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0〕47號
印發(fā)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
各區(qū)、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fā)。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設立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簡稱市民族宗教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管理城市民族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能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中央和省、市關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fā)展和社會事業(yè)有關領域的實施,防范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
(三)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系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系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會維穩(wěn)工作,保障少數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權益,維護民族、宗教領域的和諧穩(wěn)定。
(四)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擬訂本市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教育等專項規(guī)劃,組織協調本市涉及民族因素的文化、體育等活動,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正常宗教活動。
(五)指導本市民族、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民族、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民族、宗教團體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教育,辦理民族、宗教團體需政府幫助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六)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組織指導民族、宗教團體開展對外友好交往。
(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yǎng)、教育、選拔和使用工作,幫助宗教團體做好宗教人士的培養(yǎng)教育工作。
(八)指導區(qū)、縣級市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組織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建立和落實基層民族、宗教工作責任制。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民族宗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宗教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人事處合署)。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草擬綜合性文件;負責文電、督辦、會務、保密、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信訪、保衛(wèi)、外事、財務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機關的紀檢、監(jiān)察和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勞動工資、計劃生育及離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基督教青年會、基督教女青年會事務管理工作;指導基督教青年會、基督教女青年會依法依章開展活動。
(二)政策法規(guī)處。
組織調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法制方面重大問題和我市五大宗教以外宗教活動問題;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承擔民族、宗教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區(qū)、縣級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法制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為區(qū)、縣級市宗教行政執(zhí)法工作提供具體指導;承擔宗教行政執(zhí)法方面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全市宗教團體、寺觀教堂的法律咨詢服務和宗教界人士的法制教育;組織全市宗教界開展反邪教教育和做好有關防范工作;承辦涉及民族宗教法制方面的其他事項。
(三)民族工作處。
負責城市民族事務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城市民族關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突發(fā)事件,防范、制止境內外民族分裂分子滲透;組織擬訂本市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教育等專項規(guī)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yǎng)、教育、選拔和使用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和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管理工作;指導民族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
(四)宗教工作一處。
負責佛教、道教事務管理工作;依法保護佛教、道教團體、信教群眾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指導佛教、道教團體及其活動場所依法依章開展活動,聯系佛教、道教人士及信眾,并做好相關工作;培養(yǎng)和推薦佛教、道教教職人員;指導區(qū)、縣級市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道教事務進行管理;指導佛教、道教做好寺觀的規(guī)劃建設和維修;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重點文物寺觀的保護工作。
(五)宗教工作二處。
負責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天主教、基督教團體、信教群眾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團體和活動場所依法依章開展活動,負責聯系天主教、基督教人士及信眾,并做好相關工作;培養(yǎng)和推薦天主教、基督教教職人員;指導區(qū)、縣級市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天主教、基督教事務進行管理;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做好教堂的規(guī)劃建設和維修;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重點文物教堂的保護工作。
(六)宗教工作三處。
負責伊斯蘭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以及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工作;依法保護伊斯蘭教團體、信教群眾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指導伊斯蘭教團體、活動場所和民間信仰活動場所依法依章開展活動,負責聯系伊斯蘭教和民間信仰人士及信眾,并做好相關工作;培養(yǎng)和推薦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指導區(qū)、縣級市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伊斯蘭教、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及民間信仰事務進行管理;指導伊斯蘭教做好清真寺的規(guī)劃建設和維修;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宗教重點文物清真寺的保護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民族宗教局機關行政編制3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7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名。
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5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yè)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guī)定。
六、附則
本規(guī)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
主題詞:機構 民族宗教 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2010年6月12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