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辦〔2010〕34號
關于明確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執收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市府辦公廳《關于停止、降低、改變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穗府辦〔2004〕57號),規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停止收取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費等44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降低漁港貨物港務費等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將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費等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改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將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等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定率收費改為定額收費。自2004年以來,國家、省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取消和停止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鑒于穗府辦〔2004〕57號文中的大部分收費項目已被國家、省的相關政策文件取消或停止執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執收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國家、省已取消和停止執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我市繼續停止執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執收的已生產藥品登記費、國土房管部門執收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林業部門執收的林權證工本費、水利部門執收的占用農業灌溉及設施補償費以及保密部門執收的保密表包裝材料費等5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農業部門執收的漁港貨物港務費仍按每噸0.1元執行。
三、水利部門執收的過閘費仍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穗府辦〔2004〕57號文同時停止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題詞:經濟 管理 收費 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2010年4月22日印發
關注 · 廣州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