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牌超過500萬輛的電動自行車,已然成為廣州市民出行的重要選擇,有關電動自行車治理的探討也持續已久。8月30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在官網發布《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共八章55條,從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維修、登記、牌證管理、道路通行、停放、充電、消防安全、違法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據介紹,《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擬于今年9月進行第三次審議并交付表決。
根據征求意見稿,市人民政府綜合考慮交通出行合理需求,可以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總量控制,并明確本市不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新規的出臺,將從立法層面對電動自行車進行有針對性的管理,把電動自行車治理納入法治軌道,為人民群眾出行安全和生命財產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關鍵詞:特別規定
車輛經依法鑒定為機動車的
適用機動車法律法規
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被稱為電動自行車“新國標”。“新國標”對電動自行車有嚴格的標準限制:最高車速不超過25公里/小時、整車重量不超過55公斤、電池電壓不超過48伏,而且要帶有腳踏板。
現實中,電動自行車擁有電池和電機,只要稍加“改動”就升級成了“電輕騎”甚至“電摩托”。
征求意見稿第五十四條“特別規定”: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車輛經依法鑒定為機動車的,適用法律法規關于駕駛機動車的相關規定處理。
這意味著,從立法層面明確“何為電動自行車”,進而清晰界定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為有關部門加強執法、分類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關鍵詞:非法改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改裝、加裝
征求意見稿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非法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禁止行為包括破解防篡改設計,改裝電動機、控制器、蓄電池;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裝置、加裝蓄電池;加裝傘具、車篷、車廂等;加裝或者改裝高強度照明裝置、反光裝置、高分貝喇叭、音響等影響通行安全的設備;其他更改最高設計車速等原車出廠設置技術參數和影響通行安全的非法改裝、加裝行為。
法律責任上,經營者非法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非法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再次非法改裝、加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個人非法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廣州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渠道對相關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罰沒款數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獎勵;沒有罰沒款的,給予適當獎勵。
關鍵詞:道路行駛
三次以上交通違法或被扣車
據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發布的相關數據,國內電動自行車導致事故的違法行為排在前列的分別是違反交通信號(16.7%)、未按規定讓行(16.6%)、逆行(13.6%)、違法占道行駛(13%)、其他影響安全行為(11.9%)。
為規范電動自行車的行駛,征求意見稿規定,電動自行車全天禁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內環路及其放射線、過江隧道、人行道,未設置獨立非機動車道的路肩、橋梁、隧道、高架路、立交橋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駛。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禁止駕駛非法改裝、加裝以及拼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違反此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恢復或者現場無法恢復原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駕駛拼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對駕駛人處一千元罰款,依法收繳、銷毀車輛。
對于懸掛車牌,征求意見稿規定,按照規定懸掛本市登記的有效號牌,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駕駛人應當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實施倒掛、側掛、破壞或者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等影響號牌識別的行為,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號牌。違反上述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征求意見稿規定,電動自行車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所有人、駕駛人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關鍵詞:停放充電
禁止攜帶車輛及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近年來,因電動自行車違規充電引發的火災頻發。征求意見稿要求,既有居民住宅小區利用住宅小區內的公共空間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充電設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商業區、地鐵周邊等公共開放空間規劃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充電設施。
消防安全方面,征求意見稿細化了禁止性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攜帶電動自行車以及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二)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為電動自行車以及蓄電池充電。
(三)在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插座給電動自行車以及蓄電池充電。
(五)使用與電動自行車以及蓄電池不匹配的充電器充電。
(六)為非法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或者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人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行為未勸阻、制止,或者未及時報告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物業服務人為單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物業服務人為個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關鍵詞:外賣配送
一周三次以上嚴重交通違法
實行派單管控
對于部分路段實行電動自行車限時通行的措施,征求意見稿提出,市、區人民政府規定電動自行車限制通行的道路,應當考慮用于即時配送等民生服務行業的電動自行車的通行需求。
城市的生活越來越離不開外賣,因配送時間的要求,很多騎手們為避免超時,無視交通法規,給自身和他人都帶來安全隱患。
征求意見稿關注到配送時效與安全行駛之間的矛盾,提出即時配送企業應當按照遵守交通規則、守法行駛可完成配送任務的標準,考慮駕駛人步行、等候等因素,合理設定配送時限、路線。
即時配送企業未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或者一個月內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人數超過企業駕駛人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的,處三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約談企業相關負責人。
征求意見稿另規定,即時配送企業應當對一個星期內有闖紅燈、超速行駛、逆向行駛等三次以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駕駛人實行派單管控。
關鍵詞:信用管理
一年十次以上行政處罰或影響征信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一年內有闖紅燈、超速行駛、逆向行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受到十次以上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的規定,將相關違法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具有公職人員身份的將相關違法信息通知其所在單位。
外賣等即時配送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管理義務被處以行政處罰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照《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的規定,將相關違法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應當與不得
第二十五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交通信號通行。
(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確須在未設置非機動車道的路肩通過的下車推行。
(三)駕駛人和乘坐人規范佩戴安全頭盔。
(四)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而無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駛回非機動車道。
(五)轉彎前,注意瞭望,伸手或者開啟轉向燈示意;轉彎時讓直行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車輛正常行駛。
(六)在夜間或者遇有雨、霧、霾、沙塵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照明燈光,減速慢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通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超過十五公里。
(二)逆向行駛。
(三)醉酒駕駛。
(四)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訊工具,瀏覽電子設備以及吸煙、飲食等妨礙安全駕駛。
(五)在行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橫道、窄橋、急彎、陡坡、隧道等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時超車。
(六)牽引動物或者拖拽載人載物裝置。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責任: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查處超速行駛的,應當查明原因,有非法改裝、加裝導致超速等違法行為的,按照職責分工將信息線索移交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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