行政。
三、組織機構
我市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時間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任務艱巨。為此,市政府成立了廣州市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下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房管局)。各有關區(縣級市)政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各級國土部門要相應成立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制定工作方案,并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
四、職責分工
各級部門要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開展整頓和規范工作,確保完成各項任務。
(一)國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方案,在政府領導下組織開展整頓和規范的宣傳發動、組織實施、檢查驗收等工作;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采、破壞資源、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越界開采、以采代探等行為;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安監部門通知停產整頓的礦山,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正常生產;對經停產整頓仍達不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安監部門建議地方政府關閉的礦山,應依法吊銷或注銷其《采礦許可證》;對新建礦山的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設計中礦山設施未經安監部門審查同意的,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對安全隱患大、污染環境的項目應會同安監、環保部門嚴把審批關。
(二)安監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審查認定礦山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否已進行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審查礦山企業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條件;對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督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停產整頓后驗收不合格的企業,提請政府予以關閉。
(三)公安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監督管理及有關刑事、治安案件的查處工作。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安監部門決定停產整頓的礦山,要協助做好停產整頓工作,控制好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對安監部門建議政府關閉的礦山,應依法吊銷或注銷其《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終止供應爆炸物品;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不予核發《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對無證開采、勘查等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四)環保部門負責礦山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對環保設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超標的礦山,責令限期治理;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務或治理后達不到要求的,報請政府予以關閉;對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或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應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嚴格審批新辦礦山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沒有審批權的,應當及時出具新辦礦山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初審意見。
(五)林業部門負責礦山使用林地管理,對使用林地的新辦礦山提出審核意見。
(六)規劃部門協助做好礦山規劃布點工作,結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提出礦山分布審核意見。
(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檢查各級政府及部門貫徹落實國發[2005]28號文件的情況,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八)工商部門負責嚴把市場準入關,加強企業監督管理。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安監部門建議政府關閉的礦山,被吊銷或注銷《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應依法吊銷或注銷其《營業執照》;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不予登記注冊、發放《營業執照》。
(九)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程序和審批整頓和規范工作的各項經費支出。金融機構不得為被取締和關閉的礦山提供金融服務。
五、主要任務
(一)全面整頓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主要任務。
1.嚴厲打擊違法行為,杜絕無證勘查和開采。對無證或持過期失效許可證進行勘查、開采的,國土部門要責令停止開采,沒收違法所得,并按規定處罰,公安部門不得批準其購買、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工商部門不得發放營業執照,安全監管部門不得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拒不停止開采或取締后又違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甚至發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2.全面查處越界開采等行為。對本行政區域內越界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或采礦權等行為進行全面的排查。
(1)對超越批準礦區范圍開采的,責令退回原礦區范圍,沒收越界開采的違法所得;拒不退回原礦區范圍的,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2)對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對受讓方按無證勘查、開采予以處罰。
(3)對取得勘查許可證后不按期進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上級機關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
(4)對吊銷許可證的,及時予以公告。
(5)對未按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設計進行開采、浪費破壞礦產資源的,責令停止生產, 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堅決予以關閉。
3.全面清查和糾正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采礦權審批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檢查,對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審批、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等行為以及參與辦礦、徇私舞弊等腐敗現象依法進行嚴肅查處。
4.對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要限期整改,并加大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管力度。對禁采區內或雖在可采區內、但嚴重污染環境、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報請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5.開展露天采石場、粘土礦、地下開采礦山的專項整治。根據《廣州市礦產資源規劃》啟動我市第二批采石場的整治復綠工作,并確保今年10月份完成任務;按照《廣州市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規定》,全面整頓粘土礦場?;ǘ紖^、番禺區、從化市、增城市轄區內生產、經營和使用燒結空心磚、燒結多孔磚的,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停產關閉。
