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條件的機關國企事業單位停車場非工作時間對外開放
為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官網日前公布《廣州市停車場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稿》提出,本市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停車場與辦公場所分開管理的,應當在非工作時間有序向社會開放,并設置明顯標識,可以實行有償使用。
為充分釋放停車場地潛能,《征求意見稿》規定,景區、醫院、學校、居住區等場所周邊停車資源緊張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設用地、道路冗余空間、建筑退讓道路紅線空間等場所設置臨時停車場。
對于住宅停車位租售管理,《征求意見稿》規定,住宅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機動車停放的車位、車庫尚未出售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出租;車位、車庫出售或者出租的,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征求意見稿》支持錯時共享停車,要求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停車資源共享協調制度,推動停車資源有償錯時利用。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提出,本市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停車場與辦公場所分開管理的,應當在非工作時間有序向社會開放,并設置明顯標識。相關停車泊位信息接入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開放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停車場可以實行有償使用。單位和個人向社會開放共享停車位的,停車場管理者應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