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零售藥店:
根據《廣東省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廣東省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2024年版)>的通知》有關規定,現就零售藥店申請定點協議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對象
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區域內的零售藥店。
二、申報時間
可隨時申請。
三、申報條件
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保定點:
?。ㄒ唬┰谧缘刂氛浇洜I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ㄈ┲辽儆?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ㄋ模┌此幤方洜I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ㄎ澹┚哂蟹厢t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和省統一的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不予受理
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ㄒ唬┪匆婪男行姓幜P責任的;
?。ǘ┮耘撟骷俚炔徽斒侄紊暾埗c,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ㄈ┮蜻`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ㄋ模┮驀乐剡`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申報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附件1);
?。ǘ┧幤方洜I許可證(正、副本)、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
?。ㄈ﹫虡I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
?。ㄋ模┽t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ㄎ澹┡c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附件2);
(六)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藥店收銀系統與醫保信息系統聯調申請表(附件3);
?。ㄆ撸┘{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附件4)。
(以上辦理資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六、申報方式
零售藥店可登錄以下網址提出定點申請(網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100MB2C90741H3442189215002),并按審核意見跟進辦理。
經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名單,由市醫保中心向社會公示,后續由各分中心組織簽訂服務協議(分中心聯系方式見附件5)。經評估不合格的,市醫保中心告知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評估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申請再次評估,經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七、申報步驟
詳見定點零售藥店申報流程圖(附件6)。
八、申報要求
?。ㄒ唬┥陥笊鐣t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應提交真實、完整、齊全的申報資料。凡采取虛構、篡改等不正當手段報送申報資料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處理。
?。ǘ┝闶鬯幍陸敯凑帐嗅t保中心發布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做好系統接口改造并備齊申報材料后提交定點申請,避免因系統不能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而評估不合格。信息系 統 技 術 和 接 口 標 準 從 以 下 郵 箱 下 載 ( 網 址 :http://mail.163.com/,用戶名:gzyb202101,密碼:gzyb@123)。
?。ㄈ┪修k理定點申辦事項業務的,在辦理現場事項時應提供申辦方委托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模板見附件7,加蓋單位公章)。
(四)零售藥店申報資料電子件統一使用A4規格彩色PDF。
?。ㄎ澹┥陥笮略龆c評估合格零售藥店安裝醫保個人賬戶消費終端指引見附件8。新增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目錄匹配工作指引見附件9。
8.新增定點評估合格零售藥店安裝醫保個人賬戶消費終端指引.docx
廣州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
2024年10月30日