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廣東地區蚊蟲進入快速繁殖期,省內多地已發生基孔肯雅熱疫情,登革熱病例也呈快速上升趨勢。面對“兩熱”疫情威脅,有些市民朋友可能不知道,不清除積水、拒絕隔離、不配合消殺等行為可能觸碰法律紅線!8月4日,廣東省疾控局解讀涉及傳染病防控的法律規定。
問:作為非醫療機構或政府部門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基孔肯雅熱患者或者疑似病例時該怎么辦?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如果發現自己可能被傳染了基孔肯雅熱,也應當及時報告并根據醫務人員的指導,采取居家防蚊隔離或者到醫院進行防蚊隔離和對癥治療。
問:不參與清積水、防蚊、滅蚊等防治工作有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是真的嗎?
答:《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室內外清潔衛生,完善防鼠、防蠅、防蚊、防蟑螂設施,及時清除積水、垃圾,密封糞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據此,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積極預防措施防控基孔肯雅熱和登革熱等傳染病,這是對自身和社會健康的保障,也是遵守法律法規的體現。若違反相關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門給予單位和個人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罰款;違反相關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問:學校等公共場所未按規定配備防蚊設施或自行停止使用防蚊設施可能面臨什么處罰?
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