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0〕42號
印發重大民生決策公眾征詢工作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重大民生決策公眾征詢工作規定》已經市政府13屆第10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重大民生決策公眾征詢工作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重大民生決策公眾征詢工作,促進政府公開、科學、民主決策,營造良好的行政環境,使社會公眾了解、理解并支持政府依法行政,真正把好事辦好,讓群眾滿意,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基本內容
重大民生決策是指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房保障、公共交通、物價、市政公用設施、征地拆遷、公共安全等領域與廣大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社會涉及面廣、依法需要政府決定的重大決策。
二、調研論證階段
(一)擬制部門對擬提交市政府審定的決策,應認真研究,經部門領導集體討論,初步提出該決策是否屬于重大民生決策。
(二)對初步作為重大民生決策的,擬制部門組織起草決策草稿時,應廣泛開展調查研究,請有關專家或專業研究機構共同參與起草工作,視情況進行風險評估,并商請市委宣傳部指導草擬新聞應對預案,確保決策草稿的可行性、合法性,體現公眾參與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三、擬制階段
(一)擬制部門擬好決策草稿后,應充分征求相關職能部門和下一級政府意見,進一步完善決策草稿。對擬不采納的意見,擬制部門應與相關單位進行溝通,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擬制部門應作詳細說明。
(二)經上述程序后,擬制部門將決策草稿報市政府審定,并附決策擬制說明、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新聞應對預案等有關材料。
四、審核階段
(一)市府辦公廳收到擬制部門上報的決策草稿,應進行認真審核,審核重點包括是否符合擬制階段第(二)條規定、是否已全面征求涉及的相關單位意見,意見采納情況是否作充分說明。
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擬制部門補充修改完善;必要時,由市府辦公廳送相關單位補充征求意見;對符合要求的,轉市法制辦審核提出意見(審核內容主要包括是否作為重大民生決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經市法制辦審核同意,市府辦公廳綜合研究后提出啟動公示程序的建議,呈分管市領導和市長審定。對事關全局、比較敏感的特別重大問題,必要時市長可決定先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后再啟動公示程序。
五、公示階段
(一)經市長批示同意啟動公示程序的決策草稿,由擬制部門組織公示。原則上以該部門名義進行公示,并注明“此稿是公眾征求意見稿,待征求意見并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市政府審定”。必要時,經市政府同意,擬制部門可以市政府名義進行公示。
(二)擬制部門商請市委宣傳部,研究通過廣州地區的有關媒體征求公眾意見,并征求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相關部門意見。
(三)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進行聽證的,在收集公眾意見后,應當舉行聽證會;對社會反響大、公眾普遍關注的,擬制部門也應當舉行聽證會。
(四)擬制部門根據公示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決策草稿,如修改稿對比原稿有重大改變的,應再次征求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并附上公示情況及意見采納情況說明,形成決策修改稿后再次提交市政府審定。
六、審定階段
(一)市府辦公廳收到擬制部門上報的決策修改稿后,應再次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擬制部門進一步補充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轉市法制辦再次提出意見。
(二)經市法制辦審核同意,市府辦公廳綜合研究后,如需再次公示的,提請市領導審定后,交擬制部門再次進行公示;如無需再次公示的,提請分管市領導協調后,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三)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決策修改稿,由擬制部門按照會議精神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決策送審稿再報市政府審批。
(四)市府辦公廳對上報的決策送審稿認真審核后,按程序呈報市領導審批。經市政府審定可直接公布實施的,以市政府、市府辦公廳或有關部門名義公布實施;需報市委或市人大常委會審定的,經市政府審議后按程序報市委、市人大常委會。
七、跟蹤修訂階段
決策正式公布實施后,擬制部門應繼續跟蹤收集公眾輿論和媒體報道的反應,并及時采取相關應對措施,為今后修訂完善決策或出臺必要的補充文件做好準備。
八、附則
(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規定,切實履行職責,對于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問責。
(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三)涉及重大民生問題的政府規章制訂工作依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廣州市規章制定公眾參與辦法》等規定執行。
(四)各區(縣級市)政府和市政府職能部門可參照制訂貫徹本規定的具體措施。
(五)各單位及其責任人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將由市府辦公廳通過內部通報的形式予以反映。
主題詞:行政事務決策 規定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2010年5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