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 應至少提前3個月填寫告知書并提交用人單位
近日,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發布《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彈性退休相關文書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供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考使用。
《通知》指出,為貫徹落實彈性退休政策,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爭議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等規定,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了《廣州市企業職工彈性提前退休告知書(示范文本)》《廣州市企業職工彈性延遲退休協議書(示范文本)》《廣州市企業職工終止彈性延遲退休協議書(示范文本)》《廣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時間申請表》等,提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考使用。今后,國家和省如出臺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職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 提前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超3年
《通知》明確,根據《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職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選擇的退休時間前3個月,填寫廣州市企業職工彈性提前退休告知書并提交用人單位。
職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應滿足以下全部條件:①已達到所選擇退休時間對應年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②所選退休年齡不低于女職工50周歲、55周歲及男職工60周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③提前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超過3年。
選擇彈性延遲退休的應提前1個月簽訂協議書
《通知》還明確,根據《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選擇彈性延遲退休的,雙方應提前1個月簽訂協議書,明確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彈性延遲退休期間,雙方勞動關系延續,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用工,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彈性延遲退休時間結束,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職工自愿選擇彈性延遲退休的,應滿足以下全部條件:①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存在勞動關系的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②延遲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
以下兩種情形可終止彈性延遲退休:①達到彈性延遲退休時間;②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
《通知》明確,彈性延遲退休期間,任何一方提前1個月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彈性延遲退休,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鏈接
《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相關規定
●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于女職工50周歲、55周歲及男職工60周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
●職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選擇的退休時間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所在單位。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所在單位與職工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明確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彈性延遲退休時間確定后,不再延長。
●職工達到彈性延遲退休時間,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終止,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彈性延遲退休,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彈性提前退休的職工,應達到所選擇退休時間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彈性延遲退休的職工,應達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齡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
●所在單位應不晚于職工選擇的退休時間當月,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如實提供退休時間申請書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