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醫療機構:
根據《廣東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廣東省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2024年版)>的通知》有關規定,現就醫療機構申請定點協議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報范圍
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區域內,以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可申請醫保定點: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婦幼保健院;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村衛生室(所);
(四)獨立設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寧療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護理院;
(六)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
互聯網醫院可依托其實體醫療機構申請簽訂補充協議,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所產生的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相關費用,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其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二、申報時間
可隨時申請。
三、申報條件
醫療機構申請醫保定點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且第一注冊地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
(三)主要負責人負責醫保工作,配備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應當設內部醫保管理部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
(四)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按要求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全部就診人員相關信息,能夠為參保人員提供聯網直接結算。設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醫務人員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和省統一的醫保編碼;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不予受理
醫療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以醫療美容、輔助生殖、生活照護、種植牙等非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執業范圍的;
(二)基本醫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四)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五)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六)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醫療機構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申報材料
(一)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附件1);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復印件;
(三)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附件2);
(四)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HIS系統與醫保信息系統聯調申請表(附件3);
(五)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附件4);
(以上辦理資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六、申報方式
醫療機構可登錄以下網址提出定點申請(網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100MB2C90741H3442189215001),并按審核意見跟進辦理。
經評估合格的醫療機構名單,由市醫保中心向社會公示,后續由各分中心組織簽訂服務協議(分中心聯系方式見附件5)。經評估不合格的,由市醫保中心告知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評估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申請再次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七、申報步驟
詳見定點醫療機構申報流程圖(附件6)。
八、申報要求
(一)申報定點醫療機構應提交真實、完整、齊全的申報資料。凡采取虛構、篡改等不正當手段報送申報資料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市醫保中心發布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做好系統接口改造并備齊申報材料后提交定點申請,避免因系統不能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而評估不合格。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從以下郵箱下載(網址:http://mail.163.com/ ,用戶名:gzyb202101,密碼:gzyb@123)。
(三)委托辦理定點申辦事項業務的,在辦理現場事項時應提供申辦方委托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模板見附件7,加蓋單位公章)。
(四)醫療機構申報資料電子件統一使用A4規格彩色PDF格式。
(五)申報新增定點評估合格醫療機構安裝醫保個人賬戶消費終端指引見附件8。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醫療費用月度結算業務指引見附件9。新增定點醫藥機構“三個目錄”匹配工作指引見附件10。
8.新增定點評估合格醫療機構安裝醫保個人賬戶消費終端指引.docx
廣州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