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峰不能交班 拒載加倍受罰


廣州白云機場的旅客有序排隊搭乘出租車。(資料圖片)
2019年8月23日,廣州市人大頒布《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下稱“新《條例》”),新《條例》將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行《廣州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下稱“舊《條例》”)至今已實施近10年,在規范廣州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其局限性也日漸凸顯。近年來,受網約車新業態發展等因素影響,迫切需要完善有關管理制度,以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和保障市民出行。因此,啟動了新《條例》的制訂工作。
乘客權益更有保障
明確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緩解市民出行高峰期“打的難”問題。舊《條例》沒有對交接班作專門規定,但因在上下班高峰期市民井噴式出行對巡游車需求激增,在部分市民集中出行區域巡游車供不應求,一定程度上存在“打的難”問題。因此,為通過制度設計降低交接班對市民出行的影響,新《條例》規定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并由行業協會指導經營者和駕駛員合理安排交接班時間。
增加兩種拒付車費的情形,駕駛員議價可以不給車費。新《條例》在舊《條例》基礎上增加了兩種可以拒付車費的情形。第三十六條規定了乘客可以拒付車費的情形,例如車輛運營時不使用計程與計價設備、在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以外收費、拒絕出具發票、未經乘客同意拼客、因故無法完成服務等,進一步規范了巡游車駕駛員營運行為,保障了乘客的合法權益。
首次將電召服務納入監管,電召行為得以規范。新《條例》針對電召服務專門作出規定,對電召服務的駕駛員,要求應當按照約定及時提供服務,特別是針對目前有駕駛員以電召為借口拒載、挑客的現象,規定“電召接客途中應當放置或顯示‘電召服務中’標志”,防止駕駛員以電召為借口進行拒載、挑客。
投訴處理時間縮短一半,投訴處理更高效。新《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受理乘客投訴后應當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處理,在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日。
司機有錯企業也受罰
發生無從業資格人員營運違法行為,將處罰企業。新《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本企業巡游出租汽車由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運營的,責令改正,處以每宗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車輛有關設備及數據庫未接入政府監管平臺的,企業將受罰。記者走訪出租車企業了解到,為加強巡游車行業信息化監管,廣州市對目前新型車載終端安裝率已達到90%以上,但由于部分企業疏于車輛管理,導致部分車輛車載終端不能正常使用,甚至有少數駕駛員通過破壞車載終端功能的方式逃避監管。
駕駛員發生拒載、議價等違法行為,在處罰駕駛員的同時,將追究企業管理不力責任。新《條例》規定駕駛員發生拒載、議價等違法行為,累計達到一定數量后將處罰企業。
司機違規成本高了
對拒載、繞道、中途逐客等違法行為,罰款幅度增加一千元。
對拒絕接受檢查違法行為,不再教育了之。記者從市交通局執法局了解到,目前少數駕駛員為逃避處罰,常采取“沖檢”的方式拒絕接受檢查,嚴重危害了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和道路行車安全。因此,新《條例》加大了對拒絕接受檢查違法行為的處罰,由舊《條例》的警告處理,改為警告并處以罰款。
發生多次違法行為,將被吊銷從業資格。舊《條例》對駕駛員除不滿足許可條件外,基本沒有退出機制,導致少數駕駛員有恃無恐,多次重復發生違法行為,且從日常執法檢查和投訴情況看,發生拒載、議價等違法行為和服務投訴主要集中在2000~3000臺車輛,嚴重影響了行業的服務質量。因此,新《條例》設置了駕駛員退出條款,規定兩種吊銷從業資格的情形。(一)因擾亂社會秩序、妨礙正常運營等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一個自然年內,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第十項以及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行政處罰三次以上,或者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五次以上的。
司機權益更有保障
規定運價三年一評估,運價機制更靈活。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合理的巡游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和動態調整機制,綜合考慮巡游出租汽車運營成本、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平、交通狀況、服務質量以及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健全作價規則,完善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辦法。
優化了駕駛員準入條件,將最高準入年齡男女統一提高至六十五周歲。
更加注重了駕駛員“三難”問題的解決,增加人民政府應推動建設綜合服務區等規定。
加強了駕駛員營運權益和人身安全的保護,乘客主動議價、毆打、辱罵駕駛員可以拒載或者中途終止載客。
加強了市場營運秩序的維護,提高了對克隆車、藍牌車非法營運處罰。
對企業監管“收放有度”
對企業許可增加承諾審批,體現了“放管服”改革精神。因此,新《條例》增加了對企業許可實行承諾審批的規定,并為強化監管,規定因不履行承諾被撤銷經營許可的,再次申請將不適用承諾審批。
符合行業實際。而隨著新《條例》對駕駛員準入年齡的調整,以及企業對替班駕駛員需求的增加,新《條例》靈活地規定了經營者可針對不同類型駕駛員采用不同的用工形式,并規定替班駕駛員可以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新《條例》通過立法明確行業協會的地位,加強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違法違規行為、失信行為、投訴舉報、乘客服務評價等信息的記錄,督促行業提高行業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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