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05〕65號
關于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2005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實施10周年,為進一步發揮仲裁制度在化解經濟糾紛、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獨特作用,提高社會公眾的仲裁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6〕22號)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各單位要加強仲裁法律制度的宣傳力度,市司法行政部門要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納入市普法計劃,普及仲裁法律知識,提高社會公眾的仲裁意識。
二、各有關單位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60日內,對各自制定的標準(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爭議解決方式條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予以修訂。修訂后的格式如下: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選擇以下第項作為爭議解決方式:(一)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二)向(請填寫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題詞:司法 仲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