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在車輛轉移、報廢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更新指標
近期,不少市民關注廣州市中小客車更新指標是否有申領次數限制問題。昨日,記者從市指標調控管理機構獲悉,現行的《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18〕11號,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調控辦法》)已刪除原《調控辦法》關于個人更新指標申領次數限制的表述,即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了個人車輛更新次數的限制。此外,廣州市未曾出臺對單位更新指標申領次數限制的政策。
更新指標的申領并不是完全沒有要求,根據《調控辦法》有關規定,一是更新指標應當自完成車輛轉移、報廢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更新指標申領資格;二是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中有達到報廢標準記錄的,不產生更新指標。
市指標調控管理機構提醒廣大市民,車輛要按規定定期年審,并切記要在車輛轉移、報廢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更新指標。
關注 · 廣州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