6.開展地下水資源等開發利用專項整治。摸查我市地下水資源賦存和開發利用現狀,打擊無證勘查、開采及破壞資源行為,嚴肅查處未經批準開辦溫泉賓館、療養院、度假村,以及礦泉水企業等非法開發利用行為,嚴格按礦產資源規劃做好溫泉、礦泉水企業規劃布點工作。
(二)全面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主要任務。
1.集中解決礦山布局、規模不合理問題。根據省下達給我市的露天石場的指標,按照《廣州市礦產資源規劃》,落實露天石場的布點工作,限期達到規定的開采規模。
2.嚴格探礦權、采礦權管理。對本轄區內探礦權、采礦權審批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嚴格按照《廣州市礦產資源規劃》設置探礦權、采礦權,堅決剎住非法干預設置探礦權、采礦權的行為。
3.加快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根據有關的規定,大力推行市場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規范礦業權市場,改善礦業投資環境。
4.堅持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的監管,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補償制度,按照礦山生態環境“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規范和嚴格治理礦山生態環境保證金制度,確保治理資金和治理措施落實到位。各區(縣級市)要按《廣東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廣州市開采石礦粘土礦自然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的要求,與礦山企業簽訂恢復自然生態合同責任書,并按合同責任書的約定收取恢復自然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
5.嚴格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準入管理。在審批采礦許可證時,必須對開發利用方案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廣州市礦產資源規劃》、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不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批復文件的,一律不予批準。
6.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監管制度。各區(縣級市)國土房管局要加大監管力度,實行任務到礦、責任到人,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正常秩序。嚴格礦產資源利用方案執行情況的檢查,完善年度報告制度,切實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7.建立礦業權評審、評估中介機構約束機制,規范礦業權評審、評估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完善中介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明確監管部門和監管責任。
六、工作方法、步驟及時間要求
結合我市礦產資源開發的實際,整頓和規范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學習階段(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會國務院、省政府文件和會議精神,提高對整頓和規范工作的認識。集中時間學習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文件,掌握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并大力宣傳國家在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按要求成立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
(二)清理整頓階段(2005年12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按照全面整頓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主要任務要求,對非法勘查、非法采礦、非法轉讓礦業權,及行政機關違法行政、工作人員參與辦礦、政府或機關人員干預辦礦等整頓內容,全面開展清查。分類查擺問題,制定措施,依法處理。該停產整頓的要停產整頓,該處罰的要處罰,該關閉的要關閉,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規范階段(2007年1月1日-2007年8月31日)。
在前一階段清理整頓的基礎上,按照全面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主要任務要求,對礦業權管理、開發礦產資源的布局和勘查、開采的準入條件、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執行情況、礦業權審批制度、資質條件和市場準入審查制度、違法行為查處制度等方面依法進行規范、整改和完善,切實解決好采石場、石灰石、瓷土、粘土、有色金屬、礦泉水、地下熱水、鐵礦等礦山生產規模和布局不合理、污染和破壞環境、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等問題。對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的規劃、立項、審批、監督和管理,責任要落到部門,落實到人。發現違法行為,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追究監督管理人員的責任。
(四)總結驗收階段(2007年9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各級政府按照目標要求對本地區的全面整頓和規范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和檢查驗收。各區(縣級市)政府總結驗收情況及有關報表應于2007年9月底前報送市國土房管局,由該局匯總后報市政府。2007年10月,市政府將組織檢查驗收小組,對各地的整頓和規范工作進行驗收(標準另行制定)。對整頓和規范工作不力、未按時完成任務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七、主要措施
(一)建立各項工作制度。
1.建立違法案件舉報制度。各地要確定并公開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房管局)舉報電話:83367117。
2.建立重大案件督辦和責任追究制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重大案件要進行督辦,明確責任和結案期限,將任務落實到人。對有案不查和查處不力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3.建立聯絡員制度。市有關部門、各區(縣級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確定聯絡員,并報市國土房管局。
4.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市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單位按照整頓和規范的要求,每半年檢查一次,區(縣級市)每季檢查一次。
(二)各有關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各項工作任務。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及時溝通、協商解決,遇到重大問題需要協調時,及時報請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三)分階段做好檢查和驗收工作。
2006年6月、12月及2007年6月,領導小組將對各區(縣級市)整頓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進行檢查。各地每半年按上述時間填報有關報表(附件2―5)。
2007年10月,市政府將對各區(縣級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進行初步檢查驗收,以便迎接2007年11月省政府對我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檢查驗收。
附件:1.廣州市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時間表
2.廣州市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進展情況統計表
3.廣州市全面整頓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統計表
4.廣州市查處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涉及礦產違紀違法行為情況統計表
5.廣州市礦產資源勘查項目檢查一覽表
主題詞:經濟管理 地礦 資源 整頓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