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06]31號
關于廢止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有關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通知》 (國法[2006]12號)及省政府法制辦、省經貿委《關于印發(廣東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法[2006]37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決定廢止以下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相關文件:
一、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商業委員會等四個單位關于個體工商業、集市貿易發展問題的報告的通知》(穗府辦[1988]1號)。
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整頓書報個體戶擺賣秩序和經營管理的復函》(穗府辦函[1988]20號)。
三、市政府辦公廳《關于私營企業利用外資問題的復函》(穗府辦函[1988]267號)。
四、市政府辦公廳、市委宣傳部《關于廣州市私營企業協會擅自召開新聞記者座談會的情況通報》(穗府辦[1996]106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主題詞:經濟管理 文件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