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州市教育局、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規范民辦義務教育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收費項目、收退費原則等?!锻ㄖ诽岢觯褶k義務教育收費包括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四項。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
學費不得跨學期或學年收取
《通知》明確了收費項目。民辦義務教育收費包括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四項。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包括伙食費(含課間餐),校車費,作業本費,代購教輔材料費,補辦證、卡工本費,校服費,課后服務費(按照我市課后服務相關規定執行),研學旅行、社會實踐費。學費及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
為保證學費標準相對穩定、避免頻繁調價、防止過高收費,《通知》要求,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同一所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費標準原則上至少執行三年方可提出調整申請。民辦義務教育收費要堅持公益屬性,全面落實非營利性和成本補償原則,從嚴加強收費標準調控,防止過高收費。
其中,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費標準每次調整幅度不得高于調整間隔期內(調整間隔期超過3年的,以近3年計,下同)該校生均教育培養成本上漲幅度,且不得高于調整間隔期內本市、縣區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計上漲幅度。
《通知》還提出,學費可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期或學年收取。學校提高收費標準,遵循“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原則,只限于起始年級(小學一年級、初中一年級)的新入學學生,老生收費標準不予調整。學校降低收費標準,新生執行降低后的收費標準,老生按照降低后的標準與原收費標準中較低標準執行。對同一學校同一年級的學生不得實行不同的學費標準。
嚴禁學校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
在收費監管方面,《通知》提出,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取的費用應全部繳入經教育部門備案的學校銀行賬戶,統一管理。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應在招生報名開始前不少于30天,通過公示欄、公示墻、校園網等公示有關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批準文號、退費辦理流程等內容,同時在招生簡章中注明,并隨錄取通知書寄送。
《通知》還提出,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應在每學期末向學生及家長公布服務性收費及代收費收支清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嚴禁學校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返還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費標準。嚴禁以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班委、第三方服務機構合作方等名義強制或變相強制違規收費。嚴禁向學生代收商業保險費,嚴禁在軍訓期間(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學工學農)向學生收取軍訓費、住宿費、交通費、照相費等費用,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訂購《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以外的各種教輔書、學具、報刊雜志(含相關軟件、平板電腦、課程資源等),不得收取講義費、試卷費、押金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